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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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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在法国里昂的一条高速公路上,一名叫迪隆的青年正驾驶着一辆集装箱大卡车在飞速行驶。很巧,他的女朋友也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这条公路上。于是,两人并排开车聊天。一会儿,一名警察开着警车拦住了去路,说他们违反了高速公路最低时速规定(不得低于110公里)和不得并排行车的规定,并开出了一张罚款单。迪隆不服,说自己并排行车不对,但车速没有低于110公里,而且还去法院和警方打了一场官司。

1969年,英国的一位名叫赫斯特的服装设计师和一家服装加工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设计合同,双方约定,赫斯特在一年内为加工厂设计40套大众化时装。谁料,那两年的英国服装业不景气,加工厂赔了大笔钱,于是老板就想赖掉一部分设计费。赫斯特当然不含糊,将那家工厂狠狠地告了一状。

我们会发现,这两个小案子有一个颇为重要的区别:在前者中,迪隆和警察的纠纷是因为警察想管管他,他们之间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在后者中,赫斯特与老板的纠纷是因为老板想赖账,两人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是自由平等的关系。

这种区别很早就被西方人发现了。虽然在古罗马时代,世上还没有高速公路和今天所说的时装设计,可是那时的一位名声显赫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就讲法律可分为公法(与第一个案子有关)和私法(与第二个案子有关),他告诉人们:“宪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有什么用处呢?即使不区分,法律也不是照样自然而然地运转?这是很容易提出的问题。其实,在很久以前的法律理沦中,这种分法的确不过是一种学理上的事情,它只想告诉研习法律的人可以用这种分法认识法律现象。

但是,后来有些西方人发觉,这种分法在法律文化的发展中也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他们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政治社会(国家管理贯穿其中)和市民社会(主体自由贯穿其中),又如果市民社会中的自由交换或自由交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那么,根植于政治社会的公法最好少管市民社会的事情,在后者里面私法已足够了。换句话说,国家最好少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明确知晓公法是干什么的、私法是干什么的。假如不知道这种区分,便容易用法律进行“帝国式”的统治。

眼下我们都知道,法律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是有时我们尚未意识到,公法与私法一分为二的观念在其中的作用可能更为直接。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思考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摘自法律出版社《西窗法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