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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林地资源,制止非法侵占和盲目开发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林地是国土资源和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基,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十分重视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年7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的批复》(国函号),明确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我县属东江源区,是香港同胞饮用水源头,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粤门户·生态定南”建设成果,对于发展现代林业、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征(占)林地,是我县当前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规范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各镇、各有关部门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林地的征占用纳入限额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林地征占用审核(批)正式实施纸质网上同步申请和审核(批),县林业部门上报林地征占用材料必须通过国家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林业部门要结合林地征占用管理规范,认真对申报项目的依据、补偿、权属、可行性报告、查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把关,进一步规范林地征占用管理。
三、努力形成林地保护管理的强大合力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一)林业部门:加强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审核审批征用占用林地项目。负责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禁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审批砍伐林木,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中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二)规划部门:加强规划管理,协同林业部门做好全县林地保护与管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后核定建设工程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三)稀土矿业公司:作为稀土开采业主,属第一责任人,应负责督促稀土矿主按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不得为非法征占用林地矿业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和收取相关费用,严禁占用生态公益林开采稀土。
(四)土地储备部门:在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后进行净地出让时,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宗地移交标准以及涉及占用林地、树木伐移等问题的责任归属。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需征占用林地的开发建设及采矿项目,在用地审批前,须要求其办理林地审批的相关手续,不得为非法占用林地的建设活动提供审批、审核用地;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和为其提供或转供土地的行为,并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时,涉及林地的,应检查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林业部门。
(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法征占用林地的矿业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和收取相关费用;牵头组织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勘查、开采、加工、经营和运销矿产资源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八)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偷盗矿产品等非法占用林地的矿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矿业活动,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
(九)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法征占用林地的经营活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企业,不得核准登记;原已进行工商登记但不符合林地征占审批条件的,应依法吊(注)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活动提供环保审批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监督企业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严格履行环境治理义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活动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治理。
(十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法占用林地活动提供水保审批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监督企业履行水土保持的职责,监督企业按水土保持方案履行其义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治理。
(十三)监察部门:参加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勘查、开采、加工、经营和运销矿产资源等案件的调查;按照人事管理权和案件管辖范围,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四)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征占用林地活动提供生产用电或转供生产用电,严肃查处为非法征占用林地供电或转供电行为。
(十五)镇政府:各镇作为辖区林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林地管理秩序的维护,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四、依法规范林地征占用行为
要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使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围、条件和审核审批权限、责任和监督检查等规定,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强化监管。
(一)凡开展勘查、采矿(石)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阶段,用地单位应主动与县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开工建设前,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
(二)对大项目,特别是县政府或镇招商引资建设项目需征占用林地的,应先行向县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论证后,具体解决征占用林地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要严格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和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收、减收、免收和缓收。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批准后要专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管理。
五、有效遏制林地向非林地逆转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惩前毖后、强化管理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坚决刹住毁林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而占用地的,依法补办临时占地手续,补交森林植被恢复费,不予处罚;对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如修路、通讯、电力等,限期补办手续,不予处罚;对非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建厂房、仓库、育苗室等项目占用林地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确属需要的设施应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三)对违规使用林地进行采矿的,对有采矿许可证业主依法予以处罚,限期补办手续;对无采矿许可证业主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拒不恢复的,由镇或林业部门具体负责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负责承担。
(四)处罚标准按照江西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林厅发号)执行。
七、严格执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
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保证项目建设依法使用林地,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严格履行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保持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的稳定。
(二)加强征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项目建设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和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三)探索建立林地征占用预审和专家评审制度。对征占用林地数量较多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介入,超前服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预审意见。
八、加大服务和执法力度,依法强化林地管理
要加强《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要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度,切实落实县林业部门、镇、村组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人员对林地监管工作的相应责任,加强林地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的状况。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打击破坏林地的专项行动。对非法征占用林地,该收回的要立即收回,该补办手续的要及时补办手续,该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凡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拒不补办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应予以收回或责令恢复原状。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在专项行动中,森林公安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以震慑罪犯,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九、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林地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和科学使用林地,防止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短期行为,建立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落实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制。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负全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重点抓,林业部门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配合抓,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重大毁林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利用林地,不断提高林地保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