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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闲街区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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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

省旅游局全面负责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工作。各市旅游局负责当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初评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二)申请评定的街区,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街区,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街区,省旅游局应指导街区整改,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于通过终评的街区,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评定办法

按照DB37/T1243-2009《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进行。

五、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通过评定的街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评定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街区。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街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街区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街区,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街区需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应将原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评定的街区,如达不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通过评定。

(二)街区评定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

七、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街区进行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评定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街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一)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标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

(二)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标牌须置于街区的明显位置。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