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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整体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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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不容乐观,农产品竞争力呈下降趋势。我国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制度安排不适应开放的竞争环境,以及农业支持体系上的不当和缺失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为从根本上扭转这样的状况,需要对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及其关系进行再造,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农业持续投入的支持体系。

关键词 农产品贸易 竞争力 制度安排

随着入世以来我国相关承诺的履行,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不断下降,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不断增加,市场准入程度逐年扩大,市场竞争形势越来越严峻。自2004年起,我国农产品贸易连续3年呈现逆差,由农产品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面对农产品整体竞争力的下降,立足于WTO框架,研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构建促进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提高的制度安排显得非常紧迫。

一、我国农产品总体竞争力状况

在当今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上,各种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绿色贸易壁垒等,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即便是具有传统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如水果、蔬菜等,其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也在逐渐削弱。在国内市场竞争中,不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则面临着进口农产品的激烈竞争。由于品质,成本的差距,农产品市场的中高端正在被进口产品所占据。

在研究农产品竞争力问题上,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与竞争力指数是被广泛应用的评价指标。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是指一个国家某类产品出口值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该类产品出口值占世界出口总值份额的比率。RCA指数大于2.5,表示该类产品具有极强的出口竞争力;RCA指数介于1.25―2.25之间,表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RCA指数介于0.8―1.25之间,表示具有中等竞争力;RCA指数小于0.8,则表示竞争力较弱,缺乏比较优势。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是指一个国家某类产品的净出口与该类产品贸易总额的比率。指数越接近1,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指数为负,表明该产品为净进口,没有国际竞争力。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农产品的RCA指数从2001年的0.69下降为2004年的0.44;TC指数由0.15下降为-0.03,二者显示的结论基本一致,反映出我国农产品整体竞争力在人世后呈下降趋势。具体而言,除水、海产品,食用蔬菜以及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外,资本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已经不再具有竞争优势。

二、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持续下降的原因

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上呈现出的价格、质量、品牌以及技术含量的差异,更多的由农产品生产规模,资金投入,所使用的技术及信息,市场环境和竞争者策略等因素所决定,而这些因素往往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这种制度所产生的绩效。

当前,我国农产品整体竞争力下降,正反映了我国在农产品生产、销售、研发等领域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高关税、高补贴以及技术壁垒密布的世界农产品贸易。以补贴为例,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为每吨折合成人民币为370元,对玉米的直接补贴为每吨折合成人民币为220元。换句话说,美国的小麦和玉米分别从政府补贴中获得了370元/吨和220元/吨的降价空间,从而使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价格竞争优势。WTO框架允许对农业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符合WTO框架的农业支持体系。

我们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具体分析我国在农业发展方面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

1、微观主体缺乏有效整合

当前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发达国家依然是市场的主导力量。脱离单纯的价格竞争,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转向于以交易成本、科技含量、环境质量和信息等因素决定的非价格竞争上,这无疑要求各国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拥有更良好的素质。与国外竞争者相比,我国微观生产经营主体素质较为低下,这些差距主要体现在资金的筹集与应用,新技术的获得与运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以及生产管理等诸多方面。

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我国以人力要素为主的小户分散经营模式,在缺乏相应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时,不适应当前市场竞争的要求。在这样的生产模式下,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技术的推广,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的监控等难度较大,进而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成本较高。作为耕地稀缺的国家,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竞争优势无从谈起。即使是劳动密集型的蔬菜、水果、水产品等,我国的经营模式虽然有利于其竞争优势的培育,但由于出口市场过度集中,企业竞相压价,加之TBT的严重影响,其出口增速开始下滑。如水、海产品由2004年的21.72%降为2005年的7.15%,其他动物产品由31.56%大幅下降为3.71%,水产品及制品由43.77降为22.63%。

此外,在农业生产经营微观主体相结合的领域,即农户与农户之间、企业与农户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上,我国则缺少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三方面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当前,我国农业相关组织与协会构建相当不完善。例如,1996年,美国农场主生产的产品有31%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法国则有70%以上的谷物由合作社收购。而据统计,我国加入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不到3%。。在农户与企业之间,我国并没有广泛搭建起合作桥梁,农户生产常发生与市场脱节的状况。“谷贱伤农”以及市场“短缺”时常交替出现正是这种状况的表现。另外,由于农户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农户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连接的机制,使得各个利益群体的诉求不能很好地反馈,进而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被削弱。

