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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美国贸易政策的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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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动机不仅是希望转移在农业问题上受到的压力,制造在多哈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更主要的还是立足长远,争取逐步将对工业补贴的规范纳入多边规则范畴,率先制订有利于自己的关于工业补贴的贸易规则,为其贸易利益服务。

7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份文件,建议后者扩大贸易补贴的外延,并明令禁止部分扭曲正常贸易的非法补贴。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还明确对媒体表示,“去年围绕多哈的焦点在于欧美之间在农业问题上的纠葛,但现在谈判所面临的障碍,已越来越多地从农业问题转移到其他市场准入问题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关税”。施瓦布并明确指出,“印度、巴西和中国等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更需要采取行动削减旨在保护其国内工业出口商的关税”。

施瓦布:工业补贴问题才是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障碍

“现在是采取下一步举措、在WTO框架下引入更为严厉的规则,限制工业补贴的适用的时候了。”在提交给世贸组织的文件中,施瓦布表示,“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体系中,外国政府的补贴造成了明显的不公平贸易竞争。”她声称,美国希望WTO明令禁止的工业补贴项目包括钢铁和半导体等,并称对这类补贴的严格限制将有助消除“我们许多贸易伙伴”存在的导致不公平竞争的贸易扭曲措施。

美国此举的意图是不言而喻的,即试图将工业补贴纳入多边规则框架下,进一步维护美国的贸易利益。人们不会忘记,早在今年2月,美国就以中国在钢铁、木材产品及IT等行业存在所谓贸易补贴为由,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此次美方提交世贸组织提案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禁止五种类型的具体工业补贴:一是对相关企业营运亏损的补偿;二是政府豁免相关企业的债务;三是向“不具备信用资质的”企业提供贷款;四是对“不值得投资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五是其他非商业目的的融资。

《华尔街日报》于7月4日刊文指出,由于世贸组织关键成员在农业补贴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为说服国内舆论,美政府只能以发展中国家在工业补贴和关税问题上的让步为条件,换取自身在关键的农业和农产品问题上的妥协。文章称,当前WTO框架下的农业补贴的政策相对明确,成员国为支持本国农业发展的适度补贴是允许的。相比之下,对工业品补贴的表述则比较含糊,除了禁止直接的出口补贴之外,规则对其他类型的补贴如科研支持等没有明确界定。

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美国的动机不仅是希望转移在农业问题上受到的压力,制造在多哈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筹码;更主要的还是立足长远,争取逐步将对工业补贴的规范纳入多边规则范畴,率先制订有利于自己的关于工业补贴的贸易规则,为其贸易利益服务。

追溯: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实践和世贸组织规则

反观国际贸易救济实践,发达国家原则上是排除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的贸易救济措施的。但2004年4月,加拿大率先打破了这个惯例,成为第一个正式对中国提起反补贴的国家。2005年,美国国会一改既定原则,提议修订相关立法,矛头直指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2005年7月,《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从此,反补贴法扩大适用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第一次被成文法认可。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中国等出口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这是近20年来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首次反补贴调查。

补贴措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降低国内生产商和出口商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政府措施,会造成贸易的扭曲,因此历来为出口国所用、也为进口国所反对。但是,补贴又是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经过漫长的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终于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一种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WTO成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维持或授予特定种类的补贴,但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应严厉禁止。此外,协议还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反补贴的贸易救济措施,以抵消接受了补贴的进口产品所增强的竞争力。具体地,《协议》规定,只有经过调查证明存在补贴及损害事实,并且补贴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进口国方有权决定对享受补贴的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决定征收反补贴税,应当遵循最低征税原则。此外,反补贴措施还有延伸和扩展,即反规避措施,是指针对规避反补贴行为而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也是WTO许可的、以消除价格歧视、保护国内产业合理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手段。

因此,不难看出,WTO协定中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规则,其重点是统一、协调WTO成员国内贸易救济法和贸易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如何具体落实,尚待各个WTO成员的国内法。

美国对华反补贴“公平适当”么?

而反观美国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其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并不符合以《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为主干的WTO规则的精神。

且不说根据WTO规则,WTO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弃行使这种贸易救济的权利,或者选择不对某些类型的国家适用WTO规则赋予的反补贴之权利。更重要的是,美国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反补贴和反倾销“双重歧视”,实际上是违反了公平贸易原则、违反了WTO规则的实质精神。

在反补贴领域,美国最早的立法是1897年通过的反补贴法。1995年,美国对反补贴法中有关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对“可忽略的进口”等问题的新规定,并通过日落条款来决定是否在5年之后撤回征收反补贴税的命令。2005年7月,美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将反补贴法适用到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总体而言,美国所有涉及反补贴的国内法的总体精神是鲜明、一贯的:即禁止其它国家对本国的工业和企业进行非法补贴,帮助它们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一旦发现哪个国家有补贴行为,就可以对这个国家的产品施加反补贴税。

当然,美国作为WTO成员,完全可以依据WTO规则和国内立法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规则,应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实施反补贴调查。但是,美国在并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选择对中国等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成员产品实施反补贴规则,其背后的诱因却是深刻、复杂的。

美国2005《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授权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该法案出台的背景,正是中国近年来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享受到WTO成员应有的市场准入机会,有关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增势迅猛;对美贸易顺差有急剧拉大之势,人民币升值亦未能够缓解美国的忧虑。

美国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体,不认可中国任何企业为市场经济导向的企业,是故,美国对中国频繁启动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对华输美产品实施不公平的损害评估和认定规则。但是,这些措施的适用有其固有的局限,对中国产品的“杀伤力”远远达不到期望的结果。于是,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在贸易保护主义的思维定势下,越来越感觉到必须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保护国内产业免遭所谓中国制造产品的“损害”。因此,美国一反常态,执意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将反补贴措施适用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所谓非市场经济体也就不足为奇了。姑且不论,美国如此适用法律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是否符合WTO倡导的公平贸易原则,单就美国出台该法案的针对性,就可看出其不言自明的不公平性。

美国无视WTO的公平贸易精神,滥用反补贴措施,构成了国际贸易救济中最不公平的实践

反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它要求成员方不得将反补贴措施当作贸易报复或贸易保护的手段,而只能用以弥补其他成员方的补贴行为给自己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它并特别要求各成员“对于补贴进口威胁造成损害的情况,实施反补贴措施的考虑和决定应特别慎重”。这些强调反补贴措施补偿功能的法律规定,蕴含了强调公平和实质正义的精神。

此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还特别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所应当享受的特殊的和差别待遇。它向所有WTO成员昭示了这样的理念:发展中国家成员是脆弱的有待扶持的发展中的经济体,是需要发达国家给予更多关照而不是压制的经济体。发达国家成员非但不可以动辄启动贸易救济措施给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产品设置进口障碍,相反前者应该从资金和技术以及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为后者提供援助。美国政府显然没有做到也根本不愿意做到这一点。

因此,WTO虽然运用了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内的法律规则架构起了保障国际市场主体权利和利益实现的机制,并希图以此形成健康稳定的国际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但从实践角度讲,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相对完备的市场竞争法治,国际竞争主体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和利益实现事实上是不对称的。美国不顾中国20多年来市场经济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坚持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一方面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做法;另一方面又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已对中国产品构成了事实上的双重歧视。美国滥用自己的权利,构成了国际贸易救济中最不公平的实践。此外,从这些已发生的现实还可以看出,在150多个WTO成员中,发展中国家是最容易被多边贸易规则边缘化的群体。仅仅靠在所有WTO成员面前统一实施一套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则,尚不可能实现WTO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