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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车辆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大型客车540元;
(二)中型客车510元;
(三)小型客车4**元;
(四)微型客车300元;
(五)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
(六)摩托车180元。
第四条船舶的具体适用年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吨至**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100**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第五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营业的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对其公交运营的车船,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具体规
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六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另
行制定。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在本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应当在车辆落户地办理纳税手续。
(二)新购车辆当年车船税在领取牌照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
(三)船舶在登记地办理纳税手续。
第九条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
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