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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资协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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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乡镇、街道(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合办[2012]10号)精神,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深入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三年行动方案》(合人社秘[2012]52号)和《市总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合工[201225号)的要求,现就2012年深入推进我市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2年是“工资集体协商部署推进年”,按照“抓机遇、造声势、破难题”的要求,着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重点难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全面推进。到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建制率达到65%,其中世界500强在肥投资企业建制率达到80%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弄清底数

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立即对照市总下发的《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名单》、《世界500强在地区投资企业名单》,对本辖区内的已建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毯式摸排,彻底弄清家底。对以下4个类别的企业要调查清楚,心中有数:

1、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

2、签订的集体合同已到期需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3、已签订集体合同且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企业;(以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审查意见书》为依据)

4、已签订集体合同但没有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企业。(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2012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目标任务以截止2010年底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数为基数。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根据《2012年市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进度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集中攻坚,全面推开

市总工会将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召开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会,明确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的职责,凝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力量,全力推进这项工作。7月至10月,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百日攻坚战”活动,力争在此期间完成全年任务。

(四)确定重点,分类指导

2012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点是以下4类企业:

1、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

2、国有及其控股企业;

3、职工100人以上的企业;

4、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

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注意因企制宜、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不搞“一刀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

1、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

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3、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

4、对于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中央、省部属驻肥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的情况下,重点就绩效分配、奖金福利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配开展要约协商,确保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

(五)注重方法,主动要约

市总工会将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名义统一印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特别提示函,提醒企业行政依法开展这项工作。各级工会要确保将“特别提示函”发放到每一家应开展这项工作的企业。在此基础上,依法及时主动地向企业行政提出协商要约。对于企业工会单独要约有困难的,可通过以下4项机制进行运作:

1、上级工会约谈基层工会主席机制。对于企业工会应发出要约而没有要约的,启动上级工会负责人约谈企业工会负责人机制,帮助解决思想上、工作上的问题;

2、上级工会代行要约机制。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启动上级工会代行要约机制,由上级工会依法代替企业工会向企业行政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签订集体合同;

3、劳动监察机制。对工会发出要约,而企业行政不应约、不按规定协商的,由上级工会联合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企业行政应约,或由上级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实施劳动监察;

4、区域(行业)集中要约机制。对中小企业相对集中或行业性质相近而协商较困难的,由乡镇(街道)、社区(村)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启动区域(行业)集中要约协商机制。

(六)规范程序,提高质量

市总工会将印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操作指南》,规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操作流程、考核标准,并提供集体合同参考文本以及操作过程中所需要的所有文本样本供企业选择使用,

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对已签订的集体合同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尽快督促企业补充完善《考核标准》(见附件2)中所规定的文本,对没有依法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企业尽快将所签集体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以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作为确定集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依据。

(七)培育典型,示范引导

各县、区、开发区工会要选择3-4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且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工作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企业,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社区(村)或建筑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商贸流通业选择1-2个区域或行业作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示范单位。市工交、财贸、建设工会要选择1-2家企业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企业。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在7月10日前将示范单位的名单报市总法律工作部。

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指导,努力培育成全市典型示范单位。市总将选择在部分典型示范单位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现场经验交流会,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制度保障

1、定期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建立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企业台账和已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企业台账,并实行动态统计与管理。从7月16日起,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要每半月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进度情况报送至市总法律工作部,日常及时报送工作开展中的主要做法、先进典型,市总将及时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各县、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2、监督检查和联系点制度。市总将成立由市总领导带队的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导组,定期督促检查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工作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从上报的示范单位中选择部分企业,作为市总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产业工会负责人的联系点,指导工作有效开展。

3、人才保障和培训制度。市总将成立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团,首批建立一支50人左右的市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各县、区、开发区、产业工会也要逐步建立本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市总将制定《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及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切实发挥作用。

4、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市总工会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列入每年工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原则上没有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一等奖。同时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可推荐为市“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候选单位(个人)。对于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企业,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管理者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5、舆论引导和宣传制度。市总工会将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专栏,及时有关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经验介绍等内容;在《晚报》职工之家专版设立专栏,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知识及典型经验。编发《工会工作·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专刊》。印制宣传彩页,发放到每个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各级工会也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宣传普及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知识,在全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