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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实施对志愿服务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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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志愿服务正逐渐成为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了使慈善环境有制度上的保障,《慈善法》也于去年9月在我国正式施行。本文将结合河南团省委志愿者工作部日常志愿服务的实际情况,分析法案对推动志愿服务发展的所遇到的问题,探讨落实《慈善法》对于公益事业的意义。

关键词:慈善法;志愿服务;发展意义

自2008年志愿服务元年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推广下,志愿者需求的大量涌现使公众的参与热情高涨,人们的服务意识逐渐成熟,志愿者组织管理体系也日益成型并完善。2016年9月《慈善法》的出台实施就是我国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一个新高度。但相比已有广泛群众基础和良好社会声誉的发达国家来说,我国仍旧处于志愿服务水平低、运行模式单一的不成熟阶段,志愿者缺少专业性和自律惯例。而且通观《慈善法》,虽然它为公益性确定了一个法律规范,但在许多细则上都没有确切的说明,对于在志愿活动服务中所暴露的诸多问题,还是需要依赖政府的统筹协调与服务团队的队伍管理。

一、志愿者工作与《慈善法》相关的问题

(一)慈善服务与志愿服务

《慈善法》顾名思义,是界定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规范慈善捐赠及财产使用,确保受助者利益的法律条例。根据施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慈善服务和志愿服务也有公共服务程度上的区别。法案在慈善服务一章所提到服务工作,针对的是围绕组织机构所开展的有目的的行动。相比之下,公益志愿者的关注点更大,以解决社会群体问题、改善现状为目的。加上其参与者普遍没有条件限制,活动中也不存在身份地位差异,其行为出发点都建立在个人认知与道德感上,所以,志愿者往往具有带动性的影响力。这部法律虽然提出了人人慈善的环境趋势,但其中涉及的都是慈善志愿者的规范要求,并没有详述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益及保障,所以,对许多组织的志愿者来说还是缺乏适用性。

(二)活动的公开性

《慈善法》中明确规定公益组织应将多项信息向社会公开,如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都要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团组织的政治特殊性,志愿者招聘多为委托高校,或在系统内以行政动员的方式开展。无论是成员类型,还是活动性质,都有明确的组织性和指向性。同时,各级组织还会结合政策以活动为宣传契机,公开性也是必要的。但相对的,这也变成一种局限,使得志愿者来源持续固定化和低龄化,活动也变得模式化。所以,加大信息的公开程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就成为必要问题。

(三)组织的保障性

截止到目前,河南省所应用的“志愿中国”平台已累计归集志愿者数据超过300万,排名全国第三位。但是加上地市已推广的的志愿者应用平台软件,重复注册的问题很普遍。更多时候,平台的复杂导致大量人力、信息资源无法对接。《慈善法》严格了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标准,从团队资质上规范了组织环境。虽然在权责对应上还不是很规范,但今后政府也将在这个基础上整合统一志愿者信息,确保组织的专业性,因为这不仅是管理形式上的必要举措,更是对志愿者与帮扶者的最大的负责。

(四)团队的自主性

《慈善法》中明确了“全民慈善”的大环境趋势,将公益包含在慈善事业中,提出了向现代慈善转化的方向,这就给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空间提供了支持。但现实是很多发展还不成熟的组织由于缺少持续的资金链和组织能力,只能依靠政府购买来维持活动,受限于政策安排的官方组织更是如此。所以,完善政府的购买力,加大政府的扶持,同时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交流平台,促进组织的自主发展,才是改善志愿组织发展模式的选择。

二、《慈善法》实施的意义

(一)思想与法制建设并存

《慈善法》的出台施行使我国摆脱了慈善事业的立法空白,为慈善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案不仅对规范募捐、捐赠双方的行为,引导慈善财产的使用,保障施助与受助双方的权益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将慈善事业的范围从扶贫济困、救灾援助等向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有利于社公共利益的活动等领域扩展。对于鼓励公众投身公益活动、推广志愿服务,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慈善法对公益的倾向就是对于人权保障的体现,其内在所代表的人文关怀,与中国所延续、推崇的中华文化不谋而合,也再次触及到志愿服务的文化根基。

