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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C.I.C)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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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笔者对我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教学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探索如何运用案例来提高学生对海运保险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对于案例选取、教学组织及其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中国保险条款;案例教学;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编码:B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4-0054-05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Clause)简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i.c-China Insurance Clause),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81年修订的保险条款,起源于英国劳合社保险市场制定的全球采用最为普遍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Institute Cargo Clauses)等。由于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或采用FOB、CFR贸易术语进口时,由我们自己来办理保险手续,通常优先选择的还是中国保险条款。在笔者长达十几年的国际贸易教育和实践工作中,感受颇深的是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论性强,且大多数学生没有实际的操作经验,理解起来具有相当难度。

对于相对晦涩的知识,要是照本宣科的讲解,不仅学生不容易领会核心内容,且教学效果也不会好。笔者尝试采用启发式案例教学,先利用针对性的案例提出问题,引起学生的兴趣,然后让学生一边看书,一边思索案例,结合案例大家可以相互讨论,再提问不同的学生来谈谈对案例的理解。刚开始学生都不知道如何分析,找不到切入点,但是随着几个学生发表一些观点,是非曲直也慢慢变得清楚。最后老师再做一些补充讲解,把关键点和学生没有能够考虑周到的地方讲出来,学生就能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透彻,也能够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的工作相结合。但是这样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技巧,案例一定要有代表性。

一、案例教学在促进学生对C.I.C基本险承保范围理解中的作用

中国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所保障的风险、风险形成的损失和保险的险别之间存在明显的内在逻辑联系,同时很多学生对基本险下的“仓至仓条款”也有一定程度上的误解。本文利用案例对C.I.C保险条款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以增进学生对该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1.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海损与保险险别之间的关系 在海运保险中风险、风险造成的海损和保险险别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海运险中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又可以分为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外来风险又可以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在学习中区分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非常重要,因为C.I.C中平安险又被称之为单独海损不赔险,但仅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单独海损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通常保险人是不赔的。

案例1:我国一批拖拉机出口至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投保的是C.I.C的平安险,途中遭遇飓风把货轮一边的200多台拖拉机卷入海中,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把船另外一边拖拉机中的100多台也人海中。问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损失赔偿的情况?

本案例中若没有其他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仅仅赔偿人为抛入海中的100多台拖拉机,因为该海损属于共同海损,而被飓风卷入海中的属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通常情况下不属于平安险所保障的范围。

案例2:我国一批货物投保的C.I.C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船舱起火,船长为了救火而下令向货物喷水,事后发现货物中150箱被火烧,而另外500箱货物由于救火发生严重水渍。问这些受损货物向保险人索赔的情况?

本例中的所有海损保险公司应该全赔,因为500箱货物是因为共同海损的原因而受损的,应该在平安险赔付范围之列,而150箱货物虽然是单独海损,但是是由于遭遇到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也在平安险赔偿范围之内。

案例3:我国某外贸公司按照CIF术语出口了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本案例是C.I.C关于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中的第三条的运用,当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事故,而在该意外事故之前或者之后又发生过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则该单独海损也在平安险的赔付之列。即运输途中只要有过意外事故,则对于海上风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不再区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在该情况下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接近水渍险。所以对于该案例中的两次海损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

通过以上案例,学生基本上能够区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同时也对平安险所承保范围有清楚的了解。

案例4:一批货物投保了C.I.C的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雪而把货物中的一部分打湿造成水渍,问是否在保险范围之列?

水渍险,直译应该是包含单独海损在内,它所承保的是所有的海上风险,但是该案例中的损失却不在水渍险赔付之列,因为下雨、下雪、船汗、船上水管漏水等对货物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淡水雨淋险,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之列,只有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才会赔偿。水渍险保险公司只会赔偿海水水渍,但是不会赔偿淡水水渍。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会了解我国海洋运输基本险3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平安险为海上风险中的全损、共同海损、意外事故引起的单独海损。但是若是出现过意外事故,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会负责赔付;水渍险保险公司负责所有的海上风险,但是不赔偿外来风险;而一切险保险人负责海上风险加上11种一般附加险,但是不负责赔偿特殊附加险。

2.海洋货物运输基本险项下保险责任起迄的理解 根据C.I.C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迄期限或者保险期限,是采用国际惯例中的“仓至仓条款”,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装运港起运地仓库开始运输时候开始,到达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但是要很好地理解“仓至仓条款”还是需要通过案例来说明。

案例5:某年6月,我国A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采用C.I.C条款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但是货物从B公司仓库运往码头装运的途中由于翻车而导致大部分货物受损。事后我国的A公司以保险合同上面采用“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若是采用FOB或者CFR贸易术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

