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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机制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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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演变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应运而生。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从而形成一个金融集团。集团内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业务,与此同时也必然产生内部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系列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实现规模经济的协同效应,发挥金融控股公司效用最大化值得探究。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30日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内部关联交易概况

(一)金融控股公司概况

1、概念界定。2012年9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2012年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其中对金融集团的定义是: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集团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一种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资本运作形式。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他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2、法律特征

(1)集团控股,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来实现其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控制其他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的控制,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以多元的金融服务分散经营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非金融实体等附属或子公司,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集团内部不同子公司单独经营,各子公司只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其中一种业务,实现专业化的目标。由于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关联交易,降低成本。金融控股公司从其本质上说是通过股权等联系连接而成的企业群体,其内部机构之间也不可避免地有着关联关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必然相伴而生的就是关联交易,这也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初衷,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关联企业关系,通过内部的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概况

1、概念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金融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则是指,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各成员机构之间,以及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或者被控股子公司之间,直接或间接进行的各种转移资源或法律义务的活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表现为授信、担保、抵押以及转移利润等行为。

2、法律特征

(1)关联交易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在形式上,交易双方都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是独立平等的交易双方;而在实质上,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一方的决策会潜移默化中受到另一方的影响,其意思自治并不能充分实现,因此,交易主体的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2)关联交易的客体及种类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业务形式多样,因此关联交易的客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还可以是行为,可以是股份、商品,也可以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还可以是劳务、等行为,客体形式多样。根据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8条的规定,关联交易的种类有:担保、租赁、提供或接受劳务、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许可协议员的报酬、、关键管理人、提供资金、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管理方面的合同。

(3)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关联交易都发生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信息披露的不透明、不公开,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很难被外部企业所察觉,因此无法确定关联交易的正当性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弊,从而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内部的关联交易谋取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威胁。

(4)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或者规避风险。将盈利性较强的交易安排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可以扩大集团整体的盈利能力,例如,集团内业绩良好的实业子公司为了解决投资所需资金问题,选择了同一集团的银行子公司进行间接融资或证券子公司进行直接融资,那么实业子公司不仅可以获得融资,银行或证券子公司也会因此赚取利润,金融企业集团还可能会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安排规避各种金融风险,特别是管制风险。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优势及面临的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优势

1、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交易成本。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内部的关联交易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带来了相应的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减少,优化了资源配置,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机构进行的是种类不同但却有一定关联的金融业务,这种关联交易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设备共享、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在有利于成本降低的同时又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从而使得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了范围经济,并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实现。

2、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互补性。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外部交易内部化,可以降低由于不确定性而带来的较高的履约成本,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使其交易的风险性低于在市场中与第三方独立交易时的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使得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形式多样,从而减少了替代性,提高了互补性。金融服务种类的多样化有利于收益的提高并且分散了经营风险。

(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面临的风险

1、引发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扩散。由于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一个企业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便很容易引发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产生相同的问题,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担保,通过举债、抵押、担保等一系列复杂的活动产生关联交易,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失败,就会因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而危及内部其他成员,将其风险迅速传递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

2、引发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子公司,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部门的相关利益主体存在结构性差异,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利益驱使和集团内部关系等因素,各子公司很可能偏离自身的经营目标,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3、内部关联交易可能导致信息失真、逃避监管。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导致信息的不透明和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妨碍外部第三人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较为复杂的法人结构与管理结构,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将难以了解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关联交易可能掩盖控股公司内部各主体所面对的真实风险。

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比较法研究

(一)欧盟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欧盟于2001年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为规制不适度的内部关联交易提供了指引,该建议案明确提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是当前欧盟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1、内部关联交易类型界定。欧盟采取了列举方式指出了以下几种重大的关联交易类型:(1)交易性运营价,指集团内某一实体和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所进行的交易或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2)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3)管理提供及其他服务安排;(4)大额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诸如承诺及贷款担保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5)集团内实体之间的资产购买或出售;(6)源于集团内其他实体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暴露;(7)源于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转让风险;(8)在集团内实体间所进行的转让及进行的与第三方当事人的风险暴露相关的交易;(9)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与承诺。

