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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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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服务于民办高校教学、科研的非营利组织,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文章首先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进行界定,然后分析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必然性及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教育基金会; 信息披露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一种公益的非营利组织。民办及公益特征使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利益相关者对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有着强烈的要求。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能否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不仅影响教育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也决定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

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界定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公益性及非营利性是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本质特征。高校根据出资者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公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教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得以体现,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得到社会支持,蓬勃发展。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于举办者出资、学生学杂费、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其公益性受到质疑。

为了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照基金会非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民办高校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设立教育基金会的基本前提。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本文中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必然性

(一)委托理论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奠定理论基础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公益性特征决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即捐赠者或委托人),当捐赠者将财产交付给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即人)之后,捐赠者就放弃了对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作为人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完成其托付的义务,否则捐赠者可以索回捐赠财产并转赠。由此可见,捐赠者与人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人有责任、有义务向委托人(捐赠者)披露经营活动相关信息,委托人依赖披露的信息对人受托责任的履行作出评价。

(二)信号传递理论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起到推动作用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民办高校还不能得到社会公众广泛的认可,捐赠者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信任度和捐赠热情不够高。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为建立良好声誉以吸引更多的捐赠者,获得持续的捐赠资源,会主动向市场传递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及经营能力的相关信息。信号传递理论推动基金会管理者向市场传递好消息以引导捐赠者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行为。

(三)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促使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捐赠者、管理者、受益人、政府及社会公众。捐赠者通过基金会披露的信息了解捐赠的财产是否按其意愿使用,使用效果如何;基金会管理者按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通过信息披露说明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受益者的利益通过基金会对捐赠财产的合理管理与分配来实现。基金会甄选和审核实际受益对象的过程中有义务保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以保障受益对象的充分知情权。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通过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四)提升社会公信力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最终目标

捐赠者对民办高校捐赠的积极性取决于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是否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充分揭示基金会捐赠资财的收支状况,客观反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合理评价基金会公益使命完成度、项目运作有效度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才能提升社会公信力,吸引捐赠者,确保基金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不足的原因

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促进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数量屈指可数,没有专门针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制度。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规范。目前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如下:

(一)制度规范不完善

1.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局限性。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四条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规范可以看出信息披露均以年度报告作为信息披露的载体,对财务信息披露较详细、具体,而对信息使用者较关注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如捐赠款是否到位、资金去向等没有统一披露标准,披露内容不够明确。决策者为达到预期目标会有选择地披露利好信息,回避负面信息的披露。

2.信息披露方式具有随意性。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可以看出年度工作报告主要是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披露,除此之外的信息披露方式具有一定随意性,没有考虑所指定媒体的社会关注度,也没有考虑信息需求者查阅信息是否便捷。

3.信息披露时间缺乏适时性。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等制度规范可以看出信息披露的时间主要是强调年度工作报告以年为单位披露,对于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披露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信息披露有效时间的延长,造成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使利益相关者难以及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

4.缺少赔偿责任制度。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因信息披露违规给捐赠者带来损失的赔偿并没有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赔偿责任的不明确,较低的违规成本难以有效治理违规披露,无法维护捐赠者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监督薄弱

1.“双主体”监管乏力。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共同监管即“双主体”监管。“双主体”监管易使监管部门互相争夺权力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导致监管不到位或出现监管真空。此外,作为行政主体的监管对事后处置违法行为具有较高效率,而对日常性的监管可能力所不及。

2.缺乏独立的评估机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只有得到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才能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鉴定主要依靠各级部门检查年报来实现。

3.公众的监督动力不足。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者没有将公众看作是潜在的捐赠者,缺乏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主动意识。社会公众获取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信息的渠道有限,较高的信息获取成本削弱了公众的监督动力,没有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

(一)构建基金会信息披露道德规范,约束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行为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树立公益形象,在基金会内部要构建一种讲究诚信、遵守道德的文化氛围和伦理规范,对员工起到教育与警示作用,当基金会违背道德与诚信时受到道德层次上的制约。

(二)从法律层面和自律层面确定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内容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明确划分自律层面的自愿披露内容和法律层面的强制披露内容。自愿披露内容包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董事和监事名册、董事和监事工资、资金流向等;强制披露内容有财务会计报告、捐赠者名册、捐赠金额明细表、项目计划书、收支预算表、费用支出明细表、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明细表、免税信息等。自愿披露由基金会有选择性地披露,利于控制披露成本;强制披露可能会增加披露成本,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结合可以增强信息披露的公开和透明。

(三)搭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网络平台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可以采取多元化的媒体披露方式,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以适应不同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习惯。无论采取哪种披露方式都要特别注意披露媒体要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良好的社会声誉,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建议教育基金会登记部门、主管部门共同搭建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网络平台,该平台包括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和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高校教育基金会内部成立信息披露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信息使用者通过网络平台随时查阅本期及以前年度披露的相关信息。此外,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可以设置在线咨询功能,方便信息使用者与管理者的信息沟通。

(四)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专项活动信息披露的时间

目前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主要是年度工作报告,对于基金会募捐、公益资助等项目活动的信息披露时间没有具体的、统一的要求,导致信息使用者难以及时了解募捐资金是否到位、募捐数额大小、资助项目进展等。为了使信息需求者获取更及时的信息,建议增加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的中期报告,对于专项活动信息根据项目的进展采取适时披露。

(五)健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审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要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才能确保基金会行为规范、合法,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审计包括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其中外部审计分为政府审查、行业审查和社会审计。政府审计由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侧重审计登记是否合法,业务活动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等。行业审计主要是成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协会,协会负责审计基金会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遵循行业标准等。社会审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鉴证。此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还要加强内部审计,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基金会内部人员行为,降低信息披露风险,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要树立社会公信力必须依靠真实、可靠的信息披露,只有不断完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才能使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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