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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找工作,28万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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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女儿找份体面工作,父母悬赏28万元公关。不曾想,真有能人接单。可惜能人失算,还最终引发纠纷,闹上法庭。

2015年7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让此案有了定论。

巨款悬赏,替女寻职订协议

孙玉坤与钱秀梅膝下有一独生女,名叫孙筱玫。

2009年7月,孙筱玫参加高考发挥失常,被苏北一所二本工学院录取。

女儿上不了重点大学,将来的工作便成了孙玉坤夫妇的心头之忧。

2013年,孙筱玫毕业了。全家合计后,觉得大型国企、央企,或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效益较好,工作也体面,可作为首选。一家人还达成共识,工作地点最好在南京中心区域,而且必须有正式编制。

定了目标,孙玉坤夫妇便在朋友圈中多方托关系。他们高价“悬赏”工作的事立刻传开了。

钱秀梅有一朋友冯宇杰,是南京某大酒店的经理,也是公认的神通广大,自称关系多路子广,为不少朋友的孩子找到过好工作。他很快就表示愿意帮忙。

冯宇杰的好办法,是找另一个熟人钟海涛。钟海涛是南京一家私营公司的老板,近几年其利用人脉关系,干起了替人有偿找工作的活。

根据钱秀梅提的要求,钟海涛迅速转动大脑,想到朋友杨东在平安银行工作,有较强的活动能量,而且刚听杨东提过单位准备招聘员工。他在冯宇杰面前夸下海口,“在平安银行弄个工作,小菜一碟!”

冯宇杰底气十足了,给钱秀梅回话时他特意说:“平安银行是世界500强企业,不是轻易能进去的,免不了要花些钱疏通关系。”

钱秀梅十分激动,连连答应砸钱。不过,怕钱和工作两踏空,她想立个字据。

冯宇杰有些不悦,但巨额报酬有很大的吸引力,再想到钟海涛的能力,他没了顾虑,当即同意。

2013年3月3日,钱秀梅与冯宇杰起草协议一份,内容为:孙玉坤女儿毕业以后需要进平安银行工作,要求在编银行正式职工,在本市(秦淮区、鼓楼区、玄武区、建邺区)工作。冯宇杰协调办理此事。此事办理成功后,孙玉坤付给冯宇杰人民币28万元。如办不成,金额退还,并担负孙玉坤精神损失费2800元。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先付2万元给甲方,办不成赔4万元。冯宇杰作为甲方、孙玉坤作为乙方、某友人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当日下午,孙玉坤给付冯宇杰2万元,冯宇杰出具了收条。

能人接单,事与愿违起纷争

冯宇杰拿到2万元后,当天就全交给了钟海涛。有心的他也让钟海涛写了收条。

钟海涛收到钱,立即去公关杨东。杨东听说有重赏,表示定能将事情办好。果然,从孙筱玫报名到准备考试等各个环节,他都积极张罗。

2013年3月13日和4月24日,钱秀梅应冯宇杰的要求,先后分别给付10万元和3万元,都要了收条,并表示事成后退还借条。

冯宇杰又先后给付钟海涛5万元和4万元,也要了借条,自己留下4万元,算是提成。

5月,孙筱玫如愿参加了招聘考试。可是,招聘职位少应聘人员多,且孙筱玫学的又不是金融类专业,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她自然败下阵来。

杨东使出浑身解数,上下斡旋,终于争取到了一个补考机会。孙玉坤夫妇则找来辅导老师,帮孙筱玫强化训练。孙筱玫也很刻苦努力,总算考过了关。同年7月,她经考试、体检、面试、政审等录取前置程序,终于进入平安银行工作,遗憾的是却未能进编制,且上班地点也未能安排进四大中心城区的银行网点。

花了不少钱,女儿却没能进编制,孙玉坤夫妇十分失望,找冯宇杰讨说法。冯宇杰带着他们向钟海涛要解释。

钟海涛签字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孙筱玫先做银保,三至六个月内转为在编正式员工。如办不成,在原拿冯宇杰钱款11万元的基础上加赔2万元,决不食言。

孙玉坤还是不放心,7月29日,他又拿着拟好的保证书找到冯宇杰签字,载明:如孙筱玫三至六个月内转不为银行在编正式员工,则退还孙玉坤所有钱,并按协议书进行赔偿,另加赔偿2万元。

半年后,孙筱玫依然没能进编制。孙玉坤夫妇失去了信任和耐心,要冯宇杰退款并赔偿损失。

冯宇杰不同意,“我已经尽力了。况且,我委托钟海涛帮忙,也是得到了你们的认可,收到的15万元中有11万元给了钟海涛,如今他躲得不见人影,你们就来找我要钱!我不可能承担退款责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并惊动过110。

多次交涉无果,孙玉坤将冯宇杰推上了被告席。

赏与不赏,厘清责任法定论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钱秀梅与冯宇杰已相识四年,所以对他应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冯宇杰经营餐饮店,与平安银行并无直接关系,协议中约定的“冯宇杰协调办理此事”通常理解就是托人情、找关系。用不正当手段找工作,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孙玉坤与冯宇杰达成的委托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保证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冯宇杰未完成请托事项,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存在过错。而孙玉坤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不合规,仍委托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冯宇杰的过错大于孙玉坤,损失的2万元由双方承担,冯宇杰承担70%,孙玉坤承担30%。

201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宇杰赔偿孙玉坤1.4万元。

随后,钱秀梅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再次将冯宇杰告上法院,要求他返还收取的13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2015年7月,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宇杰承担钱秀梅13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钱秀梅9.1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