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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债权人在多方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寄希望于职业讨债人这根“救命稻草”,但这根“救命稻草”却屡屡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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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何不走正常的诉讼渠道,而要找职业讨债人讨债呢?对这个实际存在多年的群体,到底是该让它走在阳光下合法化、规范化,还是让它维持现状继续行走在法律的边缘?
稀里糊涂倒贴500元
“我就是想到门口看看,没准,这帮我讨债的人又良心发现了呢?”
5月15日,乌市大地窝堡村小地窝堡乡二队,患有脑血栓的陈生功拄着拐杖,在老伴的帮助下挪到自家土坯房外,“我这身子骨也不灵了,老伴又不识字,要债,难啊!”
老陈一直渴望见到的那个讨债人已经消失4个多月,他拿走了老陈500元钱,也带走了老陈最后一线希望。
1997年,老陈的朋友赵先生来找他,说他的朋友要借钱,自己没那么多,希望陈生功帮个忙。“当时姓赵的说他做担保人,把钱借给他的朋友高某,10个月后就还。我和赵是老朋友,也就相信了他。”随后,老陈将1启万元钱借给了对方,对方打了欠条,上面借款人是高先生,担保人是赵先生。
但直到2001年,老陈只拿回了几千元的利息,讨债讨不下去的老陈将高、赵二人到了法院。然而,拿到胜诉判决书的老陈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7年多了,这案子愣是执行不下来!今年年初,老陈看到报纸上有一则讨债公司的广告,上面承诺能够将被欠的钱要回来,老陈欣喜地拨通了上面电话邀来了讨债人。
那名30岁左右,自称姓罗的男子在了解到老陈的情况后,称只要他们去要绝对都能成功,但前提是头回上门,要付前期找人费用500元,于是,老陈便掏了500元给对方,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在这份委托协议书上,记者看到第四条写着 甲方委托乙方追索、清偿债务,甲方把所有资料交给乙方,乙方为其清偿债务,对于追回欠款按照30%提取劳务费,款到位立即提取。协议第七条写着:甲方预付乙方前期费用500元(可退)。
之后,老陈一直和讨债公司的人保持着联系,对方也表示他们会尽快寻找欠款人,但这一等就没了下文,甚至连讨债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
讨债人根本没去要钱,还是要了回来没给老陈,现在,谁也说不清。
记者按照老陈提供的电话联系讨债公司,对方的电话号码已经不存在了。
讨债又添新债主
相比与老陈而言,家住友好路的罗先生被讨债公司骗得明明白白。
今年4月初,为了收回别人欠自己的钱,罗先生找到了“讨债公司”,不料,讨债公司追回万元欠款后,罗先生却收到这样一句话:“钱,我已经在打牌的时候输完了,只能等以后给你。”
2005年,李先生和高先生两人合伙在沙湾县承包了一个工程,罗先生在这个工程中参与了人际关系的协调等工作。当时,李、高二人答应给他13.5万元,并写下了欠条。
从2006年到2007年,李、高二人分两次给了罗先生3.7万元,可剩下的9.8万元一直没有给。今年2月底,整个工程完工后,高先生把工程款全部结算了回来,但并没有把欠罗先生的钱给他。
为了要回剩下的钱,4月1日,罗先生通过报纸找到一家讨债公司,该讨债公司一名自称负责人的男子说,讨债成功后收取30%的费用。
两天后的一个中午,罗先生在喀什东路发现了高先生的行踪,便通知了那家讨债公司的负责人,该讨债公司的人员赶到现场将高先生堵住。罗先生跟讨债公司的人说,让高先生往他的银行卡内打入欠款2万元,并另外付给讨债公司3000元即可,随后,罗先生离开了现场。
罗先生与讨债公司的负责人联系后得知他们没有要上钱,因为高某报案了。
这是真的吗?罗先生经过和高某求证后才知道,讨债公司的人于4月3日下午就要走了高某1万元,并写了一张收条。
罗先生再次找到该讨债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则表示,钱已经在打牌的时候输光了,只能以后还给他。罗先生无奈地说:“本来希望讨债公司把钱要回来,没想到又添了一个债主。”
信用缺失与司法无奈
“我是实在没办法才找到讨债公司的啊”,对于司法无奈,老陈深有感触。
老陈患脑血栓已经两年多,在没有患这病之前,他几乎每个月都要到新市区人民法院找法官执行他的案子,但案子总是一拖再拖,这让老陈倍感失望。2002年,在老陈聘请的第二任律师的努力下,新市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为由,将赵某拘留了3天,但赵某出来后,依然不还钱。2004年6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颁发了严肃纪律十条禁令,其中就有“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严重超时案件审理或执行时限”应严肃处理。老陈多次找到高法反映情况。2004年9月,高法向新市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04)新执监字第234号函该案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该案一直未能执结,督促尽快解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案子还是没有执行,无奈,老陈又找到新市区人大反映,但负责执行这起案件的新市区人民法院还是没有执行老陈的案子。
罗先生也坦言,“到法院打官司,时间很漫长,交了诉讼费,要打一两年官司,执行又难,然后,又怕当事人转移财产。很多朋友都说,小债务不如请职业讨债人讨,速战速决。”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讨债公司的存在是否合法?
据悉,从1993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就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2000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记者从自治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了解到,工商部门一直没有批准注册“讨债公司”,那么面对高悬的禁令,民间讨债人转入“地下”帮人讨债,工商发现后会不会查处呢?对此,工商部门透露说,工商查处无照经营,是在有照可办而经营者又不去办的情况下才查的,如果本来就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部门无法查处。
致力于法学研究的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磊分析说,目前,由于“讨债公司”身份的不合法,他们往往以调查公司的名义注册,这些公司基本处于一个“法无禁止”的状态,不过,因为社会有这样的需求,不论政府承认与否,民间讨债人已经实际存在。由于债的内涵非常广,比如,你的钱被欠了,找律师通过诉讼讨回钱,这也算是讨债。朋友之间偶尔帮忙追讨一下债务,只要手段合法,应该是可以的。不过,民间讨债人这一群体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这个群体将会萎缩。
新疆格雷商务风险控制事务所的法人郑郁新曾经帮助债权人找到过债务人,他说,他受理的更多是诉讼内的债务案件。比如,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但找到不被执行人的,他们可以协助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从而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郑郁新认为,这个行业最怕的就是黑社会卷进来,如果能够防范和控制好这点,合法地利用一些社会关系,民间“讨债”的形式应该被认可。
规范起来对社会有益
乌市沙区法院一位执行法官认为,虽然民间讨债人不能代替执法部门,不能解决信用问题,但在短期内,他们可以作为缓解当前执行难的补充手段。“债务纠纷,是当事人的纠纷,如果通过讨债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解决,其实,可以减轻法院工作量,减少诉讼成本。”
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磊分析说,民间讨债是一种私力救济,它可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但多数的私力救济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如何协调好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以及社会的关系,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只有规范起来才能对社会有益。不过,提醒企业和普通群众,当遇到欠款问题时,应当选择正常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如果需要资产委托或商务调查,应当首先了解清楚对方的工商登记情况,看其是否具备“投资与资产管理”或“商务调查”等经营资质,不要盲目相信报纸上的广告,以防日后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