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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概念\构成及成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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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之败,在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古人的这句话,可谓切中古代中国朝代兴衰之要害。时至今日,职务犯罪现象仍对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危害。本文对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其犯罪构成及原因进行探析以期找出其规律。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职务犯罪的概念学界现在还没有一致的见解。大陆法系的国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观点都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也有多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职务犯罪指的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1

观点二:“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而从事的犯罪活动。”2

观点三:“职务犯罪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3

观点四:“职务犯罪指的是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依合同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依照刑法具体罪刑规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4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职务犯罪作为犯罪学中的一个类,具有犯罪的共同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事处罚性”。同时,在此基础上,它还具有自身特有的特点,即:

第一,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而对于什么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学界则有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扼制国家权力的泛滥与腐败,因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是对职权行使的正当性的破坏和对职责义务要求的背叛,该类犯罪的同类客体应当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有形象。划分职务犯罪范围应当以同类客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重标准进行,不可割裂此标准而将职务犯罪范围过分缩小或者无限度地扩大到一切职务的犯罪。”5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非常恰当的,因为它兼顾到了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兼顾了研究职务犯罪的意义;二是兼顾了现行刑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

笔者引述的学界关于职务犯罪的界定的四个观点中,对于职务犯罪主体的观点有不同的表述:(1)“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3)“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4)“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依合同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笔者认为,在这4种表述之中,第(1)种表述是比较合适的,即把职务犯罪主体界定“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这种界定,有泛化职务犯罪主体之嫌。一般认为,“职务”是“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6,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将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扩大,显然不利于集中打击腐败犯罪,不符合反腐倡廉的立法本意。“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依合同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的这种界定不仅界定不明确,同时范围也更大。“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相比“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更能说明职务犯罪的本质,更符合立法本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职务相关性与渎职性。

职务相关性就是指职务犯罪主体的职务与构成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之间高度相关,即职务犯罪主体的职是判断是否成立职务犯罪的一个标准之一。一般来说,职务高度相关是指以下三点:(1)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亵渎职务;(2)行为人在不屡行职务时候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3)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同时,除了职务相关性,职务犯罪的犯罪行为还都具有违背职责要求,明显渎职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下四个特征:(1)贪利性,是指其犯罪行为具备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特点;(2)徇私性,是指犯罪行为虽然不具有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特点,但具备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特点;(3)擅权性,是指犯罪行为具备滥用权力的特点。(4)失职性,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因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特点。构成职务犯罪必须具备上述四要件中的一个。笔者认为,前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表述简洁精确,明确指出了职务犯罪行为的职务相关性与渎职性。

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罪过形式的多样性。

刑法理论认为,罪过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7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具备多样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可界定为:职务犯罪指的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的成因探析

学界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在总结学界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是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

职务犯罪的本源是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之局限,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可造福社会;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二)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是社会转型与社会失范

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是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的。但为什么在当今的中国会出现腐败高潮,而建国后的前30年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呢?笔者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即出现所谓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现。

(三)职务犯罪的中观原因是监督乏力

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其有无限扩张的特点,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非常重要。然而以前我们对这一问题认识不够,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健全的而权力制衡体系,从而导致权力失控。尽管我国有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效能不高、监督机制不畅,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职务犯罪的微观原因是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受客观因素影响,同时也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职务犯罪滋生的主观原因。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就会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当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时其贪欲膨胀且心理失衡进而职务犯罪。

通过探析,可以得到以下两点结论,作为职务犯罪防控之前提:一是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想把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合乎社会的。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则是相对理性的目标。

二是职务犯罪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因此职务犯罪的防控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运用各种方法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最佳的防控效果。

参考文献:

[1]高明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页。

[2]陈兴良.《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3]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4]刘海渤.《论职务犯罪及其防范与惩治》,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

[5]王凤垒.《论我国刑法职务犯罪的主体》,郑州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职务”条,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83页。

[7]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