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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延时完成计件任务能否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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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员工每天完成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从半个月前起,为能提早时间回家过年,而又不耽误自己的工作、影响公司生产,我便主动延长下班时间,且常常工作到很晚,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希望能尽快提前完成全月的生产任务,以便“挤出”更多的时间。公司虽然对此表示认同,但又明确表示,因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加班,也没有对我增加任何产量,故我的情况不属于加班,我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用。请问,公司该说法对吗?

读者:汪玉萍

汪玉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即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虽然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成为加班的主体,并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二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与之对照,本案情形并不在上述情况之列,甚至完全与之相违:一方面,你的延时等行为,只是为了提前完成自己全月的核定任务数额,而不是发生在完成全月的核定任务数额之后。你并没有增加额外的劳动总量,也没有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效益。你的目的只是为了使自己能早点回家过年,带有“私心”性质,即主观上并不是出于为公司考虑。另一方面,你在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之外,乃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并非来自公司的意愿与安排,公司没有要求你这样做,更没有强制你必须这样做,而完全是出自你自己的主动和自愿,即不属于公司安排加班或延长你的工作时间,甚至完全与公司的安排无关,更何况你所花的时间,实际上也将通过此后工作时间的缩减和你提前回家过年得到补偿。因此,你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加班,也就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