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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作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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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结合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医疗费用补偿、就诊等规定进行调整,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除省、市财政补助基金外,自20*年起,县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度6元补助,乡镇财政不少于1元补助。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统筹账户与家庭账户相结合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个人缴纳的资金提取60%作为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报销总额以家庭账户资金为限。家庭账户资金本年度有余额的,结转下年度使用,下年度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转为县统筹账户基金。

第四条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慢性病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账户基金按门诊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其中各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析治疗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000元,住院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计年报销最高限额为1万元。

本规定所称慢性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肺结核、脑出血和脑梗塞恢复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高血压Ⅱ期。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患慢性疾病,须持《慢性疾病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申请办理《慢性疾病就诊证》,应先由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会诊,出具诊断证明书,经乡镇经办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补偿申请表》,上报县经办机构,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由县经办机构发给《慢性疾病就诊证》。《慢性疾病就诊证》每年换发一次。慢性疾病患者用药,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与该病种相对应的用药范围。

第六条肺结核病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凡确诊为肺结核病的患者,应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性治疗,不按规定办理转诊,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第七条中医药验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提高10%的报销比例,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提高20%的报销比例。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住院实行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择院,自主择医,住院后五日内应当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其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出院之日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给予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县经办机构上报报销情况。

第十条县、乡镇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资料一个月内支付报销的费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非生产性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但是,工伤、违章作业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