2、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导致风险传递和扩散,在《大额风险暴露指令》中,欧盟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了数量限制,对于风险暴露数量上的限制包括:(1)单个的大额风险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5%;(2)所有大额风险的总和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800%;(3)信用机构在非金融企业持股限制包括:就单个而言,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15%;就总额而言,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60%。同时,欧盟要求监管机构必须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全面的报告和会计制度,以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行为更好的评判和监管。

(二)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明确了法律地位。伞形监管框架是美国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而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美联储负责,而对各类子公司的监管由功能监管机构负责。

1、关联机构及其内部关联交易行为认定。美国《联邦储备法》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指出关联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银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行为,包括:(1)银行向关联企业的贷款或者其他授信行为;(2)银行接受关联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向个人或公司提供贷款;(3)银行代表关联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保证、承兑或签发保证函、信用证。二是银行相关联机构购买资产的行为,包括:(1)银行购买关联公司的股票或对该股票进行投资交易;(2)银行购买关联公司的资产,包括通过回购协议购买关联企业的资产。

2、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1)伞形监管。美国金融集团的具体运作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采用了伞形监管方式。所谓伞形监管,是在金融集团的业务可以根据功能划分并由不同功能监管者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在集团层次上安排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集团全面监管并指导和协调各功能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责。在美国,美联储是所有金融控股公司的总体监管人,而对金融控股公司各金融子公司的监管则由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功能监管部门按照其金融行业类别进行分业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从总体上监督,其目标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并表风险管理和整个集团资本充足率水平。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公司则由相应的功能监管者监管。

(2)设置防火墙。防火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之间传递和扩散而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的总和。比如,金融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所从事的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就必须充分隔离,以防止交叉混同产生风险;又如,银行除非是为执行客户代管或托管任务,不得经理客户的证券账户等。

经纪商或自营商在银行场所内提供经纪服务的区域被清晰标明,并且在可行范围内,与银行的日常吸收存款业务进行有形分离;银行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使用广告宣传经纪服务时,必须在材料上明确表明经纪服务是由经纪或自营商提供的,而非由银行提供的。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在1987年设置的防火墙中明确规定银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客户做出提示,并在其中明确说明自己与关联证券公司之间的差别,提示客户与银行之间是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银行代售或推荐的证券不属于存款,联邦保险机构不会对此承保,银行也不会为之进行担保。具有关联关系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该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以免导致第三方的误解。后来这一防火墙被美联储所保留,并且做出了以下修正:①当客户是机构投资者时,银行无需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②银行应该在其客户第一次在关联券商处开户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该信息披露制度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容易导致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的缺陷的弥补,能够有效防止不必要的风险集中和传播。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机制构建

(一)应加快制定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其实我国已事实上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并没有相关立法文件对其做出规制,没有对它的性质、地位、作用、监管等一系列事项进行详细规范,这给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大隐患。因此,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是完成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必然趋势,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使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尽快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律真空、监管真空造成的风险隐患,运用法律手段明确金融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使金融市场做到有法可依。

(二)完善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及关联交易的过渡频繁,因此,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应进行及时的披露,其有关信息披露的间隔应尽量缩短。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透明化,为此,金融控股公司要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息披露部门,专门负责关联交易的内部核查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控股结构变动状况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各个子公司之间信息传递的畅通性,不定期抽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实况。

(三)建立金融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各个子公司的资金比例,在各个子公司之间建立起一道风险隔离机制,每个子公司内部设有独立的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团队,一旦某个子公司发生危机,不至于牵连到其他子公司,避免风险扩大化,影响到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常运转。

五、结语

面对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快,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全球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中所产生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迅速,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许多潜在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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