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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考试系统对公平的支撑以及对申诉的处理各不相同,本文以德国、瑞典、英国三国为例加以诠释。在对公平的支撑上,德国强调教师的专业化,瑞典强调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英国强调外部的考试;在对申诉的处理上,德国强调申诉的法治化,瑞典一般不允许申诉,英国强调在考试委员会里申诉。其对我国高考新方案实施中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启示有三:关注教师参与评价的专业性,关注学生申诉的合法性运用,关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主动引入。
考试系统 公平 申诉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随着《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沪、浙两地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在2014年9月的相继出台,对我国高考新方案实施的公平维护成为教育领域关注的重要话题。公平与效率向来是每一次高考新方案改革必然关注的基本主题,此次高考新方案同样也强调考试系统的公平性,如涉及文理不分科,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优势学科领域与兴趣、潜能选择科目学习,规范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欧洲国家考试系统公平维护的两个视角――公平的支撑以及申述的处理,对我国高考新方案推进学生素质评价中坚持公平有重要启示,本文选取欧洲三国――德国、瑞典、英国考试系统为例加以诠释。
一、欧洲国家考试系统公平维护的视角一:对公平的支撑
对公平的支撑方式,主要聚焦于对考试系统公平维护的差异性处理,把考试与评价作为相关而不是孤立的联系。
1.德国:教师的专业化作为保护方式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几乎每个联邦体都运用考试,尤其是在主要学科,学校与老师被集中的考试所约束。在2012年,德国联邦政府在主要学科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普遍标准,到2016年或2017年一个可以分享的考试题库也将建立。为保证考试系统的有效实施,德国通过推进教师的专业化来维护考试系统的公平性,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加强教师教育与推进教师资格制度。对学生的评分与等第核算,由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讨论的纲要指导下进行。
在德国的许多联邦地区,考试与评分是区域化实施的。国家教育部仅控制过程,教育行政部门往往制定详细的课程方案,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师教育与教师资格认证的集权系统,这被认为是保证教育评估质量必需的,包括考试系统大多是建立在标准化测试之上。
事实上,在德国16个联邦地区安排的考试是不同的。尽管在考试上各联邦地区会有一些统一要求,但评价学生仍然较多地建立在老师对学生个性化的认识,并且基于教师在头脑中形成的一些对学生的直观印象。因此,德国考试的公平主要根植于教师的专业判断,老师既是对学生学业进行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对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评估者。
2.瑞典:国家组织的考试作为重要支撑
在瑞典,升学考试制度建立在1968年,在2011年重新进行了规划。学生在高中阶段教育结束的时候,获得一个最终的成绩报告卡,其中包括在高中学习三年获得的成绩。瑞典有一个全面的国家考试系统服务于整个国家教育质量的标准。瑞典有强制性的国家考试系统,并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水平。
20世纪90年代,瑞典用国家总评成绩作为一个参照系,学生成绩根据参照标准与所处的百分比进行判定,学生的成绩水平在国家考试的帮助下被标准化。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瑞典形成了一个成绩标准化参照系统。学生成绩在瑞典学校教育中持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当然,老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表现的记录,也被认为是学生评价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瑞典的考试系统对于学校教育质量的维护,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由教师来判定学生的成绩,被看成是一个公正评价的威胁。尽管瑞典有着国家考试成绩,但不同的学校对国家考试的成绩认定也有不同的标准,有时候一些学校甚至通过给予好的成绩来吸引学生,也就是说给予不当的高成绩认定。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瑞典引入了外部控制的环节,通过设立学校检察员的方式来保证国家考试成绩运用的公正性。
如今,瑞典的国家考试由大学委员会代表国家教育机构实施。瑞典的考试系统企图平衡教师专业性和国家考试支撑之间的关系,国家考试既不能完全替代教师的评价,也不像德国那样以教师的专业性来保障考试的公平性。
3.英国:外部的考试作为维护系统
英国有一个悠久的外部考试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之前最早的大学考试委员会。从1911年到2009年,教育证书不是被学校授予,而是外部考试委员会授予。外部的考试往往由考试委员会设计、实施、分级。不同科目的考试可以由不同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学生自由选择他们要参加的考试科目。一部分考试(25%左右)由本地监管与实施,但是这个控制性评价取决于学科实施的情况,更多的是被外部的考试委员会控制。
英国外部考试系统的公正性,完全不同于德国的考试系统依赖于教师的专业性,不同于瑞典的考试系统公正性依赖于国家统一标准,其作为第三方评价(学校、政府组织之外的评价),更多地依赖于外部考试委员会的专业性。在英国,老师不能给予学生直接的评分,而是试图教学生尽可能在外部考试中获得高分。
在英国的考试系统影响下,学生学习是为了考试,被认为是公平的,即使这种考试评价在2012年被认为是A-level(全称为“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即英国的普通教育高级证书)的危机。为了能拿高分进入名牌大学,一些学生“投机取巧”,选择容易的A-level学科进行学习。一些学校为了提高自己的排名,有时怂恿学生学习容易的课程[1]。
