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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从相邻权案件看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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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原告资格标准的宽窄对当事人能否进入诉讼程序将产生直接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审判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相邻案件原告资格认定是比较典型的问题,因为相邻权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往往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司法解释明确列举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可以提讼,该规定也带来了相邻权如何认定的问题。 通过分析审判实践中相邻权案件法院的思路,可以对整个原告资格认识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效果。

3.分析

如上所述,对于相邻权的概念我国行政诉讼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过具体的定义,法院在认定相邻权的时候还是主要参照民法中相邻权的概念。而对于本案原告提出的公厕建设严重影响其相邻权,影响网点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基于相邻而影响的商业利益与传统的民法通则中明确列举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有所不同,民事法律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法院并没有法律规定的缺乏而否定原告的资格。另外在本案中《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并未规定商业网点与公厕的距离,而对住宅与公厕的距离作出了规定,法院以住宅与公厕间的距离规定来认定对商业网点与公厕距离是否合法,从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认可此规定具有保护商业网点的价值。现有的案例大都以“涉及相邻权”为依据受理有关侵犯相邻权的案件,这一规定也会带来过于宽泛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列举的通风、截水、排水、采光、通行相邻关系较易于把握。在周某某案中原告指出“相邻权的内容除了《民法通则》八十三条明确列举的通风、截水、排水、采光、通行,还包括一些无法完全罗列的内容,如噪声、垃圾、臭气、烟尘、眺望等内容”。这些民事上的利益是否都构成行政法上保护的相邻权,此外涉及相邻权的案件大都涉及工程、住宅、土地、墓地、公厕等,这些所造成的空间布局不仅会造成采光、通行的影响,还会改变周围的商业价值和经营利润,这些利益是否可以包含在相邻权的范围中。本案法院并没有就原告所主张的网点商业收益是否包含在相邻权范围中展开论述,但法院受理此案说明法院认可原告因与公厕相邻而受到的网点收益权。

(三)沈某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是北京市朝阳区的居民,与第三人的住所仅隔一条马路。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在其住所建立二级动物实验室,对此被告批准了其许可申请。原告认为第三人建设的动物实验室属于污染环境的项目,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向法院。

2.审理

法院以被告违法相关的规定向第三人批准许可,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的规划许可。

3.分析

被告建设动物实验室的行为势必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但因这一污染所受到的侵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并没有对原告的环境利益作出明确的认定,但法院综合考虑了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受理此案。从本案及张某案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拘泥于民法上相邻权的规定,对因相邻而产生的环境利益也予以认可。

(四)崔某某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案

1.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某与第三人系同村村民,两人房屋并排隔案外人房屋一间。原告出入为房屋西南墙南端的公用通道,该通道东南边为村厂房围墙,西北边为第三人以及案外人的房屋围墙,第三人的房屋围墙与村厂房围墙之间的通道宽度为2.68 米。第三人将房屋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转让手续。根据历史状况公用通道宽度在3.3米以上,被告将原通道登记在第三人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上,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因此请求确认被告的颁证行为违法。

2.审理

法院认为该案讼争通道的宽度为2.68 米左右,从我国农村通道实际情况以及通行习惯来看,应系合理的宽度,足以满足原告进出自己的房屋。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的通行权,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原告。

3.分析

该案原告的相邻权是否受侵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法院根据农村通道的实际情况以及通行习惯,认为通道的宽度足以满足原告的通行从而驳回原告。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收到侵犯,法院运用和参酌的是“习惯”。该案突破了对合法权益中法的范围的传统认定。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对于法的理解趋向于形式法治主义,认为合法就是符合实定法的规定而且只能根据实定法来确定。有学者指出,合法权益乃“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义务所保证的各种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言下之意,任何合法权益皆需由宪法、法律予以确认。更有学者在较早时期即已主张,虽然公民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但依行政诉讼法,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益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这些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般将宪法排除在外。实践当中,部分宪法规定的重要公民权利尚没有化为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如公民的受教育权、参与权等,在“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齐玉苓案”就反映出了行政法对受教育权、姓名权和正当程序权利保障的不足。例外,实体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在实体法之外还有大量的利益。目前我国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目前没有实体法的明确规定,很多实体法得不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有学者认为,除了宪法、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权利外,权利有时也隐含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之中,不能仅从条文字面上作权利有无的简单判断,有时需要通过法律作扩展解释来认定某种权利的存在。

二、目前相邻权案件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