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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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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1.贸易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其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知识产权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具有强烈的内部化倾向。这种内部化倾向限制了商品流通,阻碍了先进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从而形成了贸易壁垒。选择性投资是指许多跨国公司不愿将企业核心专利与专有技术列入技术许可证贸易的范围,而是尽量利用这些技术,由其子公司或与东道国公司结合的战略联盟进行合资生产,以维持其在技术上与产品上的领先地位。

2.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专利技术的所有者通过订立不平等协议,对技术受让方的权利进行限制,如强制买方向卖方指定的企业购买原材料;对受让方在制造、使用或出售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产品或采用与专利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方面加以限制,或不合理地限定受让方的销售区域等。这些不公平的限制性商业条款会破坏正常贸易秩序,使国际贸易受到限制。

3.知识产权标准化。传统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几乎没有关联。但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核心竞争力,往往在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尤其是高技术产业领域推动先行制定标准,即将企业自己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中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也即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由于达到该种技术标准的技术具有唯一性且该技术的所有者具有合法的垄断权,因此,进入该市场、生产这些产品或提供这些服务必须先购买其知识产权。这种标准化的知识产权构成某一市场准入的贸易壁垒。

4.严格禁止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的冲突,理论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的冲突。而权利穷竭原则又可分权利国内穷竭原则和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权利国内穷竭则不承认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穷竭,将平行进口视为违法。

5.国家特别立法措施。国家特别立法措施通常是指一国通过特别立法强制推行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域外他国或地区不能为其知识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特别立法授权有关当局可以对域外他国或地区实施贸易制裁。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337条款。统计数据表明,自2000年以来,美国频繁运用337条款调查打压我国出口产品,如复合木地板、打火机、数字电视、芯片组合及含芯片组的下游产品等。我国已成为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目前,全世界90%以上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许多企业由于缺少知识产权,不得不再次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缴纳巨额的知识产权费。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更加愿意深入研发在本国及在他国申请更多专利,以期望长期占据高科技领域核心技术制高点。这必然对我国出口企业科技创新产生不利影响。从整个行业层面来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中长期内可能由于知识产权壁垒的“倒逼机制”促使我国出口方积极应对,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提升自身技术水平,跨越知识产权壁垒,促使进口国消费者购买需求增强,提高贸易额,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应对之策

1.熟悉交易各方法律规则,完善自身立法。我国2001年11月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成员国。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首先应注意WTO、TRIPS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掌握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从而避免遭遇知识产权壁垒。同时,必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严惩侵权行为。一方面,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社会中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2.重视研发,增加知识产权储备。近年来,我国企业出口产品越来越多涉及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遭遇知识产权壁垒,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应以自主知识产权战略为支撑,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不仅对核心出口产品加大自有技术的研发力度,而且应对相关产品、上下游产品和下一代产品的相关自有技术开展研发,对专利、商标等实施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建立稳固的知识产权储备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如,美国TPL公司于2012年7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中兴通讯提起337调查,经过一年多审理,ITC已初步裁定中兴通讯未违反337条款,未侵犯原告在中指控的专利权。中兴通讯赢得专利调查的原因,主要是20余年中耗资几百亿人民币进行技术研发,积累了5万件全球专利,在竞争对手发起的诸多专利诉讼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3.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定合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法律、国际贸易、外语等多门学科,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具有以上各门学科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我国的企业应不断创新,培训自己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同时,企业通过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从而绕过其他公司设置的专利网,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更为及时和有效的保护。也可以直接到进口国投资办厂,进行生产。如,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就本国专利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数而言,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专利申请国。目前,我国企业正在积极进行国际专利申请(PCT),为今后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遭遇纠纷和诉讼时,积极理性灵活应对。当企业被发达国家时,应当积极应诉,沉着应对,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开展辩护,即使是败诉也会获得相关经验,从而对自己的产品、经营模式进行完善,当再次面临同样的问题时胜诉的机会大大提高。韩国、日本多年来由最初遭遇的缺席审判对美国337条款的成功反诉经验给我国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而当企业没有绝对的把握能够胜诉时,适时与对手谈判,达成和解是最佳选择。事后,应该认真总结经验,以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壁垒。

作者:徐艳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