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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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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可以成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化解银行风险的一种手段,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并且形成了一整套行而有效的、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顺畅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这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一种信用服务体系,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化解银行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服务手段。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中小企业在融资难的问题,纵观国际上中小企业发展较快和充满活力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在我国,资金短缺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制约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并且形成了一整套行而有效的、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中小融资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对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内容和效果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提出建议。

一、日本信用担保制度的内容

1.制定相关法律,为信用担保制度提供保障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形式给予肯定,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予以扶持,根据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保证协会依法为中小企业服务;其后,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目前共有52家),进一步支撑信用保证协会,为其分担风险。

2.建立独立的法人实体,完善信用担保制度

在日本,为了分担银行机构的风险,帮助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取得资金,日本政府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库两个机构,并构成了相应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在该担保体系中,日本政府建立了以政府公用资金为主,联合银行、大企业等成立的中小企业保险公库,这是担保机构的最高层,主要是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成立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协会,接受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同时,担保项目自动获得信用担保公库提供再担保,以分担担保风险,一旦中小企业经营不善或破产而不能按时还贷,信用担保协会向银行代为清偿后,可以就损失的部分向信用担保公司要求赔偿,信用担保公司在核实后,向信用担保协会支付保险金,信用保险公库及信用担保协会都要接受政府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多方筹集资金,确定合理的担保比例和担保费标准

在资金筹措方面,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为资本金;而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是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的比例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是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保证协会的,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2%,公共资金在外部资金中所占比例相当高。

在担保比例方面,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对金融机构承诺信用保证,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一般比例为70%,信用保证协会保证额的70%一80%由信用保险公司公库再保险,一旦出现代位补偿,信用保证协会将承担20%一30%的保证责任,这部分担保余额在发生风险时最终由财政补偿。

同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向委托企业征收信用保证费,担保年费率在0.7%-0.9%,1994年底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产总计为37426亿日元,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最低为35倍。单个企业的信用保证的限额为2亿日元,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根据企业的不同规定做具体规定。

二、日本信用担保制度的效应

日本政府建立的信用担保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两级信用保险制度,顺畅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该制度所涉及的方面都带来了积极的效果。

1.极大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从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实践效果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利用率高,调动了政策和市场两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99年,信用担保协会共。完成担保件数为1669584件,占中小企业数的27.2%,担保金额为419917亿日元,占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2.1%,而同期日本中小企业三大政策性银行贷款总额只有287866亿日元,占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8.3%。另外,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针对不同层次中小企业的需求,设立了小额担保和特别小额担保品种,并对这两类品种给予了适当倾斜,缓解了小企业的资金困难;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为它们提供长期担保。

2.引导了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有效调节经济景气

通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战后发展史,可以看出,该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日本国内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做出了重要贡献。在20世纪60年代,为缓解“二元结构”矛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重点支持“节能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则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移。

同时,由于日本政府财政对信用担保制度的介入,促进了信用担保制度调节景气机能的发挥。20世纪90年代,日本共出台了九次紧急经济对策,每次对策的结果总少不了要增加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支持力度。例如,1998年秋,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稳定中小企业经营,小渊内阁推出了30万亿特别担保计划。这些对策的实施,对减轻危机的阵痛,推动经济的全面复苏产生了巨大作用。

3.促进了金融深化

战后初期,日本建立了大中小金融分割的金融体制,在严格的金融规制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并不明显。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展开,金融分割的局面被打破,中小银行在大银行的排挤下,陷入经营困境,中小银行业务范围小,以服务地方经济为特色,在长期业务往来中对当地的中小企业有很深的了解,而大银行的业务重点则在大城市、大企业,银行业的规模经营不可避免地对中小企业金融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随着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市场失灵对经济造成的冲击。从统计数据

上看,70年代以后是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最快的时期,1966年末担保余额只有6256亿日元,1999年末突破41万亿日元,33年的时间增长了约66倍,速度是惊人的。日本的经验表明,后发展国家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越位”和“缺位”的关系,既要破除规制,搞活金融,同时也要履行政府应尽之职,当好金融市场的“守夜人”,从而促进金融的深化。

三、日本信用担保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健康发展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用担保制度。

1.健全法律法规,发挥市场作用

从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成功实践和经验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应该是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扶持下的担保机构的市场行为。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支持应该体现在立法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构建中小企业担保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向法制化、法规化方向发展。同时,我国政府应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担保信用担保计划的商业化运作,而不是干涉信用担保计划的运作,让市场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2.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立之初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应该是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用收入为辅的行政化非盈利模式,在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中,担保机构是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行为的,因此,在我国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时,可以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尽可能的使各种担保机构市场化、规范化,担保对象也应该主要集中在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资信状况比较好的中小企业,以确保担保机构的运作效率。

3.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根据日本的经验,政府的财政资金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的全部或主要来源。我国的担保业务刚刚起步,担保业务的开展还缺乏经验,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要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同时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和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具体来说,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将担保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鼓励其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金,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其融资。

4.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和收费标准

适当的担保比例有利于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日本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其余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尽量避免全额担保,以使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承担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风险,防止协作银行的道德风险。

同时,在我国,担保业一直是作为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存在的,担保机构汇集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银行转嫁的大部分甚至全额信贷风险,而担保机构所获得的受益仅仅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取得的微薄保费收入。随着我国担保机构业务品种的多样化,以前制定的“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这一收费标准已难以反映不同担保业务的合理价格,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很不相称。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保费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定期公布担保行业收费的国家指导价格,并允许在一定的幅度内自由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