目前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区间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I.C.C和C.I.C保险条款也采用该条款。但是在国际保险中不仅仅涉及到是否持有保险单,而且还要可保利益。《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是卖方,通常被保险人也是卖方,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明确的指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则被保险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故前面所述案例中货物由于翻车而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进口地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若采用FOB或者CFR等贸易术语情况就不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方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采用FOB、CFR、FCA和CPT贸易术语成交,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在发货地承运人接管货物即通常所说的货交承运人才开始,到对方收货人的仓库结束。

通过简单的案例就能够把相对比较复杂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解释比较清楚:通常“仓至仓条款”主要适用于CIF贸易术语,而对于FOB和CFR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开始的。

二、C.I.C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Mr.Robert Doege在《A Collection of Case inMarketing Management》一书中说过:理论的深钻细研,并不是学有所得的真正标志,学习知识的宗旨要义在于掌握知识并且灵活运用知识,而案例教学的精华就是学以致用。

在国际贸易相关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知识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空泛的理论和方法,不将这些内容与具体的事实联系起来,缺乏真实感和感性认识,枯燥乏味的知识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更不利于学生掌握和运用。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和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相互融通和综合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多年的教学实践过程中,笔者感到要想使案例教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要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原则要求。一个好的、典型的案例往往能很快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促使学生想要继续了解具体内容的内在驱动力。学生主动去学习和老师单方面讲解的效果是决然不同的,他们所学的知识都是自己看书思考所得,而不是被动获得,这样使学生更能深刻理解所学内容,被动的记忆可能很快就会遗忘。所以能否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兴趣是采用案例教学非常关键的一步。

2.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理论教学是为案例教学提供分析问题的基础和框架的,而案例教学则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在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学生会分析案例中孰是孰非,但是要很好的分析还是需要借助于基本的理论知识,比如相关国际惯例、公约等。目前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大概知道明确的结论,但是不能很好地上理论层次来分析,这样分析的过程就较为肤浅。大学阶段最重要的就是培养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每一次案例分析完毕后,老师都应去总结学生分析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做到理论知识与实际知识的融会贯通。

3.采用案例教学要有充分的耐心,循序渐进 采用案例教学一定要有非常强的针对性:既要针对不同年级、专业的学生,还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这样不至于使学生从最初就失去兴趣。对于C.I.C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选择案例就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综合前后的知识。

案例6:某年我国与西亚某国采用CIF条件出口糖果一批,进口商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也及时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并租船在规定的装运时间之前把货物出运。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很慢,加之该轮又到处揽载,结果本只需要一个多月航程却行驶了3个多月才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发现由于运输延迟而糖果出现潮解并不适合销售,问以上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

本案例主要分析货物的损失应该是由保险公司、船公司、卖方还是买方承担?从表面上看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由于运输延迟而导致的货物腐烂变质或者市价跌落属于基本险项下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同时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应该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在CIF贸易术语中卖方租船要适当,否则即使货物越过船舷卖方仍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船方到处揽载也是导致货物延迟的一个原因,船方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三、国际贸易实务类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启示

由于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原理教学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不容易,前期需要准备很多铺垫性的工作。

1.案例教学必须要以教学为目的 案例的选用要服从教学的需要,要针对某一概念、模式、章节或课程,选用有针对性的或综合性的案例。同时,在应用时,应留出足够的空间给使用者,使其能够独立思考一段时间,这样才可以促使学生随时开动脑筋思考问题和回答问题,训练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果断性和即席表达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现在很多学生很欠缺在公众面前准确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

2.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企业的实际工作 这方面笔者是深有体会的,因为曾经在外贸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对外贸的业务知识和一整套的工作流程相当熟悉,这对从事国际贸易类教学帮助很大,教学中几乎每章节的内容都能在实践中找出对应的案例。上课时,有时讲到某一原则,除了用资料上收集来的一些案例帮助理解外,还可以信手拈来,随口就可以讲出一个身边的实实在在的案例,这也会使枯燥的保险理论课程深受学生欢迎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具备条件时最好能够请从业人员来开办一些相关讲座或者研讨会,从而使学生学习的目的性会更强。

3.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法因人、因课程性质而异,主要有指导自学法、讲解分析法和课堂讨论法等,教师在课堂上对这3种方法的运用应有所偏颇。换言之,就是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一些综合性强、难度大的案例,由于内容综合,针对该章的案例分析题也较复杂,就需要采用课堂小组讨论的方法来组织教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另外,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即把学生的具体表现体现在课程的结业成绩中去。曾担任美国案例教学协会主席的RObertRonstadt说过:人们通过实际才能学得更好,他说每一个哈佛大学的MBA都要认真阅读和分析500~700个案例。

教学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要能够让学生对知识有更好的理解。国际贸易类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最大的优越性还是在于能够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这也是国外的大学采用的较多的教学方法,融学习、思考与表达一体,且加强团队协作的精神,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