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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修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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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一起外轮修理纠纷圆满解决说起,浅谈修船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船厂 修船 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该外轮A是属于注册在马耳他的单船公司B的,其管理公司为注册在土耳其的管理公司C(以下简称船东),该船的修船为D(以下简称)。A轮是一艘1983年建造的散货船,于2008年6月进E船厂(以下简称船厂)进行第五次特检修理。船东在进厂前告知船厂的修理工程主要为约650吨的换板,及所有舱室的清洁涂装,舱盖板修理,机舱设备修理等船检项目。船厂原来的报价修期也是基于前述修理量,但在经过现场测厚和船检勘验后,实际需要换板量则达到了近2000吨,工程勘验进展较慢,且船东修理过程中不断提出加帐工程,实际上最终修理工程量大大超出进厂前船东方面所告知的预估的修理工程量,除了上述因素外,修理过程中工程确认不及时等消极应对也是导致修期延长的重要原因。

该轮进厂后,船厂获悉该轮在进厂前曾在巴西码头发生过碰撞码头事故,另外与租家也有合约纠纷,而且船东已将该轮变卖,加上工程不断扩大,船厂意识到整个项目的情况相对进厂前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于是船厂要求船东尽快支付首付款,经友好协商,船东同意预先支付部分款项,但实际上船东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同时工程却在不断地增加。后来由于干散货运价暴跌,再加上船东始终无法兑现诺言,船厂风险急剧增大。经过多次沟通联系催促,船东始终表示在尽力筹款并将尽快支付,但结果是我厂未收到任何款项。鉴于经过了大半年的协商,船东在付款事宜上无任何进展,航运市场也没有起色,而船厂不仅垫付了大量的修理费用而且由于该轮长期占用码头生产泊位,进一步造成了船厂更大的损失。后来在屡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船厂决定通过于司法途径,希望能尽早解决该纠纷,减少彼此的损失。2009年年底,海事法院对该轮下达扣船令。扣船后近9个月的时间内,船东还是不断表达出通过协商解决的意愿,船厂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但船东还是迟迟没有任何实质性行动。

由于船东的一再违约,船厂也只能一步一步推进司法解决进程。最终,前后历时近三年,该轮的纠纷通过仲裁、拍卖等,船厂收回了修理费和合理的码头占用费等,维护船厂的权益。

纵观整个纠纷的解决过程,笔者认为在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船东利用船厂急于接船的心理,在谈判、签约阶段提出种种过高的要求,提出罚款、索赔,甚至弃船的屡见不鲜。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何维护船厂的权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是船厂经营部门的重要职责。下面就船舶修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谈谈几点想法,或则说是船厂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要有充分的准备工作

“不打无把握之仗,不打无准备之仗”,一直是船厂对外接船、签约所奉行的经营思想。这不仅是船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接船、签约的指导经营思想,而且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成功可取之处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对船舶市场科学预测、调查;对拟承接船舶的技术状态完全熟悉、了解;对船舶修理有一个正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等基础上,从“把握”着眼,从“准备”入手,提高船厂接船抗风险能力。经过挫折之后,船厂在今后的接船、签约过程中更应坚持这一经营思想。特别是在风险出现后,如何识别风险的节点,并根据风险出现的时机和节点,绘制出“风险防范”路线图,然后按照这一路线图逐步推进,是关键的关键。

二、要选用合适的合同文本

在当今世界船舶修理中,无论是船东还是船厂,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争取谈判的主动权,一般都很看重并选用由自己预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本或者示范性合同文本,这无疑是简化船舶修理合同订立程序的一种好方式。但是,从使用的情况来看,尤其是在为国外船东修船时,由于多种原因,有时不得不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这样就容易产生一种弊端:由于该船舶修理合同是处于优势地位的船东一方提出来的,其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对船东有利,而对船厂不利。例如合同中供货厂商条款、负责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大都是对己宽对船厂严。尤其是争议管辖地条款,本来船舶是在我们国内的某个船厂修理,即履行地在我们国内,甚至有时该合同也是在我们国内签订的,但在解决争议方式条款拟定时,硬要写上到对方国际仲裁或者,并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的内容。只有在船厂的一再反对下,有时才不得不改为在第三国仲裁或者,并适用第三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倘若,依船东所愿,如此采用合同文本、如此订立合同条款,船厂只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是与法律所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的。

对于该案,由于船厂的坚持和努力,船东最终接受的是船厂提供的合同版本,在法律适用上,是选择中国法律,在中国仲裁,这对于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费用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因此,船厂在选择合同文本时,也应当在弄懂弄通、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并结合谈判的结果,按照所载条款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对其中缺款少项、规定不当的条款,应当在该合同文本适当处作补充规定,或者另行签订合同。

三、合同条款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以往的船舶修理合同的谈判、签约时,虽然我们船厂的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也懂得在条款的规定上应该做到具体、明确的道理,但是实际中,当遇到签约时间紧迫、合同涉及的项目多、船舶产品新生不熟悉、作为描述船舶各专业技术状态的技术说明书没有完全弄通吃透、船东过于计较,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不确定因素等具体问题时,在合同条款的规定上就难免出现“弹性条款”、“笼统条款”和疏漏之处的情况。如此以来,极易因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给合同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产生纠纷。

众所周知,船舶修理合同的条款是船东和船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条件化的规定来体现的。船舶修理合同中的条款有无规定、如何规定,不仅关系到该合同能否成立、生效,而且关系到该合同能否具有可操作性,保证该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加强经营工作,减少对的依赖

在日常的船舶经营业务中,为了捕捉船舶市场需求信息,早日拿到船舶订单,按照传统的做法,船厂希望通过的交往广、信息灵、经验多、业务通、外语好等特殊作用,为船厂和船东双方之间提供订立船舶修理合同的机会,以及相应的媒介服务。实践表明,这样做除了有利的一面之外,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即容易养成过分依赖思想,导致对合同条款的拟定考虑不全、推敲不细、责任心不到位,以及一旦出现合同纰漏无法追究责任等诸多弊端。对于已近通过渠道承接的修理业务,在尽可能的条件下,与船东直接联系,这样即可以加快信息的沟通速度,也可以防止重要的信息在沟通过程中的丢失。而且从渠道上来说,他是船厂的,但从业务承接上看,他更像船东的,更多地维护船东的利益。一旦出现例如诉讼或仲裁等纠纷解决事宜时,更多地是站在船东一方。因为不这样做的话,他以后就难以从该船东那里承接到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在接受委托之后,只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周旋于船东与船厂之间,以促使其双方缔结合同。但是,它不能够以船东或船厂的名义参与具体的合同订立活动,即使参与了也没有法律上的效力。除非船东或船厂对其另有授权,但它也只能在权限范围内从事某种船舶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 王英萍主编.商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李正建.中国修船业的发展研究[D].Seattle Pacific University.2003

[3] 顾孟迪,雷鹏编著.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通大学出版社,2005.1

[4] 朱清明.船舶修理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与控制[J].中国修船.2006.3

[5] 姚军.修船市场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J].中国修船.2007.1

作者简介:

张林根(1955-),男,上海人,现任职于中海工业(上海长兴)有限公司,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企业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