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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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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4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年4月至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巩固20***年以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果,严厉打击劳动用工中的不法行为,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晋中建设。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及重点

检查范围: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数为准)。

检点:一是县及县以下各类小砖窑、小矿山、煤焦、加工制造、铸造、建筑、餐饮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二是结合本行政区产业特点和执法经验确定的易发生侵权行为的重点区域、行业、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卫生、生产、安全许可等情况。

2、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情况。

3、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职工培训、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情况。

4、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5、女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保护情况。

6、涉及劳动用工的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7、职工生产、生活、食宿条件、卫生状况及职业病防治。

8、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县(区、市)对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审查,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市督查组对各县(区、市)进行督查,对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执法检查做到三个结合:

(一)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新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年度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打击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要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方式,将管辖地域分片包干,明确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市包县、县包乡镇(街办)、乡镇(街办)包村(社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6日前,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职能部门通过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二)全面排查阶段:20***年4月6日至5月6日,对列入检查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统计建档及市级督查汇总阶段:20***年5月7日至20日,为本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登记台帐。市督查组对各县(区、市)进行督查,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每个县(区、市)抽查用工单位不少于10户。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领导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国土、煤炭、安监、煤监、卫生、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对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统一组织,全面领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确保执法检查不留死角,取得明显实效。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这次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劳动者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山西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152号),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按照《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确定的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区域和部门工作责任,全面掌握本行政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已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拐骗劳动者或者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煤炭、安监、煤监部门要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入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涉及卫生许可及农民工食宿标准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经营组织。

民政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情况和流浪人员、严重智障伤残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的税务登记及计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配合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职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和职责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疏漏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排查,及时反馈

各有关部门要为本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并按照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逐项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建立起以基本信息数据收集、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相关行为的动态管理。

为保证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县(区、市)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于4月16日和30日分阶段将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报送至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并务于5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统计报表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