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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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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知之幕把人们的特殊处境从偶然性中抽象出来,剔除交易优势,形成公平的选择起点。通过差别原则来改善最不利者福利的分配份额同时又受“帕雷托最佳”的约束,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可以是正义的。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是道德任意性因素,与分配中应得没有必然联系。在建立正义的背景制度之后,具体分配是按照“合法期望”和“资格”来进行的。

【关键词】罗尔斯差别原则;应得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143-2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标志性观念,整个正义体系可看作是对一种广义差别原则的论证。罗尔斯认为,处于社会合作体系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正义的分配不应该受到偶然性任意因素的影响。在“无知之幕”的理想状态下,人们同意并享受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政治社会的一切条件,如机遇、职位和其他公共事物或公共物品。由于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的偶然性因素造成社会竞争的实际后果常常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这样的社会后果不可避免地使得一部分公民合乎情理地要提出新的政治要求以改变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利地位。要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得以维持和世代相继,差别原则,作为惠及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者的原则,也就合乎逻辑地成了正义原则体系的实质内容。

一、揭开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是罗尔斯的一种思想实验的工具,目的在于确立他的平等主义取向的正义二原则。罗尔斯假设在原初状态中,理性参与者被“无知之幕”遮挡,面对着对自身处境和信息的一无所知,以及面对一致同意的制度框架对未来自身的影响一无所知,人们选择了正义二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平等地享有与他人相容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和差别原则(最不利者最大程度获益)。这样的正义原则使得差异化个体在无知之幕的幕后形成了公平的选择起点。

为了形成公平的选择起点,人们仅仅被看作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没有人具有讨价还价的优势处境。如果按其优势分配,或者按照他们实际的政治权力、财富或自然天赋的分配,那无异于又回到等级制或寡头统治时代,不是真正的公平的正义。如何把人们的特殊处境从偶然性中抽象出来,剔除交易优势就需要无知之幕的过滤。罗尔斯对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特点是这样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知道,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们占据什么样的社会位置和信仰什么样的独特的统合性学说;他们也不知道人们所属的民族和种族群体、性别、诸如体力和智力这样的各种自然天赋,以及正常范围内的所有其他东西。在原初状态的理想环境中,克服了偏见、统合性学说和利害关系给人们带来的影响,仅仅让人们知道相同的一般事实和社会一般环境的相同信息,不允许人们知道任何有关自己和社会的特殊事实和特殊信息。由于契约当事人对自己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一无所知,对自己的善恶观念和所处的社会背景一无所知,在这种状态下,他的选择和决策是毫无偏见的。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反复权衡之后,建立起一个超越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的一种普遍正义原则。

假如不设置无知之幕,自利的理性人了解自己在社会上的具置,就会偏向于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契约当事人自己如果受具体的心理因素支配,这些心理包括嫉妒和怨恨的倾向,对冒险和不确定性的极端厌恶,统治别人的意愿等,如果以这样的心理状态来选择正义原则,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心理状态正义原则。因此,无知之幕设立的平等起点,使得没有人可以根据自身先在的特定条件在分配方案上取得任何偏向性。揭开无知之幕以后,人们是否还会承认差别原则,弱势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是否会同意,这需要看无知之幕之后确立的正义二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差别能否获得人们的一致同意。

二、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是否正义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可以是正义的。他是通过差别原则来改善最不利者福利的分配份额,同时又受“帕雷托最佳”的约束来论证他的观点。差别原则把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最不利者处境的改善为中心并扩展开来进行分析什么样的不平等分配可以是正义的。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1)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有利于所有人包括有利于最不利者,但由于最有利者的优势处境,造成的结果是改善了最有利者的处境而不是最大程度的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更加拉大了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的差距。由于贫富差距过大,即使有利于所有人的利益也不能认可这是正义的分配。这并不是以最不利者的利益而绑架所有人的利益,作为公平的正义它认可不平等但不认可极端不平等和贫富差距过大,所以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是不正义的。(2)仅仅关注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而不去关注其他阶层的处境改善,这样的分配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正义的。不可持续的原因在于更有利者具备有利的自然天赋或身处有利环境却因得不到有效的激励,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缺乏效率和创新的动力。最有利者和最不利者的处境改善是可以同向改变的,有利者得到的利益的份额多了,则最不利者得到的相应份额或许也多了;有利者得到的利益份额少了,则最不利者得到的相应份额或许也少了。这样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它不关注最不利者以外其他人的利益,而是把其他人当作改变最不利者处境的工具,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来保障最不利者的利益。(3)最不利者的处境没有最大程度的改善。如果能最大程度的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选择这样的正义原则对最不利者是有意义的;如果不能很大程度上的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对最不利者没有多大意义,最不利者的处境并不比自身的最初处境好多少,这种利益分配也不是正义的。(4)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者福利的分配份额,同时又受“帕雷托最佳”的约束。这样既可以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同时也不降低其他阶层的期望。社会各阶层之间“链式连接”和“紧密啮合”,最不利者的利益份额增加了,其他阶层的利益份额也会随之增加,因此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是正义的。

