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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外的“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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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并因缺乏足够重视和应诉能力而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其实,除了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争取利益,政府、企业以及行业协会也应加强在其他方面的合作,以起到规避风险和保护企业利益的效果。

案例一

在欧盟诉中国彩电倾销案中,欧盟援引新加坡的彩电价格作为“替代国”商品价格,而不顾新加坡劳动力成本远远高于中国的事实,造成中国彩电被征44.6%的反倾销税,中国彩电全面退出欧盟市场。

案例二

1994年,美国曾对我国出口的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由于没有一家出口商应诉,最终被缺席裁决376.67%的高税率。直至今天,我国的大蒜依然无法出口美国。

案例三

大蒜案之后,由于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说服美国蜂蜜行业、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而后是蘑菇罐头、靛蓝染料,影响中国对美国出口金额累计高达3亿美元。

分析

中国今年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纷纷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市场。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被采取歧视性政策

中国虽已加入WTO,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入世15年内仍然可以把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可能是不适当的,而使用“替代国”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在案例一中,欧盟正是认为倾销的标准是把中国产品出口价格与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替代国的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计算出倾销幅度。

企业不应诉易导致国外对华反倾销变本加厉

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中国企业往往以不应诉来对待,但不应诉的后果是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从调查结果看,企业不应诉的原因主要是:企业领导应诉意识不强,认为国外市场不是企业目标市场,可有可无;企业领导班子对反倾销应诉认识不一,如果胜诉,皆大欢喜,一旦败诉,将支付高额律师费,企业对此存有顾虑;反倾销案需进行同行间调查,企业不愿泄露财务数据;企业与现行体制下的商会、协会利益不一致,互存矛盾;应诉工作较为复杂,企业不愿浪费精力。以上说明,中国反倾销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反倾销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WTO规定只有本国企业或行业组织,政府才能进行反倾销调查,因而反倾销是企业行为,应诉主体是企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按WTO的规定,意味着至少5年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国家也提出反倾销诉讼连锁反应。此外,不应诉还会引发其他地区新的反倾销诉讼。中国的焦炭、钢板、草甘膦、硅锰、糠醇等一系列产品都曾在2个或多个国外市场先后遭到反倾销调查,极大地影响了这些产品的正常出口。

我国出口市场集中,产品结构单一,容易遭遇反倾销控诉

我国出口市场单一,主要出口市场都集中在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出口产品结构单一,与一些国家部分产品可替代性较强,出口产品与国外产品的竞争不可避免。同时国内生产能力过剩,企业出口秩序混乱,低价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引起反倾销诉讼。

除上述原因外,部分出口企业还存在诸如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一旦被反倾销,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很多费用、账目“说不清楚”,而没有真实材料就等于没有证据。这些都是我国出口企业易引起反倾销诉讼的原因所在。

启示

针对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控诉,中国政府与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为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提供保障。

应积极在国际环境方面努力,使主要贸易伙伴国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加入WTO协定书》第15条中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使中国在此后15年内获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成为问题。尽管目前已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美国、欧盟等在这方面尚无进展。2004年6月,美国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听证会和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初评,均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虽然距离把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还有一段路程,但毕竟还是有所改变。欧盟根据非市场经济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在反倾销法中,对中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进行了2次修改: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删除;2002年,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允许转型经济国家企业在欧盟反倾销个案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今后,一方面要督促外国取消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真正把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另一方面要加快自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从而为应付“反倾销”诉讼创造一个相对有利的国际环境。

应制定相关措施,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为充分调动我国出口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门1999年专门制定了旨在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规定:在国外对我国产品裁定“单一税率”或应诉取得全胜的情况下,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权继续出口或分得较多的出口配额,而不应诉企业则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数量受到限制。

同时,为了改变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被动局面,我国正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调查新案件的预警机制,使国内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会被反倾销的信息,以早作准备。

此外,建立反倾销基金也是解决企业不愿应诉和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请的可操作性解决方案。根据中国目前反倾销案的律师费用,建议基金规模为500万~800万元人民币,以便能够同时处理两宗反倾销的申请或应诉案件。基金运作模式可采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方式。企业在反倾销案的应诉或申请立案中,可以申请使用基金,如果败诉,企业只需支付律师费用的50%,如果胜诉,企业由于获得了未来经济效益,因此需偿付基金150%的律师费用。基金的日常任务是帮助企业进行应诉或申请工作。

随着我国政府部门的努力及出口企业反倾销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涉及各国、各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至60%~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已达100%。

出口企业要注意市场营销策略,积极规避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企业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成功了,就马上蜂拥而上,造成我国出口产品市场过于集中。在进口国需求无显著增加时,出口的急剧增加必然导致出口产品价格下跌,也不免造成对进口国倾销商品的嫌疑。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应对国际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选取对自己有利的目标市场。同时要注意目标市场营销策略的运用,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制定不同的营销策略,不搞单一市场、单一产品、单一客户,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产品多元化、客户多元化,全方位多渠道地开拓国际市场,不断调整市场结构,扩大市场覆盖面,积极规避反倾销控诉的风险。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在各国的反倾销实践中,行业中介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欧盟对我国棉坯布提起反倾销调查时,欧盟的服装行业协会反对对中国的棉坯布征收反倾销税。当然,该协会的主张并不是替中国企业说话,而是建立在自己量化分析的基础上,为本地区利益服务的:英国、德国拥有大量的服装生产厂,而欧盟内部的布料生产不能满足这些厂家的需要,并且在近期布厂没有扩建计划。如果对中国的棉坯布征收反倾销税,在未来的1至2年内欧盟的棉坯布生产可能增加6000个就业机会,但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欧盟所有生产服装的企业将因此而裁员1万人。该协会提供的信息,对欧盟最终裁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我国,目前能提供如此量化信息服务的行业协会很少。这样,无论在组织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还是代表国内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方面,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都受到制约。

培养强大的反倾销队伍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8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具体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员数量上,中国也有不小的差距。以欧盟为例,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据了解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1/10。另外,许多出口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不积极应诉,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反倾销人才,不知应如何应诉,干脆放弃,最终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应注重加强反倾销队伍的培养,为我国应对反倾销工作提供专业人才保障。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入世的进一步深入,中国还将面临更多的反倾销争端。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WTO有关反倾销条文和协议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并深刻理解和运用,才能保证在反倾销争端中取得胜利。同时,政府与企业积极探求更好的应对措施,为我国产品的顺利出口提供有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