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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侵权的归责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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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闻作为一种现代信息传播媒介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影响越来越深、越来越大。新闻从刚开始的单纯的宣传媒介,逐步演变为现在的集商品服务、舆论宣传以及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多功能媒介。新闻功能的强大、公民法治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因新闻引发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了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新问题。主要从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出发,提出几点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 责任主体 预防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分类

1、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新闻报道内容失实是指新闻侵权作品所报道的内容不真实。内容不真实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相符或者根本不存在,是虚构、捏造的。而这样的虚假的事实使受害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的基本事实存在,但新闻作品的承载不全面。部分事实被隐瞒,没有报道,而影响了社会大众对整个事实的认识与理解,从而对他人进行了不正确的评价,侵犯他人的名誉。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现在的新闻媒体不再单单是信息传播的主体,更是经济发展的助推手,社会事务的监督人。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来说,更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与威慑。但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评论不当,会误导社会大众,对相关当事人、国家机关、社会造成侵害。评论不当主要是指使用评论的语言用词不当,带有侮辱、辱骂等色彩。以及毫无原则的评论,贬低他人。

3、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的侵权报道。信息时代,信息共享成为了一种习惯。很多时候不论是新闻媒体获权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还是公民个人因喜好转载新闻报道,都可能因为不是新闻作品的制作人,未对新闻报道或无法对新闻报道尽到核实其真实性的义务,而造成新闻侵权。

4、报道中采用照片与报道内容无关,或者未经授权采用照片。图文无关,不仅可能侵犯到相关当事人的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到其名誉权。这种图文不符,或图文相符但未经授权的报道,是新闻报道制作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专业性差的表现。

5、过实报道,暴露他人隐私。新闻人为了博取阅读量,吸引读者眼球,制造一些所谓大众感兴趣的低俗的假新闻,来谄媚受众市场。

三、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现目前有多种学说。比如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责任主体;起因说,即撰稿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验放行者,是新闻作品刊播的重要把关人;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因为实现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媒体。

笔者赞成实现说,传播侵权文章的新闻媒体是责任主体。不论是记者、编辑还是撰稿人、信息提供者,他们形成的新闻成品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发行、传播,根本无法造成社会影响,侵犯到受害人的权益。即使他们的形成的未发行的新闻成品侵犯到受害人权益,那也不会被评价为新闻侵权,而是一般的民事侵权。并且1988年《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报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又进一步指出:“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新闻侵权承当责任的主体是新闻媒体。作者虽然也有责任,那也是对内责任。对外将新闻媒体是责任承担者,不仅能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的自身管理、监督,而且能更大更直接地保护被新闻侵权的受害者的权益。

四、新闻侵权的预防

1、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主要是指职业道德方面的提升。很多新闻侵权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我们的媒体工作者,只看重了新闻的轰动效果,新闻播报带来的收益,而忽视了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应当尊重他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思想建设是从根本上预防、遏制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有力措施。

2、提升新闻工作者的业务能力。现在新闻界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但从工作能力上探讨,有的发现新闻、鉴别新闻信息、总结编辑新闻的能力较强,有的则是初出茅庐,毫无经验可谈。具有丰富经验的新闻工作者可以及时发信新闻,并准确判断新闻的真实性,避免不实报道。并且经验丰富的新闻工作者,能客观的播报新闻,能正确地有选择的播报法律允许播报、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新闻。因此,新闻工作者要大力提升业务能力。

3、完善新闻相关的法律法规。新闻侵权行为的多发,另一原因是现目前无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对新闻相关行为进行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现目前,新闻规章制度亟待完善。什么条件的机构可以发行新闻,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参与制作新闻,违反什么内容的新闻不能播报,新闻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才能面向公众发行,违反相应规定的新闻,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当什么责任等问题,都应当写入法规,用强制力来约束新闻行为、预防侵权。

新闻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权诉讼,是新闻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前提。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是从根本上预防新闻侵权,提升新闻工作者业务能力是从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完善新闻相关法律法规是从源头上强有力遏制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