英国的考试竞争体系给自己制造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显著的问题是:不同的考试委员会在他们的考试中运用标准是否相同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而导致要求不同的考试合并。对外部考试的充分依赖与信任,可能是由英国教育系统一直以来的高度分散化所导致的。
二、欧洲国家考试系统公平维护的视角二:对申诉的处理
对考试系统公平性的维护,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是否允许学生对考试成绩进行申诉,欧洲国家对学生成绩申诉的处理是不一样的。正如关注考试进程的公正性一样,申诉可能扮演着对考试系统公正性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每一个成功的申诉显示,考试系统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个人申诉进程,被认为是对考试中平等机会出现问题的一个自我权益的维护。德国、瑞典、英国等欧州三国考试系统在公平维护中对申诉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
1.德国:申诉的法治化
德国的教育法规与法令并没有规定在考试系统中的申诉进程,但是建立在考试系统上的、有规则的申诉被认为是行政法令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申诉进程的第一步发生在学校里。如果学生对成绩不满意,学校的教育行政人员将核查成绩。如果内部申诉失败,可以到学校之外设立的行政法庭申诉。
如果考试存在步骤上的错误,或者是考试因素影响评估的结果,或者学生平等的机会被违背,或者存在事实上的错误,或者答案尽管其是正确的而被判定为不正确,法庭调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类型的申诉经常被听到。
学生与他们的父母在某种程度上尽可能用合法的方式来申诉。德国教育行政部门编写了有关教育的法律维权向导书,保留了大量有关评价与考试方面的问题。首先,这些书引导老师、校长如何使他们的评价无懈可击,以至于在一个申诉进程中不被或打倒。另一方面,这些书向父母、孩子解释申诉的可能性。
德国的申诉系统清晰地反映了欧洲大陆实施法治的光荣传统,特别是建立校外行政法庭用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即使是考试内容中答案的对与错,都可以在行政法庭上争论,这样实施的结果是学校依法办事。
2.瑞典:一般不能申诉
除了明显的文字偏差,在瑞典的考试评价中,一般不存在任何机会的申诉。近年来,经常有来自不同方面的声音,要求引入正式的申诉程序。曾在2010年,一个地方教育行政报告建议瑞典教育部引入申诉,但最终由于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通过法庭审议的申诉例子,要求引入申诉的建议没有成功。向引入申诉进程迈进的一小步是2011年《新学校法》获得通过,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老师可能考虑修改或调整成绩。
瑞典教育部重复强调评估合法化是多么的重要,然而无论哪一个真正的评价都不能把测试做得毫无偏见,国家教育机构的评估方向是强调公正。对于国家教育考试委员会来说,其评估必须强调公平,对待每一人都是同样的。最重要的支撑公平工具和对待平等的方式就是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被认为是科学、合理、合法的象征,在维护公正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对考试评估的申诉,被认为是不必要的。
长期以来,在瑞典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考试行为的申诉,申诉行为被认为是不可能的。对于瑞典系统,公民分享国家考试的合法性,需要无限制地信任国家对待每一个公民是公正的。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各方面对考试申诉要求愿望的强烈,在外部压力下,瑞典也引入了学校之外的教育行政法庭,但是它的角色相对于德国系统来说,仍然非常渺小与微不足道。
3.英国:在考试委员会里申诉
在英国,一个正式的申诉系统是考试系统的一部分。与这个系统的逻辑保持一致,由于学校不负责国家考试体系,因而由学校代表学生向负责考试的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学生对成绩的质疑被认为是合适的,就矫正结果;如果对质疑结果不满意,学校可进一步向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诉。考试委员会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决定这个申诉如何实施。专门负责申诉的机构是考试申诉委员会,这是最后的申诉处理机构。
英国对考试的申述是透明化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考试上有合法的传统与方式。相对于德国而言,英国对考试的申诉步骤被教育行政部门运用得不如德国那样详细,专业化的校外行政法庭不存在于英国。英国对考试的申诉过程,存在于教育系统内部而不是通过合法的外部专家来进行,考试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相对独立,在考试的进程中维护考试的公正性。
三、对我国新高考方案实施公平的启示: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2014年9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9月19日《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深化高校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同时向社会公布,这标志着我国新高考方案实施的大幕已经开启。如何在新高考方案实施中维护公平性,是学校教育必需面对的重要课题。通过对德国、瑞典、英国三国考试系统公平维护的两个视角分析,可以获得对我国新高考改革方案实施的诸多启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深化学生综合评价,推进考试评价的公平性。
1.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关注教师参与评价的专业性
德国、瑞典、英国考试系统对公平的维护,均强调考试的公正性。在对考试公正性的维护中,都十分关注教师参与评价的角色处理。德国充分强调以教师的专业性来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性;瑞典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来推进公平性,也不忽视教师的专业性在学生评价中的作用,力求平衡教师专业性和国家考试支撑之间的关系;英国是外部考试委员会来实施国家考试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来促进学校的发展,随着对A-level考试过多关注外部客观标准评价的批评声的不断增多,英国教育行政部门也开始关注学校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公众对于教师提供的评估表示出更多的满意。基于这样的分析,我国新高考方案的实施,在落实“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应关注教师参与评价的专业性。
