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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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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制止乱埋乱葬行为,根据《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墓。

二、整治步骤

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月1日—2月10日)

1、区民政局、各要通过发放宣传单、设置咨询台、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系统地宣传《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文明节俭的殡葬观念深入人心。

2、各要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填写《公益性公墓调查表》(附后),并于2月10前报区民政局。

(二)审核登记和自查自纠阶段(2月11日—3月10日)

1、经区民政局确认的公益性公墓,公墓管理者要建立公墓管理档案,具体内容包括:户主、亡故人员姓名、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入墓时间、墓穴编号等。未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公益性公墓,要按照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2、超面积墓穴或为本村以外村民提供的墓穴,公墓管理者要分类登记造册,并注明理由,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区民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在公墓周边悬挂各种不规范广告牌匾等非法行为,净化公墓周边环境。

(三)集中治理和限期整改阶段(3月11日—4月10日)

1、各要按照“节约殡葬用地资源”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认公墓范围,绘出公墓占地使用详图,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存查备考。

2、公墓管理者对不符合入墓条件的,在做好其家属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属,要求限期迁出。逾期不迁的,区民政局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已建未安葬的超面积墓穴,要责令公墓服务单位(嘎查村委会)限期拆除;对已安葬的超面积墓穴,根据有关规定,没收公墓服务单位的违规所得,并处以三倍以下罚款。迁坟或拆除坟墓要集中安排在清明节前进行。

(四)建档立卡和按片绿化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1、各要建立公墓管理者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公墓管理者要经过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公墓管理者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

2、各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要进行合理规划,通过种植花草树木,改善墓区环境,实现公墓园林化。达不到公墓绿化面积要求的,区民政局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达标;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公益性公墓资格。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工作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赵文功(兼),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日常工作。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是我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保证集中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协调配合。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集中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民政局负责集中整治公益性公墓工作。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树种选择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理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生的无理阻挠等问题。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土地权属界限认定等工作。区水利局要在集中整治中做好水源寻找等技术指导工作。

3、做好总结。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殡葬管理规划,加强殡葬管理,推动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