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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民化和农地地使用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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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目前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进展状况,继续推进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中,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关键。在保证不改变农用土地产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搞活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民的土地收益货币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更对释放农村劳动力,更推动农民市民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市民化 农地使用权 农地使用权流转

一、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民市民化的关系

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许多的障碍,包括农民本身的观念、心理、素质等方面的障碍,但更重要的,是农民对于进城后的农村的土地的安置、城市住房着落、城市社会保障配备的担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本身的观念在发生改变,心理上也在接受城市生活,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高等教育的扩招,都在提高着农民的综合素质,因此,对于土地、住房、社会保障这方面的障碍越发突出。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着由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和土地开发商之间的二级市场。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表明,土地制度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低价征用土地的权力。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中,政府处于垄断政府的地位。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出于自身边际成本最低的考虑,利用征用土地的权利,大量征用土地,而补偿规模与征地规模却不对应。因此在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中,拥有土地的农户并不能从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失地农户并不能从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如果这些未能获得补偿的农户进城,那么他们也无法解决住房、购买社保等,这些障碍便影响了农民的市民化。

再者,农户的土地被征用后,大部转为非农业,如建设用地等,而补上的农用耕地,往往是较为贫瘠的。这样虽然能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但是农业的生产将大不如前。而且,由农户自行的小规模农业生产,生产水平较低,并不能满足农户的生活所需,所以也出现了许多耕地荒废弃置的现象。农民转而选择进城务工,但这些白手进城的农民工并不能解决住房、购买社保。

综上所述,农地的流转问题是农民市民化的关键,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有利于农民的市民化。必须在坚持土地公有权和稳定土地承包权以及保证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推动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搞活土地使用权,使农民的土地收益货币化,因此,促进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现代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思路与建议

由上分析,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有力地推动了农民市民化。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尚未能大规模开展,当然,在具体的操作终将会存在许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推进市民化,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需多管齐下进行完善、规范和创新,以确保其沿着合理、有序、健康的轨道发展。

(一)放宽农地流转市场,转变政府角色

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包括一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和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一级市场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市场,它是村民委员会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给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单位的交易关系。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市场,它是土地使用者在不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契约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给第三者的交易关系。农地的流转的一级市场中是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是由当地政府主导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拥有农地使用权的农户之间存在这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系,政府以最低的成本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而农户并未能从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和交易,这也使得我国农地流转难以大规模开展。

因此,在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上,政府应该放开农地流转市场,转变政府自身在农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充当一个监督者和管理者,从宏观上统筹农地的规划管理。

(二)健全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农地使用权数量将会急剧地增加。这时如果由农户漫无目的地寻找交易对象来完成交易过程,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扩大势必受到影响。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运作程序相当复杂,涉及到交易的多个主体,而农户大多素质较低,无法通晓如此复杂的交易程序,这就要求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之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活动范围比较小,覆盖面有限,使得运作费用高和效率低下。这种单一的中介组织机构,不利于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扩大。因此,建立独立于集体和土地使用者之外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必要的。

(三)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

我国欠发达地区农地流转和集中发展缓慢,其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民既不愿多种田,也不愿不种田,视土地为最后退路,所以,即使许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户己经具备了转让土地的条件,他们中的大多数仍不愿放弃土地,严重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同时城市的用工制度和户籍制度等,增加了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门槛,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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