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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你的权利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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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节假日,尤其是“国庆”和“春节”这两个“黄金周”,劳动者的休假权和加班补偿便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节假日加班,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的几个案例或许能给劳动者一些启示。

过节费不等于加班工资

案例:小玲是某超市营业员。去年国庆节,超市给每位员工发放了500元过节费。长假期间,小玲等员工被安排加班两天。事后,小玲及员工找到超市老板,要求支付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老板辩称已给过他们过节费,故拒绝再支付加班工资。小玲等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过节费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范畴,不属于加班费,遂判决超市支付小玲等员工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

点评:过节费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福利政策,劳动者享受过节费,无须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工资则是给付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工作的劳动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使劳动者得不到休息,就必须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数倍于正常工资的加班费。由此可见,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一些单位以过节费或水果、礼品来冲抵加班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案例:去年国庆长假期间,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小张被安排在10月1日和10月2日这两天加班。节后,公司发了一个通知,称国庆期间加班的员工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而改为补休。小张对此表示异议,找到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领导却告诉他,他们虽然在国庆期间加了班,但是公司已经安排补休,这相当于没有加班,所以公司根本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点评:小张所在公司领导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也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故其和休息日不能等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对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安排补休;但对于法定节假日则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国庆、端午等均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拒绝加班就克扣工资不合法

案例:去年春节期间,小魏接到厂里车间主任的电话,称厂里接到一个大订单,要求所有员工回厂里加班。因为和女友约好去外地游玩,小魏便拒绝了主任的要求。春节过后,厂里以小魏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指挥为由,扣发小魏当月奖金。小魏觉得不公平,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了法庭。小魏认为,劳动者享有休息权,对于是否加班,自己享有决定权,单位以自己拒绝加班为由克扣自己工资的行为不合法。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魏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和员工及工会协商,不得强迫员工加班,更无权克扣工资;同时,一些有特殊状况的员工,也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如妊娠期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但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本案中,小魏所在工厂是为完成订单任务而要求小魏加班,并非属于法定情形,故小魏有权拒绝,工厂扣除其奖金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