教师参与评价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能仅仅依靠国家考试成绩来决定学生是否升学,要把教师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评价作为一个重要的参照依据。第二,教师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专业性,取决于自身对学科认识的专业性以及对学科教学专业性的提升,需要加强对教师专业性的培训与强化。第三,教师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要依据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不能盲目或凭空、凭主观臆断,依赖于一定的客观材料(如参与学科学习的课题、项目探究,作业的科学性等),对学生学科素养、综合素养进行有效的评价。在学生升学的衡量上,既要考虑高考成绩,也要考虑教师对学生综合素养的评价,这样就能够对学生的发展有一个更为公正的认识。
2.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关注学生申诉的合法性运用
德国、瑞典、英国考试系统对公平坚守分析的第二个视角是对考试评价中学生申诉的处理。不同的国家,由于自身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的背景不同,对处理申诉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德国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处理学生对考试评价的申诉,不仅可以在校内申诉,而且可以通过校外设立的行政法庭来申诉,并且专门编写相关指导书来引导学生依法申诉;瑞典尽管不提倡申诉,强调对国家考试的充分信任,但随着社会各界对考试评价申诉的要求日益强烈,也开始设立教育行政法庭来处理学生的申诉;英国对申诉的处理主要通过各类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委员会承担了国家考试的主要责任,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则来引导学校、学生如何申诉,促进申诉的透明化。这给予了我国对学生考试评价的一个重要启示: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关注学生申诉的合法性运用。
显然,我国在新高考实施中充分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也要考虑合理的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应避免主观判断、标准偏差等带来的失误。如果有失误、质疑的产生,就应当给予学生申诉的可能性,而且这种申诉要事先制定合理的规则、合法的程序,引导学生正确地进行申诉、维权,加强监督与引领。这一点国务院在《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也给了一定的指引:“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公开透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这其中的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既应当包括对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规范管理,也应当包括对学生申诉的规范管理。
3.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关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主动引入
对考试评价的公平问题,其实是一个理性问题,是相对于其他群体的公平机会分配问题。因而,对参与考试评价的对象进行公平判断,除实施部门应当介入外,还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参与。在英国,不同的考试委员会建立有不同的考试标准,第三方评价对于学生的学习评估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任何第三方考试机构的公平与正义,都与特定的文化结构、经济情况、社会状况相联系。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英国考试委员会的外部考试评价直接主宰了学校的教育,其自身也存在着给予学生选择的空间不够、各科目的难易程度不齐等原因,遭到了诸多攻击。但从中获得的思考是,如果能够处理好教育行政、学校、第三方评价机构之间在学生素养评价上的平衡,就能更加客观、有效地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我国在新高考方案的实施中,如果能够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主动参与上做出一定的尝试,平衡好与教育行政、学校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在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中进一步推进公平与效能。美国常春藤联盟在选择“种子”学生时运用的“学业指数+综合素质”,就是将学校评价、第三方评价综合加以衡量的成功实践。其学业指数,由美国的SATI与SATII成绩(SAT是英文“Scholastic Aptitude Test”的简称,是美国大学理事会委托教育考试服务社举办的一项供大学招生参考的标准化考试,分SATI――主要考察学生阅读、写作和数学三方面能力,各科目满分800分与SATII――分学科考试,共有数学类、英语类、历史与社会学类、自然科学类、第二语言类共20科供选考)、学生在校的年级排名综合换算而成,综合素质则根据学生的体育活动、文娱活动、科技活动、校内活动、校外活动成就进行考量,学业指数加上综合素质就等于录取结果[2]。这种综合评价,值得我们评鉴。
我国新高考方案的实施对公平的维护,需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上正确处理好教育行政、学校、第三方评价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的建构中做出积极的探索。
参考文献
[1] 唐盛昌,李英.高中国际课程的实践与研究[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2.
[2] 黄全愈.考试评价在美国[Z].中国教育学会2014年度教育评价研讨会,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