差别原则作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原则之所以能征得人们一致同意,在于它体现了一种互惠性的理念。订立契约是一种交易行为,它体现着个人的功利要求,人们让渡和交换自己的权利以换取相应的权益,而不是换回不利的后果。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们一致同意正义原则中的各个条款,也就无可避免的同意一种正义的分配要有利于所有人,并且最大程度的改善最不利者的福利。例如自然天赋被看作是一种共同财产,弹奏一部交响乐,每个人弹奏的器乐汇集成所有人的联合演出。天赋不同的差异化个体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互惠性体现的是一种礼尚往来的理性的道德心理,每个公民在正义制度中承担他们应负的责任,他们也确信别人也会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差别原则的作用还在于对各种偶然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予以修正,从而最大程度增加最不利者的福利,进而“辞典式”的最大程度增加次不利者的福利,依次类推,最大程度增加最有利者的福利。由于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同时也不降低其他阶层的期望,这样的分配原则必然得到人们的一致同意。

三、什么是可以应得的

作为道德应得观念是不能等同于或套用在政治正义的观念中,道德应得是和应得非常不同的,它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标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应得观念有三类:(1)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念。由统合性学说赋予价值的品质的道德价值和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2)合法期望的观念和资格观念。(3)由公共规则体制所规定的应得观念。第一类观念是“道德应得”观念而不是“应得”观念。作为一个人的品质的道德的价值和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无法体现在政治正义的观念中。由于存在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公民拥有着互相冲突的善观念,不能在政治正义的观念中达成一致意见却可以持有某种相同的道德应得观念。在任何情况下,道德价值被用作分配正义的标准都是不合适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仅仅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观念,这是“应得”观念。“合法期望”不是依据人们在分配中的位置谋取报酬,而是因为他们在原有天赋的基础上培养和锻炼了自己的天赋,并使这些天赋发挥作用为自己的善做贡献也为他人的善做贡献。在公平条件下挣得的“资格”包含着意志的艰苦努力和有意愿而做,这些东西与我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出身毫无关系。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是不能作为人们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的筹码。在建立正义的背景制度之后,具体分配是按照“合法期望”和“资格”来进行。这些期望和资格是由合作体制的公共规则来加以确定。脱离了公共规则就不存在任何合法期望的标准或资格的标准。

差别原则认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对于社会经济运行是必须的,或者是能够极大地提高效率的。这样的不平等产生的经济效益用来支付培训和教育的费用、激励机制和其他诸如此类的费用。差别原则认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但却不认可极端不平等和两极分化,这些差别从收入不同阶层的差别中产生出来。所谓的最不利者可以是某种制度的产物,在某一制度下有些人成为最不利者在另一制度下未必是最不利者,在某一制度下一些人成为最不利者在另一制度下另一些不同的人成为最不利者。人们受个人出身和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差别原则既应当关注这些偶然性的长期作用,也应当关注人生过程中运气和偶然事件的后果。

罗尔斯把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视为道德任意性因素,这些因素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专横的,与分配中应得的资格没有必然联系。罗尔斯认为,造成人们不平等的偶然因素主要有自然天赋的偶然性、社会出身的偶然性以及一生当中幸运或不幸的偶然性。去掉这些偶然性因素和应得之间的必然联系,也就去掉了偶然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对人们的影响。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取决于其成员免于偶然性因素破坏的程度。人们拥有什么样的阶级出身、自然天赋以及是否幸运完全是偶然的。没有人能够合理的声称自己应该出身于比别人更良好的家庭,拥有比别人更高的天赋和更大的幸运。从道德上讲,更好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运气不是人们应得的,正如更差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不幸也不是另外一些人应得的。这些偶然性的东西都与我们本人的作用无关,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幸运或不幸的家庭和环境,都不是本人应得的。如果我们要拥有某种应得的东西,必须有所作为,在合作体制的公共规则中按照期望和挣得的资格来获取。

【参考文献】

[1]〔美〕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美〕罗尔斯,姚大志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3]汪行福.分配正义与社会保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美〕诺齐克,何怀宏等译.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党玲侠(1975- ):女,陕西合阳人,硕士,河南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哲学和思想政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