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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支付结算方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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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现金结算方式和非现金结算方式。小企业除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外,大部分货币收付业务应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结算方式要适应商品交易多样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小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卡、信用证等九种结算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使用的结算凭证、结算程序、适用范围以及会计核算也不相同。

一、支付结算方式的分类

一是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类。适用于同城的结算方式(指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有本票和支票;适用于异地的结算方式(指不同城镇、不同地区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均可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二是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分类。票据结算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结算方式;另外还包括银行卡结算和信用证结算。

三是根据申请人不同分类。申请人为付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支票、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银行卡、信用证;申请人为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申请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法律特征与结算纪律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对中介组织而言,银行不垫款原则。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包括:(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明显不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4)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5)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支付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银行有关开立账户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特点

每种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适用范围、运用的会计科目等各不相同,具体见表1所示。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