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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碳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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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佩璐 单位:山东交通学院

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成为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第一次对全世界公开承诺量化减排指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低碳生产与消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一、税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税收政策具有低碳传导机制

税收政策可以影响企业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力量,引导低碳技术的产业转化,进而影响能源耗用降低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税收政策在各行业的差别会影响各产业、产品的比较收益率,进而直接影响资本对不同产业和产品的偏好,引导资本流向低碳项目和低碳产业,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具有低碳调节机制

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工具,在弥补市场缺陷、体现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的选择、税率的高低及优惠政策的实施,使不同的能源产品负担不同的税负,从而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高碳生产和高碳消费偏好,以此来优化产业结构,落实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鼓励低碳技术的发展。

(三)税收政策有利于提高低碳能源的使用效率

在能源危机的背景下,运用税收经济杠杆对高碳能源的开发和生产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对其征收较高资源税,相当于设置一个壁垒,限制进入,部分企业就会退出,稀缺资源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使用,这样能促使其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低碳技术的发展

税收对低碳技术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在研究阶段、开发阶段和交易阶段发挥作用。在鼓励扶持高科技研究开发方面,我国税收政策从各个角度都有所涉及。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对研究开发费有这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绿色税收理论

(一)外部性效益理论

所谓外部效应就是某经济主体的福利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了他人的行为,而该经济主体又没有向他人提供报酬或索取补偿。早在1932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他指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负外部效应。庇古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企业利用自然资源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消耗大量自然资源,并向大自然中排放废水废气,这会损坏社会和他人利益,会产生负外部性,这就成为了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应该以税收的形式,提高私人生产成本,将外在的社会成本“内在化”,这样可以降低边际利润,减少污染性生产量,控制污染行为。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方面要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必然要征收环境税收来引导企业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选择,建立污染者治污的长效机制。

(三)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给人们带来的利益要大于生产的成本,在公共产品消费中人们存在“搭便车”的动机。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产品,企业和个人为了争夺有限的自然资源势必会导致滥伐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环境和资源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在破坏和滥用资源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我国现行税制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促进环保等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消费税

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方面把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列入征税对象。2009年我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抑制消费,减少资源浪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三)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p#分页标题#e#

(四)车船税

新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不再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五)资源税

为促使纳税人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1993年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2011年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税目资源税税率。资源税能够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加强资源管理,与其他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四、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瓶颈

(一)增值税和所得税虽有税收优惠政策,但难以形成合力,且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虽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环保项目和购进环保设备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但优惠面较窄,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对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力度较弱,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一般的优惠期限都是当年或5年,循环企业从投产到见效需要几年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高,优惠期一过,循环企业面临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循环企业的发展,可能会使循环企业转向高消耗生产方式。现行的增值税对节能减排产业的制度支撑较少,只有针对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优惠,没有针对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鼓励企业使用节能技术和生产节能产品。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

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重要手段。目前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征税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非环保塑料袋、杀虫剂、含磷含铅制品、普通电池等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对于一些高污染产品税率过低,不能有效压制能源使用环节上的浪费,不能体现消费税对环境保护所起到的作用。

(三)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税率偏低,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是用来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的级差收入,并且征税范围过窄,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目的。资源税税率偏低,导致采矿业进入门槛低,滥采滥伐现象严重,矿业秩序混乱,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再者,我国目前所实施的资源税没有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高污染企业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不能起到资源税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归地方政府,这助长了对资源的滥采现象。目前我国资源回收率低,《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2.5亿吨标准煤,年均增长6.6%,到2010年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人均能源消费提高到2.4亿吨标准煤,5年间增长34.4%。“十一五”期间,中国由煤炭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累计进口量达42013万吨;中国原油进口量从2005年的1.27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2.39万吨,对外依存度接近55%,而中国能源整体对外依存度已达10%。

五、完善我国低碳经济下绿色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对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行业实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结构性减税

在增值税方面,扩大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领域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减少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取消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待遇。对于积极从事新能源开发、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企业增值税税收减免待遇。国家应制定节能减排目录,根据节能效果划分若干等级,对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予以全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一般节能产品和技术适当减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于积极从事新能源开发、节能投资的企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待遇,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对高污染排放企业制定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率,限制其发展。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对于回收利用再生纸进行税收优惠,减少林木的需求,有利于生态环保。适当提高污染环境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并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计差别税率。在征收环节,国外消费税多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一方面体现了调节消费的意图;另一方面有利于防范纳税人利用低的转让定价避税。对于采用低污染排放技术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减免税,增加企业参与减排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森林、湖泊、牧场、土地、海洋、水等都列入征税范围,按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高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于较高的税率,低污染排放的企业适用较低税率,真正起到资源税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资源税税款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导致对资源的过度浪费,能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税款的专款专用。

(四)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税种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等有针对性的税种,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我国也应适时开征碳税和排污税。

1.开征排污税

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是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筹集环保资金,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而征收的税。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规定一个起征点,当企业实际排污量低于起征点时不征税,当企业实际排污量高于起征点时全额征收排污税。这样可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更多考虑设置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p#分页标题#e#

2.开征碳税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在税率方面,采用有差别的定额税率。我国在征收碳税时,应只对工业生产产生的二氧化碳征税,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