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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听这几个字,怪吓人的。摄影和这几个字沾得上边吗?法纪之事,神圣而又严肃,公正而又严明。摄影,只是作为一种表达样式,何至于如此上纲上线?
细想而来,摄影也常有对簿公堂的事。眼下,多限于著作权侵犯,或肖像权名誉权的纠纷。一边是摄影人利用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一边是摄影人也在侵犯他人权益。其间,速战速决者有之,旷日持久的也不在少数。双方当事人可以说都是倍受煎熬。
也许,大多数影友会认为,这与我无关,我不会干这样的事情。但无论怎样,多了解法律知识,多明确行为规范,就会尽可能地避免不希望的事情发生,达到共建法制的和谐的社会目标。
若以摄影业界耳熟能详的事例来说,还真少有“法庭”相见的威慑。最典型的当数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洛杉矶时报摄影记者发表的一幅作品。为了强调最佳的视觉效果,他拼接了自己几乎在同一时间拍摄的两个不同的瞬间,为此,他被解雇丢了饭碗,并在业界名声扫地。造假,哪怕只局限于形式,也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但并非法律之力。
也许,大多数影友仍会认为,这是新闻摄影的法则,与我何干?其实不然(当然,如果您只是自我欣赏、朋友共析,您完全可以“逍遥法外”)。但您一旦进入公众的视线,参予公众的活动,“遵纪守法”自然就成了必修课。此纪非党纪,此法非国法,但却是摄影业界的“游戏规则”,涉及公平公正的公众要求。
就拿近期的“新农村”影展为例吧。二个重要的“规则”是:拍摄时间――2004至2006年;拍摄要求――纪实,但可微调影调色彩。结果,在评审出前10名作品,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规则性”鉴定时,其中有4幅作品因“涉嫌造假”而被淘汰。其后,在作品核实的工作中,一位作者理直气壮地说明作品拍摄于1999年,也被“当即拿下”。
一次展览,其重要的前十位排名,居然被发现50%有“诈”,可见规则没有被有效地遵守。或许大家要责问评委们的眼光与责任,但毕竟评委只是某方面的专家,他们的确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对作品所有的方面进行评判与审核,这在国际级的评审上,也不鲜见。这岂不让人痛感“公平公正”只是一种奢望。
因此,有人提议,在“遵纪守法”还不能成为自觉意识的时候,我们应当加强监督,比如设立“黑名单”,对经常无视“规则”的人设立“警戒防线”;再比如设立“举报热线”,只要署名真实有据可查的举报,都有可能成为违规作品取消资格的依据,并张榜公布以告天下。
可以理解,这是追求“公平公正”的良苦用心。我们也期待充分尊重他人权利与价值的和谐社会在大家的努力下早日来临。为此,我们一起用一句老话共勉――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