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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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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规定了“入户抢劫”等八种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实,“入室抢劫”也具有比一般抢劫行为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刑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仅与一般抢劫行为相同。这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惩罚抢劫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Abstract: Criminal Code prescribed "Burglary"and 8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 In fact, "Robbing in living room"also has more serious social harm than general robbery. However, not prescribed by criminal law, the current penalties for such acts only equal to the general robbery. It's against to punish the crime of robbery accurately and effectively, and protect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legal rights.

关键词: 入户抢劫;入室抢劫;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Key words: burglary;robbing in living room;judicial interpretation;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160-01

1入户抢劫概述

“入户抢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是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因为该行为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会使被害人因处于封闭条件下而孤立无援。第二,若被害人受到伤害,也常常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救助。[1]第三,一般人都把户视作安全的地方,在户里人身和财产尚不能保全,将使受害人及其家庭产生长久的心理阴影,也会使邻近居民产生惶恐不安的心理,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没有对入户抢劫及其中的“户”作详细说明。但是,关于“户”的理解,人们还是存在歧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证明了这一点。“户”有多重含义,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第一部分“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的规定,可以得知:第一,“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的“户”内的行为。第二,“户”即住所,指的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第三,户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室抢劫浅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逐年增多。长期离家在外的人们居住的情形多种多样,也使抢劫犯罪的形式有了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如果把不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而仅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功能的)住所”称作“住室”,那么,我们不妨把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的“室”内的行为,称作“入室抢劫”。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入户抢劫与入室抢劫的异同。两者的相同点为:这两种抢劫均发生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两者的不同点为:入户抢劫中的“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在户中居住的人必须有家庭成员关系;而入室抢劫中的“室”没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在室中居住的人没有家庭成员关系。

入户抢劫与入室抢劫的不同点,不能说明后者的社会危害小于前者;两者的相同之处,甚至可以说明,在大部分情况下,入室抢劫的社会危害往往大于入户抢劫。

案例一:张某(男)和王某(女)三个月前结婚时,因住房紧张,单位把8号集体宿舍楼3楼332房调整给他们作婚房暂住。一天深夜,犯罪嫌疑人刘某(男)窥得张某上夜班后,从门下缝隙往332房间灌了些水,王某不知就里,打开了房门,刘某一把扼住了瘦小的王某的脖颈,进入房内锁上房门。接着,刘某用透明胶带粘住了王某的嘴巴,并将其双手反绑在背后。然后,刘某抢走了王某家1200元钱和手机等物。

虽然住在集体宿舍楼里,张某与王某所住的332房间,完全符合户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案例二:在案例一中,8号集体宿舍楼4楼415房住的是和王某一起进厂的李某和赵某(均为女性)。某日深夜,犯罪嫌疑人钱某和严某(均为男性)尾随下夜班的李某,在李某回到宿舍刚打开门时,乘李某不备,拥着李某进入415房。然后钱某手持尖刀逼着李某打开上锁的抽屉,抢走了李某的800元钱、手机和银行卡,并撬开了赵某(当时不在房里)的抽屉,拿走了赵某的530元钱等物,并恐吓李某不准报警……。

由于李某和赵某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所以她们居住的415房间,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犯罪嫌疑人钱某和严某的入室抢劫行为,只能按照一般抢劫罪处罚。

案例三:有一套三室两厅出租房,申某、姚某和万某(均为男性)陆续承租了其中的三室,并共用两厅,但三餐基本在单位餐厅解决。分别来自不同的省份、此前素不相识的他们分别在附近不同的公司打工。一天下午,申某刚认识的一个老乡黄某(男,其实黄某与申某根本不是什么老乡,连“黄某”的名字也是虚构的)同申某来到出租房里,一会儿就与涉世未深的三个承租者聊得火热。在喝了黄某带来的一件作了手脚的啤酒后,申某、姚某和万某都昏倒在沙发上,黄某乘机把他们三人身上的现金、手机等东西席卷一空,但没有进入被害人各自的住室。

乍一看,本案中的套房应该属于户。但是,因三个承租者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该套房同样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入室抢劫行为,也只能按照一般抢劫罪处罚。

比较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入室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丝毫不逊于入户抢劫。而且,在集体宿舍等同室居住的情况下,入室抢劫的危害往往大于入户抢劫。

3结论

入室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抢劫罪,并且往往大于入户抢劫,故应将其列入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中。鉴于刑法尚无关于“入室抢劫”的规定,目前对此种行为仅按一般抢劫罪处理。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对刑法进行修改或做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由司法机关重新对“入户抢劫”进行解释,将入室抢劫纳入入户抢劫的范围,以改变这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更加准确、有效地惩罚抢劫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袁登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②,刑法48讲(第七版)[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