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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8%
二、补助对象
全市具有市农村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
三、补助标准
在我市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每例补助300元,转入市孕产妇急救中心的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补助程序
(一)凡具有市农村户口的孕妇,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本、围产期保健手册到有助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可享受补助。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照规定标准直接补助,费用先行垫付。住院产妇出院时,凭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信息卡)、出院结算单等相关报销证件,在医疗保健机构领取补助,并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四联单”,由产妇或家属签字并保留第一联,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对已领取补助的产妇名单进行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10日前连同住院分娩补助“四联单”的二至四联、补助人员相关资料、财务转账票据等,上交到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四联单”的第一联由产妇保留,第二、三联由医疗保健机构保存,第四联由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管理办公室保存。
(三)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材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一审核,符合规定者在1个月内将垫付资金转至相应医疗保健机构,对不合规定者应将相应资料返回原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核实查对。对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材料要建立专档管理,以备核查。对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要每月汇总,按要求每季度进行上报。
五、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各项政策,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顺利实施。
(二)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按照规定,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开展剖宫产。
(三)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我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政策及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利用村级保健人员督促其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册,接受系统围产期保健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医疗保健机构、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办公室要建立专帐,对补助孕产妇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市卫生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季度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督导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住院分娩限价的执行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群众对项目的评价等。督导方法按照卫生部、财政部督导评估要求执行。对督导中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除责令整改外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