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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主要法律内容,本文从两者的的联系上进行简单论述,实现现代法律体系结构逐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关系
一、引言
社会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结构完善的物质基础,法律体系是现代社会的制度保障,为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实现良性循环提供了有力的参考标准,引导现代社会创新与权利的协调融合。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有竞争的发展社会形为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关系进行管理约束,保障社会经济结构具有有序的交易形式,知识产权法是针对产权开发等方面的专业性管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管理范围中的的特定一部分。相对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其管理的内容更广泛。因此,两者的法律管理范围上存在者不同;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中的所有不正当经营,都具有管理的法律效应,例如:商业受贿行为,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一部分,管理人员可以依据商业受贿的情节,对受贿双方进行法律管理[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的衡量标准,是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的均衡性,从而在实际实施中,需要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构不同,提供不同的法律实施的管理标准,而知识产权法是对专利、期刊出版等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应用法律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例如: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处理时,商家可以应用知识产权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利益的维护主体上存在着差异,同时法律的应用灵活性上也存在着不同,是现代法律应用的结构上不同。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际[2],提出相应的制度管理体系,其运行管理适用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整体发展需要,例如:我国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要适当的调整法律中对商业经营电的税收衡量标准性,实现现代社会发展的法律管理资源的综合探索;而知识产权法不仅是我国国内法律管理的内容,国际社会权利维护管理上,也存在着权利管理和维护的相关法律,例如:美国对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行为管理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在电视节目模板侵权上也提出相应的法律管理依据。因此,从法律的管理性质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国家性质,而知识产权法具有国家性质的同时[3],也具有国际法律性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市场经济管理上,在某些特殊市场管理范围中,需要实施相应的技术鉴定,例如:商品伪造等行为,大部分是通过明确的管理实事实进行直接法律管理;而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一般伴随着相应的法律检验鉴定程序,例如:对商标侵权鉴定,执法人员需要对商标的应用时间、申请时间、应用状态以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综合分析,然后依据法律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相应的的法律管理依据,其执行的过程程序性较强,技术要求也较高,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法的不同在于其执行过程的程序和技术应用上的差距,是两者法律管理结构逐步优化拓展的主要依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进行综合分析,是实现两者应用作用优化的必然性基础。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也具有相应的关联,其一,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竞争管理的法律维护系统,在实际实施中,具有相应的法律管理作用,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中,包含知识产权法管理内容,但知识产权法的管理内容更加详细;其二,两者是我国现代法律处体系的主要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管理的公法[4],知识产权法是市场管理的私法形式,公私结合的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法律管理的系统结构,引导现代法律管理结构逐步完善,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互均衡性管理,并逐步实施现代法律管理结构的法律资源具有全面的法律管理作为其管理依据;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法律管理中的主要部分,在社会市场经济管理中,两者的法律管理上存在着管理交叉部分,例如:商标法部分既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反正当经营的部分,如果商家出现商标假冒等行为,是反不正当法的管理范围,例如:“老干妈”事件,而商标假冒,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个人权利维护的保障,由此可见,两者在法律管理上也存在管理的重合。
四、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是社会发展能力与资源的相互创新,结合现代两种法两种法律形式在社会发展应用到的异同,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并为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综合应用带来应用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楠.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D].安徽大学,2011.
[2]蔡永煌.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关系[J].知识产权,1997,02:32-36.
[3]俞晓辉.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张伟伟.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01:128-129.
作者:张晓通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