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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OTO制度对中日经贸关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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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一个以贸易立国的经济技术大国,贸易进出口在其经济中占有十分显著的位置。从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作为经济支柱的制造业在大量进口原材料和出口高附加值产品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进而使日本成为世界制造中心。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来自国外的产品实施了一系列的限制性保护措施,并导致了与美国为首的主要贸易对象国之间的经贸摩擦。为改变这种局面,缓和外国商品进口限制以及改善国内投资环境,日本政府于上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oto制度,使之成为促进日本国内市场开放的一项战略性政策措施。

一、OTO制度的基本内容

OTO是英文Office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Ombudsman 的简称。它是由日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导,旨在消除因日本国内的标准、规格和认证制度等的不同而导致外国产品、服务贸易进口以及投资方面的障碍的机制。同时,它也是作为日本政府各部门妥善处理贸易进口与投资中的具体问题,并促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的机制。

OTO制度始于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并大力提倡国际化的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它是作为由日本内阁府及首相直接领导的有关处理解决日本国内市场开放问题的机制,由此可见其受重视程度。该制度体系从结构上来看主要由两大职能部门构成,其一是OTO对策本部,其二是OTO推进会议。前者作为处理、解决问题的机制,其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各相关省厅大臣构成,具体事务处理则由相应的约13个相关省厅下设的OTO窗口依申请案件类型分别加以处理;后者则是作为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咨询与参考意见的机制,其成员由包括日本国内外的国际经济及贸易方面的专业人士构成,并针对各经济团体和个人等向相关O-TO窗口提出的申诉未得到满意答复时,再进行审议并向OTO对策本部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还定期提出对策报告书,从宏观层面提供促进国内市场化的有关咨询决策意见。

OTO制度从1982年1月实施至2003年底已受理了来自日本国内外约1048件以上的申诉申请,其基本情况如下:

从具体提出申诉申请的团体和个人构成来看,由日本国内提出的约397件,来自国外的约268件(其中欧盟107件,美国94),共计665件。

从申诉申请所涉及的贸易进口与投资地构成来看,美国为200件,欧盟为193件(其中德国占68件,英国占24件),其他国家为119件,无特定地为159件,共计671件。

各省厅受理申诉情况见表1,历年来OTO对策本部受理以及OTO推进会议审议和处理的申诉申请件数见图1。

二、OTO制度的实施状况

OTO制度主要集中于解决处理有关进口贸易手续及其相关联的规格标准、认证制度等问题。就其实施和处理的情况来看,有如下特征:

第一,从它所受理处理的申诉件内容来看,过半数都是涉及有关贸易进口手续的政策问题。在此类申诉件中既有对各行政管理部门进口手续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的申诉,也有对日本国内市场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的抱怨。我们从OTO推进会议于2004年3月29日提出的有关上一年度OTO案件的审议报告书中即可窥见其一二。

该审议报告书主要涉及了五类问题:

其一是关于动植物及食品进口的问题。它包括:植物检疫的透明化与合理化;食品检查机关向民间开放;对在外国流通的食品添加剂的开放;JAS制度(即,日本农林标准)的再认识等。

其二是工业相关问题,主要是依据家电再生资源利用法所规定的再生资源处理费用问题。

其三是交通运输相关问题,包括:对毒性与剧烈性灌装容器在日本国内运输的容量标准的重新认识;关于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车检制度的修正。

其四是建设相关问题,主要有:在对进口建材等的检查过程中海外检查数据的活用问题。

其五是有关进口手续问题,包括:港湾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问题;Air-NACCS费用体系的重新探讨;进口手续的进一步简单化、迅速化问题;实现通关、检疫业务的24小时和365日营业的目标等等。

第二,向OTO提起申诉申请的团体主要是驻日外国大使馆、在日外国工商会所以及日本国内的经济团体和部分进口商等。这当中,由驻日外国大使馆或在日外国工商团体提出的申诉约近半数,主要是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组织所提出,而超过半数的由日本国内经济团体及进口商所提申诉大都涉及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例如,在涉及到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及市场开放问题的20件申诉个案中,除一件为香港出口商,一件为大阪商工会议所提出外,其余均为日本国内的进口商、经销商所提出。而我国国内的相关团体、机构则无一件提案,由此也可以看出作为日本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的我国,在对日本国内相关政策、制度的把握与对应中还存在着非常薄弱的环节。

第三,申诉申请的程序大都先由设于内阁府内的OTO事务局受理,再交由各相关省厅的OTO窗口处理,然后再通过OTO事务局将处理意见答复申诉申请者。对于各省厅回答结果不满意的申诉件,则交由OTO推进会议再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首先,从相关OTO窗口受理申诉件数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厚生劳动、经济产业、财务、农林水产和国土交通五省,约占总数的87.5%。这表明申诉件主要涉及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卫生安全检疫以及工业品的规格标准、认证制度等,同时也有相当部分涉及到流通、运输环节,而财务省的个案则主要涉及海关及投资方面的内容。

其次,从图1的OTO历年受理处理申诉件的变动情况可以看出,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作为提起再次审议的个案明显增多。这是因为一方面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政府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所谓国际化的举措更趋加强,另一方面,OTO咨问会议于1992年起调整变更为OTO推进会议后,不仅名称改变了,其作用及影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其决策功能被强化了。

第四,日本政府对于OTO推进会议提出的报告书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自1992年以来该推进会议每年都提出一些政策改善意见书,如《改善食品日期制度》、《大型二轮摩托的许可制度改进》以及《缓和赠品限制的提案》等。这些意见书对日本政府推进国内市场的开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OTO制度对中日经贸关系启示

长期以来,日本是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的贸易总额已连续5年更新其历史最高纪录。中日贸易的进一步增强,一方面促进了两国经贸关系的愈益密切,同时也使两国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2001年3月,因日本政府对中国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性关税限制措施而导致的两国相互制裁即是其中之一。此外,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日方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倾销调查等手段来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的情况也在增多。例如,2002年以来强化对中国输日菠菜的安全检测,某些方面实际上已超出了一定的限度,给我国的有关出口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对此,我国有关部门及出口企业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作为对日产品出口企业,不仅仅要加强同日本进口商、经销商的合作,而且更应该重视研究并利用日本现有的政策法规、制度体系,知己知彼,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二,我国的相关经济团体、组织,在企业遇到出口阻碍等困难时,不能只是依靠政府间的宏观层面的贸易问题交涉,更应该强化民间组织的交涉作用,借此扩大影响力。

第三,对于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对日投资企业来讲,应重视研究日本国内的诸如OTO制度与JIC制度(对日投资)的相关政策以及运作机制,以利于拓展在日业务。

总而言之,OTO制度从其出发点来看,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日本国内市场在符合国际化以及关贸(世贸)原则下的对外开放,同时也是促使日本政府相关部门决策的透明化。从这点来说是应该值得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时加以借鉴。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所谓的促进日本国内市场的开放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讲,充分利用好对方相关政策制度所提供的保证,可以有效的减轻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