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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团购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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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提 要?演 网络团购的出现毫无疑问意味着整个国家经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新型的购物模式随之而来的则是对税收问题的探讨,网络团购模式的分析出发,指出团购模式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眼关键词?演 网络团购;税收;征管

?眼作者简介?演陈小卉(1990―),女,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会计学;章文波(1975―),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税法、财务管理。(江西南昌 330038)

伴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经济也以飞快的速度发展着,互联网络的广泛使用又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捷的工具,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享受更方便的服务,在我国经济大发展这个大环境之下,网络团购开始在市场上逐渐出现。团购的最初形态,我们可以追溯到2008年的美国Groupon团购模式,它以网友们的团购为经营卖点,这样另辟蹊径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折扣产品每天仅一款,顾客每天仅仅只能拍一次,并且得到的折扣商品类型也是唯一的即:服务类。它的出现挑战着人们的思维,与此同时,也给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而其以清晰明了的模式,急速的地域扩张和强大的资本支持迅速成长起来,并向各国不断的蔓延。2009年, Groupon网络团购模式传入了我国,其在短短半年时间内迅速的蔓延在我国开放型的市场土壤上,根据“领团网”《2012年度全国团购网站普查数据公告》显示,截止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6177家团购网站诞生,且2012年度全国团购交易额高达348.85亿元,较2011年增长61%。其中,独立网站如:美团网,窝窝团等的全年交易额为202.97亿元,占团购市场总交易额的58%。

一、网络团购的概述

(一)团购的含义。团购即为一个团队向商家进行采购,国际通称B2T?穴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所谓网络团购,我们单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它充分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将人们聚集起来,等到形成了一定的数量之后,再向商家进行采购,与此同时,商家也会给予相应的折扣,以此给消费者优惠。

?穴二?雪网络团购的模式。网络团购的模式为:消费者浏览网页,确定了适合的商品后按照网站标注的价格支付货款到支付平台,当团购形成后,即:团购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后,支付平台则会按照预先的后台设置在相应的时期内,根据与团购网站签订的协议将价款中的手续费扣除后,再将余额支付给团购网站,另一方面,团购网站将佣金留下,再根据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将剩下的服务金额支付返还给商家,最后,商家则会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如果团购失败,则会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回方式,将消费者支付的钱数退给消费者。

?穴三?雪网络团购的优势。网络团购最直接的优点就是以最低廉的价格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在买方市场普遍化的今天,团购方式能够让商家减少库存,增加流动资金,降低成本,从而加大经济效益,而网络团购这种方式更让商家的品牌效应得到了增强,人数的增加必然会扩大商品的口碑。再者,作为一种新型的购销方式,必然会给市场带来新的冲击力,促进了市场优胜劣汰,从而对改革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推动作用。

二、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难点

目前我国有以下三种主要的网络团购的支付方式:其一,顾客将商品或服务价款支付到对应的平台后,支付平台再根据签订的协议,把款项一分为二,一部分价款支付给供货商家,另一部分则给提供团购的网站;其二,支付平台一次性将价款全权支付到团购的网站,进而网站再根据与商家的相关协议直接将全额价款又支付给商家,最后商家定期将对应的佣金返还给团购的网站;其三,支付平台将价款的全部都支付给团购网站,而网站则是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家。由此可知,整个团购流程中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者,相比我们日常最常见的买卖市场双方,这无疑就给税收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穴一?雪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网络团购,商家一般是提供劳务或销售商品,因此会需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而根据税法规定的属地原则,即: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款,而非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则应当向其货物销售地或服务提供低的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款,而团购涉及客户、团购网站、商家,其可能在不同的地区,而且一笔交易会产生多比收入,这就会模糊了地域性,比如A地区客户通过B地区团购网,购买了C地区厂家的产品,那么A所支付的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地点则变得十分的困难。

?穴二?雪纳税金额难以确定。正是由于团购模式,消费者通过支付平台付款时,商家并没有收到款项,而在三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商家应该是以收到的全部款项作为纳税基础,还是以收到的款项扣除佣金后作为纳税依据,资金的到达和支付所产生的时间差,又会影响到交纳的税额。且网络付款仅仅是在支付平台上留下了支付的痕迹,其操作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对于交易的真实和有效性都难以把握。

?穴三?雪税收征管依据难以取得。相当多的商家表示团购行为已经使得商品价格比较低廉,如果再开具发票去缴纳税款,这就明显会减少企业利润,更有甚者会使得企业亏本,这样的反作用也只会带来消极影响。而除此之外,商家、团购网站在结算的时间上是存在差异的,作为第三方的个人在消费时更加会体现出其分散性,以上产生的结果就可能是:消费者已经消费了商品或服务并且支付了对应的价款,但由于时间差,商家并未收到团购网站所应该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之下,商家就不会认同开具发票这种说法,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并没有收到实实在在的款项,不能立刻得到它认为它应得的利益。这就使得税收人员在进行监控时遭遇到商家与团购网站之间的“踢皮球”。

三、建议

?穴一?雪制定配套的法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对于出现的新气象、新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制法规来规范各经营主体、各消费人群的利益,平等的对待交易双方。税收机关应该组织专管员,监控交易量,做出更合理的税收推测,在税务的稽查环节,则可以组织有针对性的稽查工作,针对开展团购业务的企业,侧重检查企业收入中的团购部分收入,从而确定申报金额与成交金额是否相符。

?穴二?雪设定机构固定场所,以明确纳税地点。鉴于虚拟的网络环境,并不能真实的反应所在地,而网络所依托的是服务器,企业是必须要依托服务器来从事生产经营,因此可以将服务器作为网站的常设机构,那么就可以继续沿用税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了,除此之外,网站的设立时应当严格控制条件,并登记相关的信息。例如:IP地址,注册域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名字等,这就会让一切都有据可查,而对于没有及时登记的或不按照规定的,则取消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资格。

?穴三?雪充分利用支付平台,保证税基的准确。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支付平台是用以来连接前后链的手段,税控部门可以直接与支付平台进行联网,取得交易过程中资金最真实的记录,从而减少团购网站和商家为了少缴和不缴税款恶意删除交易记录,变相减少交易金额,带来的风险。与此同时,这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穴四?雪确定开票主体,明确纳税义务的主体身份。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售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纵观整个购销环节的链条,商家应该算是最终主要资金的占有者,当商品交易形成时,消费者支付了款项,虽然团购网站和商家都会收到所应得的部分金额,但是商品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商家,商家在金额的分配比例上一定是属于最大的那部分,网站也仅仅是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获取的也只能是少部分手续费,如果要求网站开具发票,这明显就是不合理的,再者,根据会计上收入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一切费用,无论其是否收到或付出,都应该作为本期来处理。这就让商家不能以时间差这个理由来规避其应履行的纳税主体的义务,从而商家应当在本期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从而完成会计核算。因此,只有在充分的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后,才能明确开票的主体,进而良好的完成纳税工作。

四、结束语

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凡是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各种模式都应该鼓励和支持,这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我们经济发展所必须利用的方式,网络团购方式作为新兴的模式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的完善,而我们也需要继续探索有利于其发展的更好方式,从而促使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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