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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监督,培育和提升法制员履职能力,提高城市管理基层队伍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备要求
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配备法制员,法制员应从现有执法人员中选配。执法管理区域较大、覆盖人口较多、执法中队建制规模较大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明确多名专兼职法制员,或者按规定设立法制室。暂不具备配备专职法制员条件的,可以先行明确兼职法制员。
二、准入条件
配备法制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长于管理、敢于监督,且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层法制员队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独立办案能力,一般具有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四)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五)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能够承担执法监督、业务指导、法制培训等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
符合以上条件,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选任为法制员。
三、选任方式
选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选拔考试、内部交流或者上级派驻等方式统一组织。各地选配法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人员编制管理方面的规定。经选任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的,可按规定申领《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法制员选任情况和人员名单,由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选任后三十日内,统一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法制员岗位应当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者有其他变动情况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并上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法制员应当以执法监督管理为重点,同时做好相关辅助决策、法制服务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组织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
(二)列席中队研究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相关会议;
(三)参与重大行政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四)负责中队执法案件审核工作,包括一般程序案件立案审核、重点环节法律审核、结案归档审核等;
(五)负责中队执法指导、执法巡查、执法协调、执法考评、执法建议、执法制度建设等工作;
(六)参与涉及中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非诉执行和行政赔偿案件等涉案事务;
(七)完成上级机关和中队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五、工作机制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帮助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员在规范和服务一线执法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核、执法巡查、执法考评、执法培训等监督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制定出台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研究处置敏感事件,要把听取法制员对相关决策的法律意见作为必经程序。涉及执法方面的评优评先和中队领导的绩效考核,应当征求法制员意见。有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可以探索建立执法人员和执法中队执法档案制度。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应当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选任交流和考核奖惩机制。选任法制员应当严格掌握条件,真正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法律业务精湛的人员选任到法制员岗位上,并定期组织交流。将法制员岗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才培养岗位,法制员履职经历作为执法人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法制员,在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履职能力差、不胜任工作的法制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取消其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六、组织领导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基层执法队伍配备法制员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法制员,健全完善相关机制,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已经建立中队法制员的地方,要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成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配备法制员工作情况,将列入2014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