通观慈善法全文,虽然它不是一部专门针对志愿工作的法规,但是基本已经确立了我国对慈善事业的形势认定和方向要求,它体现了当下社会对于慈善信息、善款规范化的需求,解决了当前最急迫的问题。但针对其中的不足,还需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为其相关的领域找出解决的方法,以体现法律的适用性。法律的存在也可以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进行的深入宣传,它要摆脱慈善行业和传统救济方式的限制,使更多人理解、支持到参与,从而将慈善服务提升到专业化发展的阶段。相信在慈善法的指引下,结合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将推动志愿服务政策法律体系的完善。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关系调整

虽然《慈善法》对于组织与政府关系并没有提出一个准确模式,但它还是以一个相对严格的社会组织标准来规定慈善组织,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和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责任与组织规范。只为社会组织做了义务的限定,权责却没有明确说明,对于本该属于组织的自我治理的条例又规定的太具体,这对于不同性质、规模的组织也缺少参考依据。同时,在实践中,许多机构、社团的运行与管理都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国内的公益事业所具有的可信度和发展前景远远不足以为社会组织的运转提供足够的人力支持,活动持续性与稳定性差,从而导致组织对政府资金依赖性强,由政府主导或扶持的组织在资金、人力、政策等公共资源上都比独立的团队更有优势。虽然这些都会成为影响社会组织自我探索的因素,但也可以看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远近的重要性。

在《慈善法》出台以后,已经可以发现政府正在以一种缓和的方式融入社会,以服务性的姿态对待社会组织,从管控、不信任,到主动提供服务、寻求合作,其理念的转变也为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志愿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寻找发展的方向。相比于文明办、民政厅等政府机构,团省委更多是为社会团队所提供活动的平台与机会,作为习惯从国家政策导向的角度来设立志愿者项目的部门同样也是每次活动的参与者,所以更熟悉志愿团队的需求和问题,更能成为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者。而且多以活动为导向的团省委志工部,会结合社会所需现状而开展相关工作,这也让它成为其他政府机构、学院、企业、媒体等公共资源的调控者。

(三)组织机构的发展机遇

在慈善法中,涉及志愿服务的条款有13条,主要就立法目的、个人权益保障、服务质量保障制定了制度框架,最重要的是,它强调了“开放性”和“全民性”两个概念,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社会与百姓的需要,表明志愿服务的理念和价值正在人群之间逐步普及。不仅如此,重新规范了慈善成本概念,也是维护服务行为参与者的基本需要。针对当下中国公益行业从业者正面临的工作强度大、薪资待遇低、社会保障薄弱等诸多困难,除了推出的全国性志愿者保险、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益人义助联合劝募基金发起的“益宝”项目外,慈善法还明确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使用单位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保险,要全面保护慈善组织、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基础保障为主,激励措施为辅,慈善法一方面肯定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公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与表彰制度。结合“志愿中国”系统,在规范志愿活动管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弘扬诚信的社会氛围。

《慈善法》的出台再一次掀起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潮,但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仍需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在真正关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避免出现盲目过热的现象。这就要求政府的政策引领与组织的帮扶活动相辅相成,形成以省市大型活动为契机,围绕政府工作内容,协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工作模式。政府在提供项目大赛与交流会这样互动机会的同时,也会吸纳社会团体的骨干力量来补充青年志愿者协会,从而鼓励优秀团队结合自己的运行机制,去帮助、引导更多的团队建设。志愿者联合会等组织要有针对性的以活动为主,设立专门的机构,完善队伍建设,灵活把控与引导团队,避免管理上的模式化、机械化。同时,社会组织也要依托团组织的强大嗤和动员力量,在发挥志愿团队特有的自助服务力的基础上,寻找到符合自己特色的运行模式,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来开展项目。如郑州举办的第十届河南投洽会、开封菊展、洛阳牡丹节、焦作的全国武术太极拳总决赛等活动,就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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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司.2015年河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志愿者培训手册.2015.07.

[5]王名:《慈善法》应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http:///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0654&highlight=%B4%C8%C9%C6%B7%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