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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常见的违规设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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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依据规范要求,将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中易见易发生的错误设计进行总结,供同行们参考,希望对于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具有一定帮助。

关键词:给排水,强制性,设计,违规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始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在此之前,建设部出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它把浩如烟海的2700多项、15万条之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重要条款突出出来,把政府要管并且要管好的条款独立出来,并赋予法律的效应。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以相应的处罚”。而此后,处罚的依据将不再是众多的工程技术规范,而是这本“强制性条文”。因此,审图工作的重点同样也落在“强制性条文”上[1]。所以,能不能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强制性条文”,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执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本文试图把自己在设计、审图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建筑给排水设计中违犯“强制性条文”的多发病整理出来,并力求诊断出“病因”,开出“处方”。

1 建筑给排水设计方面

(1)生活饮水缺少必要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最常见的情况是当生活饮用水管道和消防管道、锅炉、加热设备等压力容器连接时,没有设必要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因而一旦生活给水管网压力波动和各种原因造成管网失压,就可能导致饮用水被非饮用水污染。在这种情况下,“最小空气间隙”法是无法采用的;止回阀用于防止回流污染也是不可靠的;而近年开发的倒流防止器是迄今为止比较理想的防回流污染的设备。因此,一般情况下,在下述位置设置倒流防止器是必要的[2];①室外消防专用管的引入管上;②室外为消防生活合用管网时,室内消防的引入管上;③锅炉给水管上;④加热器给水管,等等。

还有一种病例,十分常见。用液压控制阀来控制水池(箱)的水位,而且采用了如图1所示的液下进水的方式。虽然液位控制阀具有止回阀的作用,但同样不能可靠地防止回流污染。懈决的办法是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上部进入(见图2)。而为降低水流的冲击声,可将管道下弯,形成淹没出流,但必需品设置虹吸破坏孔,防止虹吸倒流。为了防止压力水经虹吸破坏孔向池顶喷溅,可向下开孔(见图2),但此时,必须保证虹吸破坏孔至少高出最高水面2.5 倍孔径,以形成足够的空气隔断。

图1 液位控制阀的错误接法示意图图2 液位控制阀的正确接法示意图

(2)生活水池(箱)或生活、消防合用水池(箱)利用本底结构,存在着水质污染的隐患。虽然1997年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已明令禁止,但由于多年工作形成的习惯,这种病例仍不鲜见。

(3)普通不带水封的地漏的排出管上缺存水弯。这里很少有理解上的问题,出现这种毛病往往是由于疏忽。然而这种小小的疏漏,却可能导致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致命。同样道理,蹲式大便器未设存水弯,也常有发现。当然有些蹲式便器产生本身已带有存有弯,这就另当别论了。

(4)排水管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部位的上空布置。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最好的办法是建筑布置时预以避免;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技术夹层、全保护防水托盘等;

(5)空调凝结水排水管直接排人下水道。有2种情形,其一是凝结水单设立管,其出口直接排人下水道。这种方式,下水道中的有害气体将直接通过管道进入室内;其二是凝结水管经存水弯接入排水立管。经过一个漫长的非制冷季节,存水弯中的水将蒸发干涸,水封破坏,有害气体同样逸人室内。其对策就是,凡是凝结水一律间接排放,如排入明沟、水封窨井,避免接人污、废立管。

2 单层及多层建筑的灭火系统设计方面

(1)灭火器的设计与配置缺项。尤其在小型工业或民用建筑设计中为多见。第一种原因是疏漏;第二种原因是对规范理解有误,认为灭火器是在建筑竣工后由业主自行添置的,因而可以不设计;第三种原因是有的设计单位内部分工不明确;给排水专业和建筑专业相互推诿,最终没有落实。按照现行规范,除9层及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外,我们所能碰到的几乎所有建筑都应配置灭火器,因此这项设计内容是不可缺的。

(2)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对于多层建筑,简单地取值50m;对于高层建筑,简单地取值30m,不能满足同时到达水枪数的要求。其原因是对《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关于“单层和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关于“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的规定的理解上出现偏差。其实,两本规范在规定消火栓最大间距的有关条文中,都首先强调了“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并在其前款的条文里也都规定了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水枪充实水柱的支数。实际上,按照现行规范,只有设计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库房,其规定的同时使用水枪数为1支,因而只要求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所以也只有这类建筑的消火栓才有可能(其实仍需计算确定)取50m这一最大间距外,其他建筑均应在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设计条件下经过计算确定。这类问题的出现,还有一个原因是对“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手段上有错误的理解。有人认为可以将两根水龙带连接,而达到50m的水龙带计算长度;而有的人则以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来满足两股水柱。对于前者笔者没有找到任何规范依据;对于后者,规范对其有严格的适用场合的规定。即“18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且“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以看出,即使在这种特定的场合使用也是一种无奈的妥协,而不是理想的手段,因此在其他建筑中,更应力求避免。需要说明一下“高规”强调“同层相邻的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而“建规”则不强调“同层”,这意味着相邻层的消火栓也可以计人同时到达的水枪的充实水柱的支数。有时通过严格的计算和合理的设计,可以减少消防立管和消火栓的数量。在工程中不去理会这个原理,并不违犯法规,但是规范的含意是应该明白的。

(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设置不当。这类问题频频在多层建筑设计中出现。因为多层建筑的消火栓系统,往往水平系统和竖向系统混杂,而不象高层建筑那样多采用比较简洁的竖向系统。表现之一是阀门设置过少,当某段管道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在一层中超过5个;表现之二是阀门设置过多,造成投资的浪费,管网的阻力增加,产生的原因是对规范条文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一层中不超过5个”的“一层中”没有预以注意。

通过上述病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疏忽大意和对新规范的不熟悉(甚至根本不了解)是造成违犯“强制性条文”的最普遍的主观原因,本文所收入的病例只是违犯“强制性条文”的常见病、多发病,而非所有病例,更不是“强制性条文”的全部。另外“强制性条文”只是建筑工程设计的最低标准,只是一个使你免受处罚的标准;而一个真正优秀的设计,应该对所有强制性标准都有一个很细致周到的照顾。

参考文献:

[1] 孙海洲, 王晓晖 , 周涛建, 等. 筑给排水设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给水排水, 2009,25(16).

[2] 郭尚鸣, 马林海.建筑给排水中易被疏忽的一些问题[J]. 给水排水, 200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