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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清偿将发生革命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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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离婚时,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可知:“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等,即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可知:“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增补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增补后的完整司法解释规定如下: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一通知明确表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

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会有多大?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补充司法解释规定,并没有对《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进行实质意义的修改;其增补条文的目的,一方面在厘清一些从专家眼中看起来,已经十分明确的事情;一方面在于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加强对虚假债务与非法债务的审查,期以维护公平正义。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新增补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有限。《婚姻法》第41条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三: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知道配偶在外欠下了巨额的债务,但却必须共同偿还;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以通谋虚伪意思的方式,虚构债务,因而侵害了夫妻离婚时所得主张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夫妻一方必须承担配偶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后两种情形,主要涉及的问题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据真伪的审酌,以及因违法行为所负之债务属于自然债务,不必清偿等。现行法律在前述问题的范围内,已经有完备的规定。法院只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就不会发生错案。

然而,社会大众之所以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抱怨,主要是对《婚姻法》第41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两条规定,感到不满与不解。试问:何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必须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质疑,乃是因为社会大众,并不全盘接受一旦结成夫妻,就必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的法律设计。其潜台词就是:为什么我一结婚,就必须承担这样的债务风险?甚且是,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话,我还不如不结婚呢。如果双方都愿意,那么就在一起生活,如果不愿意,那么就再搬出来。来去自如,减少麻烦。这样的争议,不仅仅是发生在中国,实在已经是一个全球现象。

家事法律终将发生革命性变化

不过从上世纪70至80年代开始,多元家庭组成在美国社会开始兴起,因应社会价值的改变,家事法律亦迎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到了2000年左右,几乎所有的美国法院都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条款;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任何一方对法院的陈述,皆可导致婚姻关系结束。此外,法院基于防止离婚后的夫妻对彼此的身心造成威胁,还可以禁止双方以电话、邮件或其他任何方式联系,并且不得靠近另一方的住所或上班地点500英尺之取

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离婚率是比较低的。法院经常扮演着维系夫妻婚姻关系的角色。夫妻之间即便有家暴情事,当其中一方向法院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时,只要被告认为双方还能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会驳回离婚的请求,并且还会在判决理由中如此晓喻双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上的不和生过气,但夫妻之间因琐事生气也是难免的,双方为此也没有影响对小孩的成长教育尽自己的义务,都为家庭建设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双方都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关爱的基础求得对方的理解,两个子女都已在上学受教育,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本院不准于双方离婚。”但是近十年以来,只要夫妻中一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离婚,法院均会同意判准离婚。

美国人与中国人在考虑夫妻关系的着眼点上并不相同,但是近几十年来,中美两国的离婚率却都是不断上扬。中国社会,个人主义逐渐兴起;尤其是女性,因为经济已然独立,用不着依赖男性出外挣钱养家,在自己不想将就于不满意的婚姻关系时,敢于主动离婚。中国社会原所具有的婚姻关系稳定因素,早已经不再存在或是不再发生作用。在美国,由于基督教的影响力日渐式微,个人主义本来就是美国国民性的最重要特征,因此离婚率激增,是可以预料到的事情。

是否可以预判,终有一日,法律将会取消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将会变成与一般人无异的完全独立开来?而且抱持不婚主义的人将会越来越多;即使法律并不支持,多元成家或是根本不在成家的现象会日渐流行。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有些人认为这是社会溃败的一种显现。然而,不管我们愿意抱持哪一种观点,这都是正在发生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