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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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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中央在京各企业主管部劳动人事司(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发展,改革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劳人计〔1986〕44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6〕43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和个体所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

列入上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与退休、离休职工和依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标准工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离休职工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相应发给的生活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物价补贴和5元生活补贴费。

(3)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

(4)按市劳动局、市老干部局等部门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退休老工人及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5)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具体支付办法,附后)。

(6)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离休职工的护理费。

(7)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补助费。

(8)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

(1)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

(3)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活动经费、探亲路费、洗理费、交通费补贴以及其它福利性费用。

(4)未包括在统筹项目中的其它待遇。

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预提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资金,作为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此项养老储备金即为统筹基金。目前,企业暂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各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月报表》(表式另发,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企业《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月报表》(表式另发,下同)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在1989年4月1日前,委托银行分别采取“托收无承付”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以《月报表》为依据,各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按上述结算办法,将企业上月的应缴款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拨付统筹基金时,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将上月的应拨款从其帐户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专项基金帐户。

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4.企业缴纳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提统筹基金的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并与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等部门的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退、离休费用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帐目一致。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外商投资企业统筹基金的收缴与拨付,要单独建帐。

6.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离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按统筹项目规定应支付给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各街道劳动部门要认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统筹退休养老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报表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基金和上述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1989年5月以前,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统筹项目以内的各项费用,仍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支付。为便于结算,1989年4、5两月企业暂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基金缴拨月报表》,自1989年6月报送5月统筹基金提取情况起,改按《月报表》填报。

7.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支付,本办法实施后,凡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人员居住(以其本人户口为准)的街道劳动部门,根据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于1989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告本街道实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人数。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向有关街道劳动部门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1989年5月的统筹退休费用即从周转金中支付。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放数进行结算。

四、外商投资企业自向中方职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统筹基金。1986年6月1日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89年3月报送2月份《月报表》时,应将自1986年6月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储备金扣除按规定开支的部分外,剩余金额单独报表,一次缴足。

五、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月报表》,凡逾期不报者,区、县统筹办公室一律按企业报送市统计局、劳动局有关报表中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扣缴,同时按迟报日期每日增缴应缴额3%的滞纳金,并全部转入统筹基金。

六、市、区、县的退休养老基金在工商银行“144单位其他存款”科目存储。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七、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离休的政策和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政策规定的,严肃处理。

八、企业要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并于职工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当月月底前报送给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和退休、退职、离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的劳动部门。对已经退休、退职、离休的中方职工,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89年3月底以前,按上述要求将他们的关系转移交接完毕。

九、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街道劳动部门均应根据企业填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转移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离休职工花名册》。街道劳动部门应根据管界内所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人员的增减变化,及时向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

十、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合同终止而关闭或改变企业性质时,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市统筹办公室备案。市、区、县统筹办公室,根据企业变化的情况,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198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规定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中方退休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的中方职工和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的提取、发放、报销及管理工作,由市、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和各区、县、街道的劳动部门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自居住地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退休费用之月起,即终止与原单位的医疗报销关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从提取的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的使用支付办法。

中方退休职工门诊看病,暂时取消“三联单”结算办法,实行门诊看病付现金,凭单据和医生开据的医疗处方对超过10元的部分,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实报实销。

为减轻中方退休职工的负担,每人每月随退休费一起发给10元医疗费周转金。退休职工患病到 医院门诊就医自负各项医疗费,个人全年看病自负医疗费数额不超过120元的,其结余部分归己;超过120元的,其超支部分实报实销。当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时,停止发给门诊医疗费周转金,由退休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部门向所住医院预付住院医疗费,待退休职工病愈出院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看病就医,要在户口所在地区附近指定医院治疗(急诊除外),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保医疗的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其支出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医疗费的管理,严格审查门诊医疗费用的开支,防止出现漏洞。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