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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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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 影响

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讲诉的是新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对旅行社的影响

(一)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

新旅游法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购物店、自费项目是旅行社零负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将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打破,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在产生选择障碍,降低购买旅游产品的欲望。从而减少旅游游客的收客人数,收客人数的下降,相对导致旅行社的利润,景区的利润,餐厅的利润,购物店的利润,娱乐项目的利润。连锁反应之下,在一段很长的时间游客没能对价格进行接收的时候将对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二)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导游在接团时报价已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费后,导游将得到最低的保障,得到保障后,导游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赢取游客的认同,从而带动变向的游客自愿消费。导游的服务质量又直接影响旅行社行业经营中的高品质形象,从而提前更多的收客,旅游市场的占用率。

(三)有利于旅行社的长期稳定的经营和规避风险

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有的潜在风险。

(四)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

二、新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于旅游者(游客)的条款有8条 ,主要关于游客的权利和业务行为规范。游客需要要从自身素质提高,对旅游地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对有游客人身安全问题,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出现纠纷的时候,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对导游的影响

(一)回扣没了,收入“缩水”

《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同时,《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了很好的保障。

(二)可杜绝“买团”、“卖团”现象

“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由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收入来源。”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旅游与国际学院办公室主任说,从而用制度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四、旅游法后,应当做些什么

旅游的确是朝阳产业,但是,消费者对旅行社业务的需求并非无限大,而是在无限升级。近年旅游市场中的恶性事件和尖锐矛盾其实是在呼唤行业升级。在中国公民旅游市场发展三十年后的2013年,旅游法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 这种作业方式的转变不仅会调整市场秩序,还必将引起旅行社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市场各方主体对价格的关注引导到对服务的关注上。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将引发旅游行业的升级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