2、宏观政策支持体系存在缺失

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不断下降,除了我国微观主体方面的原因之外,没有系统构建符合WTO框架的农业支持体系也是重要原因。

为符合WTO框架的要求,一国对于农业的支持应该依据《农业协议》来制定。根据《农业协议》,国内支持政策分可为两大类:一是绿箱政策,二是黄箱政策。“绿箱”政策是《农业协议》允许成员保留的国内支持措施,成员在允许的范围内向农业提供的补贴等不承担削减义务,而且在支持程度上没有上限约束。“绿箱”政策主要包括:政府向农业和农村提供的服务支出,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和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政府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因为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源于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地区援助计划等。

在“绿箱”政策的运用方面,政策运用不合理和政策空白大量存在。首先,在农业支持方面,我国用于政府机构的费用支出较高,而直接转移给农民的支付极少;以1996-1998年的基期看,我国政府一

般费用占总“绿箱”支出的67.5%,而同期国际平均仅为39.4%;直接转移给农民的支付仅占1.4%(主要是自然灾害救济),而国际同期平均高达25.5%。其次,我国粮食安全储备补贴所占比例过高,占总“绿箱”支出的27.9%,且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国有粮食企业的亏损,而国际同期仅为1.2%。再次,国内粮食援助支出过低,仅占“绿箱”总支出的1.4%,而同期国际平均为33.5%。我国“绿箱”支持结构中还有许多空白,如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生产者收入保险,退休补贴和资源休闲、结构调整投资补贴计划等,中国无此类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而国际同期此类补贴比例占其“绿箱”总支出的25%以上。

“黄箱”政策的支持量通过综合支持量(AMS)来计算的,在“绿箱”政策范围以外的所有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国内支持措施都属于“黄箱”政策,并都应计入AMS。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等。“黄箱”政策有两项例外,一是“蓝箱”政策,这种补贴与生产数量限制有关,对贸易的限制作用有限,可以免予减让义务;二是“微量补贴政策”,发达成员对于特定/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如不超过该农产品产值的5%,就可不包括在需削减的AMS中,而发展中成员的比例为10%,最不发达国家无需削减承诺,而我国享有的这一比例是8.5%。

在“黄箱”政策方面,我国主要的问题是运用不充分,存在大量的政策运用空间。以1996-1998年的基期看,我国“黄箱”政策运用仅占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相比8.5%还有巨大空间。另外,我国“蓝箱”政策还没有启用。

三、农产品生产与贸易的整体制度安排

综上所述,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不断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要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需要通过整体的制度安排,对原有农户、企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再造,如图3示,我国需要将微观主体组织化,即形成相应的农民组织,企业组织以及政府主导搭建的服务平台。在原有关系下,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农产品收购相联系,农户缺少相应的农民组织,政府缺少相应的服务平台,这使得政府对农户的支持针对性与有效性不足,农户和企业在面对国外竞争者时势单力薄。在形成各自相应的组织主体后,经过反复博弈,协调一致形成有机整体,参与到与国外竞争者的竞争中,无疑会使得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得到提高。

1、微观主体及其关系的再造

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首先需要构建适应竞争环境的竞争主体,即农民组织、企业组织以及服务组织。其中构建符合竞争要求的农民组织并使其成为主要的竞争者是关键。一方面,农民组织取代农户成为竞争主体,在市场博弈中将改变农户的弱势地位,避免农户分散的情况,有利于营销组合等策略的实施以及贯彻农业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对外而言,农民组织成为竞争主体有利于增强在贸易协定和贸易争端中的谈判能力,从根本上克服我国小农经济经营模式的缺陷。

建立农民组织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协会,用“自愿加入、民主管理、交换劳动、协作互利”的原则,将农户联合起来。在合作组织或专业协会内部,以契约方式协调成员的利益和行为,瞄准市场需求和规则,努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使农户获得收益。农民合作组织建立初期,会遇到缺乏资金周转或缺少市场营销网络与市场经验等困难,但毕竟比起个体农户来说容易克服。国际经验表明,任何地方只要小农经营仍占一定规模,它都必然实行合作经济。西方国家以及日本、韩国,普遍是以农民合作组织来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户的利益。第二种方式是组建大的农业公司,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由龙头企业生产市场所需要的农产品,农户或以土地入股,或以订单缔约,加盟龙头企业的经营活动。大规模的农业公司比小农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采取标准化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从而满足市场的要求。农户则可以通过加盟来降低高成本、高风险的压力,避免专业化水平低、信息不灵、经济实力弱等缺陷。

