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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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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坚持精简效能、整合资源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省辖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改造或功能转换,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ХХ区ХХ(街道名称或社区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兼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工作职责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职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人员编制

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首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五、机构编制管理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审核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并报省编办备案。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编进人。人员聘用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和分类管理。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