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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文物屡遭破坏的原因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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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历史文化悠久,境内有较多遗迹、文物,加之又是 1920 年“环球大地震”震中心,地震遗迹也相当丰富。 目前,已发现古遗址文化遗址 316 处,馆藏文物 594 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 4 件,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 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4 处。 在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中,我县的文物保护事业曾受到严重的挫折,部分古迹因缺乏保护被毁坏现象也时常发生。 但与深刻的教训相伴随的是,我县人民对保护文物意识的不断提升,海原县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力度,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化。

1、海原县的原因分析

1.1 功利主义对文物保护的消极作用

我国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单纯地追求城市的国际化与现代性,常因所谓的城市规划和改善城乡面貌的需求,大量拆除古代建筑遗址。 除追求城市化外,我国还在不断加强农村建设,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单纯地追求整齐划一的新式建筑,破坏了原有的建筑模样,大量的古建筑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消失了。 功利主义驱使大规模经济建设,严重破坏了现存文化遗迹,且经济发展规模越大、速度越快,对文物的破坏程度则越深,影响范围则越大。 功利主义对于文物的保护来说,犹如一根魔杖。 在这根魔杖的指挥下,大家都本着加强基础建设、促进经济建设的名目,大规模地破土动工,大量破坏了地下的古代遗址以及地上文物。 如海原县西安镇范台自然村西山顶,有一座建于明朝的古烽火台,海原文管部门定名为“墩墩梁烽火台”. 墩墩梁烽火台南北和东西均 88 米,有四道壕沟和三道围墙,中间的烽燧高达十余米。 整体修筑布局合理坚固,极为壮观,这种布局的烽火台,在整个西北乃至全国都很罕见,其完整性和宏伟气势令人折服。不久前,笔者在此路过,发现墩墩梁烽火台已经不复存在,整个建筑被夷为平地,和旁边修建的梯田融为一体了。一座几百年的古烽火台竟然彻底的被毁灭了, 唯有那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碑兀立在风中。

1.2 扭曲的政绩观给文物保护带来的灾难

文物是一个民族的记忆。 对古人留下的东西,我们要学会敬畏,懂得保护。适当的开发,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分享。赚钱和发展经济,不是文物遗迹的主要职能,所以不能因此随意纂改甚至摧毁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功利主义下的“文物保护”早已变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工具,背离了公共文化的价值和意义。海原县贾塘乡马营村附近的一座古城临羌寨和蒙古堡庙遗址。临羌寨坐落在马营河两道河谷交汇处的台地上,呈东北西南方向的长方形城墙,南边城墙已为水毁,城墙坍塌,城堡里面已经被耕种。我们只有真正地从观念上转变对文物不切实际的幻想,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文化传承,才可能让古人留下来的遗产得到传承。

1.3 资金来源缺乏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10 条对文物保护的经费来源作如下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文物事业归入到其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其所产生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用在文物保护事业的财政拨款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国家对由捐赠等形式设置的关于文物保护的社会基金持鼓励态度,其专用于保护文物,任何个人以及单位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由此可见,我国文物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于文物保护所产生的经费主要是由政府财政作为支出, 辅之以文物古迹的其他收入, 社会捐赠以及赞助等作为补充。 有数据表明,“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经费在不断地加大,”十五“时期中央财政总计投入了 22.37 亿元用于保护文化遗产,比”九五“时期增加了 20.5%. 自 2005 年开始,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开启了大型遗址的保护项目,每一年都对拥有重要影响的大型遗址投入 2.5 亿元重点进行保护”. 我国尽管每年都在增加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但在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还没得到固定的经费投入,在实际的筹集资金过程中也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自身进行筹集,所以很难做到经费保障。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障资金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资金的来源以及金额所需要占据的比例等都没作具体说明,所以说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文物资金保障体系。

1.4 公众参与力量缺乏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程度较低,当前,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政府和公众的共同需求。 我国的大多数民众都缺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识,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对文化遗产的认知仍停留在较浅的水平,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无法形成强烈的保护意识。 自治区政协委员、北方民族大学社会学所副所长武宇林说起流失的回族民俗文物,痛心与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回族民俗文物每天每时每刻都在流失。 抢救和保护回族民俗文物,是回族文化建设的一件大事。 作为中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有责任、有义务加大对回族民俗文物的保护与收集力度! ”

2、强化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

首先,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养,提高城市管理者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是保护工作的基础。 一些地方对古建筑和古城保护意识的淡薄归根到底是缺乏对这些遗产文化意义上的深层理解。 因此,提高地方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让他们把呵护遗产作为一种责任,一份事业,有对城市、对子孙、对人类历史文化传承的担当,就显得尤为重要。 现存的海原县城古城墙,位于老城区北坪梁(海原三中院内)。

目前墙体破坏严重,内外侧多处塌方,顶面坍塌,已失去昔日的宏伟。李进兴委员说,如果不对海原古城墙加以保护,这一历史遗迹将会消失,对中外专家研究这座历史名城造成极大的遗憾,对海原县也将是巨大的损失。

其次,实行依法保护,依法治理,形成一套便于操作的古建筑和古城保护制度和程序规范,是保护的首要途径和最高境界。 我们要提高法律的精细化程度,在顶层设计上划出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建立起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建设者和管理者对法律、对程序有敬畏之心。 譬如,我们可以从保护的对象、方式、手段和操作规程入手,严格决策审批程序,使城市建筑拆迁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清晰的边界;树立专家介入的意识,明确专家“事前”介入的程序;明确城市规划建设必须通过的市民 “红线”, 使广大市民不但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内容知情,还可以充分地参与和表达意见。

再次, 动用民间等

社会力量对古建筑和古城进行保护和治理,使保护成为一种社会行动,成为有志于此的民间人士的一份事业。 对古建筑和古城的保护,政府不能包下来,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政策办法,动员民间力量,让社会参与保护治理,让有志于此的民间人士参与保护。 比如“民保公助”、“民办公助”等办法,在国外已经有许多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积极地尝试和借鉴。 结语

总之,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对古建筑和古城的保护,做到在保护中建设,在建设中保护,不能以城市的建设冲击保护,也不能因保护而影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