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国外经验可以借鉴。在发达国家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农户通过连接成为农民组织而成为竞争主体是通行的做法。以法国为例,法国建立了以农民工会为主导、包含农民协会以及农民议会三个范畴的农民组织。这些农民组织在促进法国农业快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法国农业议会的活动范围很广,其职责包括法国政府提供制定农业政策咨询、进行农业高科技研究、发展与农业相关的观光旅游业、保护环境以及法国大部分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等。法国农民工会则是代表法国农民利益向法国政府提出各项要求,以减少农民负担,以及为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等的组织。在法国政府制定某项农业政策时,法国农业议会和法国农民工会都可以参与,也可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但是,法国政府一旦确定了此项政策,法国农业议会就必须无条件地协助政府实施;法国农民工会则可以坚持自己的主张,选择执行或拒绝执行政府的政策,并可以采取游行示威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农民协会主要关注农民未来的需要,它的主要工作职能是献计献策。对于不利于农民的法律,它不像农民工会那样做出激烈的反应,也不像农业议会那样无条件地执行,而是不做出反应,持中立立场,因为它关注的是那些与农民、农业有关的未来的法律。

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出于我国地区的差异性以及制度本身具有的多样性,我国在微观主体及其关系的再造方面,选择是多种的。各地区在统筹安排的情形下,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状况选择符合自身要求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相当多的地区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如成都高新区,当地政府通过建立相应的农业知识产权机构,一方面对农户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指导农户进行生产创新,通过这种搭建服务平台的模式,使得农户与政府之间关系得到改善,提高了当地农产品的竞争力。

2、形成政府主导的对农业持续投入的制度安排

鉴于农业的特殊性,政府的投入和扶持是决定一国农业强弱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需要设立和倡导建设专门组织,如贸易促进组织等,与农民组织以及企业组织一致协调,形成对农业的持续投入的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本国农业及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不论我们在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中选择了怎样的安排,当前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建立以“绿箱”政策为主的支持体系以及相应的农村金融体系是首要的。

目前,众多的发达国家也在逐步构建以“绿箱”为主的支持体系。美国也在逐步减少“黄箱”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来支持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美国未来农业补贴政策的支持重点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资源保育和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测、生态农业和环境保护、现代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保险、市场开发和农村信息化服务。

对于我国而言,建立这样的体系,其内容可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尽快加强和完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预警系统,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的提速提供政策支持;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提高我国农业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③政府做好服务者的工作,在农业信息的提供,在争端处理中的支持和协作方面,政府还需要更多的给与农业的支持,建立农产品贸易促进的专门组织,对农产品提供如营销支持等服务;④逐步形成对农民进行收入支持的直接补贴,这样可以增加农民的生产以及投资的积极性,为农产品竞争力提高潜力。对于加大农产品研发投入以及增加农产品增值链条方面,其行为的主体应当更多由企业承担,政府需要做的是保证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在构建对农业持续投入的支持体系上,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也是十分关键的内容。不论农业投资主体如何变化,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有助于保证农业投资的持续性以及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资金的“非农化”现象严重,对农业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我们需要向农业不断稳定注入资金以保证其竞争力逐渐增强。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相适应,农业生产资金注入的主体,应更多地由市场的微观主体,即农户以及农业企业来承担,农村金融体系成为其保障。当前,在农村金融体系建立方面主要的措施包括:①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作用,将其单纯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拓展到农村基本建设、扶贫贷款以及农村综合开发的范围,增加农村和农业中长期贷款等业务;②为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信贷业务提供鼓励和支持,实现农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③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增加其效率;④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⑤建立农村金融补偿机制。

总而言之,从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不断下降演变到我国农产品竞争力不断提升是长期的过程,这需要我国做出整体的制度安排。政府作为博弈的一方,应当以服务者和主导者的姿态更多作为,对农业做出足够的支持,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主体创造一个能够激发微观主体提高自身素质的良好环境,建立符合现代农业的农业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