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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孕妈:特别权益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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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职场女职工,怀孕后的你,知道我国法律赋予了自己那些“特别权益”了吗?下文中的几个案例将为你具体解说。

对职场女职工,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散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不易被人们所全面了解、注意与掌握。对此,下面案例将常见、敏感的“特别权益”做以解说。

一、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可否?

晓丹是某个体厨具销售店会计兼综合员。最近,晓丹因怀孕几次工作时间做身体检查时,都是老板顶替她的岗位。想到晓丹产期临近,难免影响工作,老板决定让晓丹休假半年,工资减半,若接受不了就解除劳动合同!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有法律依据吗,晓丹可否不予接受?

维权提示:

老板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晓丹完全可以不予接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妈享有检查、休假等一系列特别权益。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老板若自作主张减少晓丹(孕妈)的工资或将其辞退都是违法的,晓丹可依法维权。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流产费用只能自理?

朱女士是某4S店职工。店老板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但未给朱女士等女工缴纳生育保险,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生育保险一说,该保险并非法定。最近,朱女士因流产花费医疗费等5200余元,她找老板要求适当解决,老板认为流产不是正常生育,单位不管。

维权提示:

朱女士的流产医疗费应由该4S店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未婚流产不是生育,没有产假?

赵亚莉是某快递公司职员,2012年以来,热恋中的赵女士接连二次流产。第一次流产公司象征性地给她10天假,而最近的第二次流产,赵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给予休假照顾时,公司的回答是:未婚流产已经违法了,更不同于生育,还想要照顾,竟想好事!

维权提示:

流产与生育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婚前或婚后流产,相关法律未做区别对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职场孕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相应的产假已经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孕妈产假最长98天,对吗?

于颖是上海某个体物流公司职工。2012年1月1日,32岁的于颖生下双胞胎龙宝宝,加之难产分娩前后共休产假5个月。为此,公司对她98天产假其全额支付工资,而对超出产假期的未支付工资。于颖想知道孕妈产假最长为98天吗?

维权提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是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还规定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其他省均有相应的特别规定)。结合本案,于颖属于晚婚晚育(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于颖除享受98天正常产假外,还应当享有难产、多胞胎、晚婚、晚育假等共计60天。

五、已经休过病假,为保胎还可以休假吗?

2个月前,齐丽丽因怀孕反映强烈,向所在公司申请休病假近40天。而后上班没几日,经医院检查告诉她:要保胎,最好在家休息一段时间。齐丽丽向公司说明情况,请求公司予以照顾,公司回答说:再休假只能按停薪留职办理。公司的说法对吗?职场孕妈有否“保胎假”?

维权提示: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第一、二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齐丽丽根据医生诊治需要保胎时,可以向公司申请休“保胎假”,公司应依法准予,并按病假相关待遇处理。

六、个体商户雇工孕妈,不受劳动法约束?

今年初,27岁的李小姐怀孕后,受雇于某个体餐饮服务公司做清洁工。最近临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可公司回答说,你只是雇工,不受劳动法约束,没有休假一说。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

首选,李小姐与所在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妈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员,当然应享有孕妈产假。

七、因哺乳婴儿完不成工作量,就得加班补上?

孙女士是一家酒业公司计件工。公司曾做出明确规定:凡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期间给婴儿哺乳的,应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当日劳动任务。最近,孙女士因工作时间内给女儿哺乳,每天耽误一小时,因她不肯加班,只能完成计件量的80%。为此,公司一连几个月都是按80%的工作量支付她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

维权提示: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孙女士应当得到100%的全额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此,孙女士不仅可依法维权,还可向劳动监察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监察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休奖励假,可否要求补偿?

2012年元月9日,35岁的翁女士生下龙宝宝儿子后,依法享受了正常孕妈产假。最近,翁女士听到了晚育奖励休假一说,随向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提出自己属于晚婚晚育,要么享受奖励休假,要么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即不同意补休又拒绝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

2003年7月8日实施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无论翁女士是何种原因,只要存在“不休奖励假”的情形,所在公司就应“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