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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维度论个人自由的实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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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由概念是既具有整全性又具有具体性的概念,外在自由正是体现了自由的具体性特征,而内在自由则体现了自由的整全性特征,因此,人的自由应是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的统一。马克思以自由的本体性的确立为前提,深刻阐释了人的自由本质,认为自由主体乃是社会中具体存在的人,人是自由的存在物和道德的存在物。简言之,个人要获得自由,就必须对人的存在状态作出正确的认识。本文从人本身出发,旨在从道德角度全面审视人的自由内涵,把人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统一作为人的自由的实现条件和价值目标,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自由; 内在自由; 外在自由 ;实现条件

一、自由定义

(一)、自由观概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由一词的使用,其意义与西方文化中的使用意很不同。在古代,庄子有其独特的自由思想,人身无拘无束、内心安然自得、行动来去自由的状态。孔子的自由是"由己",强调"为仁由己"式的自由。子曰"克己复礼为仁"(《颜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一直到人生的最高境界:"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为政》)这些都是孔子自由思想的体现。到汉代郑玄在注《礼仪・少仪》中的"请见不请退"时说:"去止不敢自由"。此时自由一词被正式使用。严格地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的主要意义是指自己如何主宰自己的命运,达到所要实现的人生境界和生命境界,很少把自由理解为摆脱约束限制而获得的权利。在直到近代,精通西学的严复翻译了体现西方自由精神的著作,如《群己权界论》、《天演论》等等,至此中国才开始接触西方意义的自由思想,其实质是指个人自由,它体现在社会的广泛领域之中,尤其强调政治意义上的个人自由。它体现在社会的广泛领域之中,尤其强调政治意义上的个人自由。但"中文有'自由'与'自繇'二词,严复认为由繇二字,古相通假,唯自繇本义为'自主而无窒碍',并无放肆、淫佚、不法、无理之义,较符西文系义,乃采为译名,已略示区别。周德伟以'自繇'译 freedom ,以'自由'译 liberty①。

在古希腊,对自由的理解是以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分为前提。奴隶是完全受制于他人而没有自由可言,自由人则拥有自主的人身状态而不受任何他人奴役,他们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所理解的自由乃是一种国家观念,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国家至上论。可以说,古希腊城邦制度孕育了与其相适应的自由观--国家自由,以实现国家自由为目的,把国家视为自由的主体。

亚里士多德既肯定了政治意义的自由,又提出按自主方式生活的自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按自主方式生活的自由观念,是以理性为基础和强调道德责任的制约,而不是为所欲为的生活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达到灵魂德性的持久性就必须以智性的操练为基础,德性只有是合乎理性的活动,它才能引导人认识自足的生活,并获得幸福、自由的生活。以合理的方式(其外在形式即要以城邦利益、国家自由为先,并要合乎多数人通过的法律,内在形式就是要发挥理性思维能力)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不但让感性和身体得到充分的发展,实现现世的幸福,而且也是发展理性和追求智慧。追求理性的生活,这无不体现了追求自由的精神。这种自由是对自我、偏见等内在限制和束缚的解脱,从而实现蕴涵真善美等价值的理想精神,也就是道德意义的自由。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观念是与尊重法律和道德相联系,以维护城邦国家的利益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城邦高于个人,所以城邦国家的自由才是最终目的。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造就了追求自由的思想家,其代表人物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自我保护,以自我利益为重,这是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②当人们行使这样的自由时,每一个人处于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之中,所以为了防止因自相残杀而导致灭亡,他设计了普遍理性(或者说自然法)这一概念。由此建立国家政府,形成契约社会,以维护和平求得共存。

康德的自由概念包含有"先念的自由"和"实践的自由"③两个层次。先念自由是康德在超越经验世界之上或之外所假设的一种理念。康德所说的道德法是一个内涵政治、道德和法律等普遍的、最高的先天准则。自由意志即是种理性能力。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的存在者必然受自然界的制约,所以是不自由的。但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能够独立于感性、摆脱外在限制而拥有自由,从而达到实践的自由,也就是对先念自由所包含的内容的实践,即要实现康德所说的以人为目的。显然,康德的自由思想的表达方式已不同与后来英国的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前者是积极意的内在自由,后者是消极意的外在自由,这就是由英国经验主义和欧陆唯理主义发展出来的两条不同的自由主义路线。

(二)、自由的界限和责任

自由的界限预示着个人自律和自我责任。康德把道德自律作为自由的必要条件;萨特则在本体论意义上判定人的绝对自由,并且认为只有人是自由的才能承担起责任;而哈耶克认为只有人们坚定个体自由的信念时,才会坚定个人责任的信念,反对自由的人必然是害怕承担责任的人。对主体人而言,没有无责任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责任。自由乃是人的责任得以存在的基础,若人没有内在自由(即人的意志没有自由),那他只能按照动物的必然属性行动,这样人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和控制,所以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另外,人虽有意志自由但没有外在自由,其行为也是在主体无法自主选择和控制的情境里、在外在力量的强制下进行的,所以他也就不应为此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负起责任。因此,自由是责任存在的前提。同时,责任又是自由的内在要求。

萨特认为人是"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物,存在是"选择成为自己的可能性",即指在运作"存在"这个动作时,我们尚未成为自己,只有当我们先选择自己要成为什么样的人,最后才会变成这样的人。"存在先于本质"也即是指一个人先有选择自己的可能性,最后才使自己得到所选择的内容。一个人的本质是选择的结果,没有选择就没有后来的那个结果,人不是"已做成"之物,而是在不断"造就"自己。个人能作出选择,是因为人拥有自然赋予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天然权利。一方面,人的选择是绝对的自由,因此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卸给他人和外在因素;另一方面,当一个人作出选择时就会有所放弃,这就意味着他被赋予条件设置。这样看来,人似乎又是不自由的,其实不然,这恰恰体现了自由内含着责任。因为人存在于社会关系网络中,必然要受其社会性本质的制约,人的自由并不是任意妄为,自由与责任相联系,人的自由行为也必须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所以,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自我的存在,也要关注他人的存在,关注现实的社会状态,承担社会责任。

三、自由价值的目标与实现条件

(一)、自由的价值目标

自由实现的价值目标表现为: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人的自由问题是关涉社会关系的自由。外在自由存在于人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中,其中最小的关系单位是人与他人的关系,以此扩展到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外在自由反映了个体私人领域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权利矛盾关系,可以认为外在自由是具有(广义的)政治意义的自由。自由本身就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概念,所以对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都不能给予特征性的定义,只能进行描述性的解释。贡斯当所说"现代人的自由"、 柏林的"消极自由"和 哈耶克的"个体自由"④,都是就个人与外在世界的关系而论,是外在自由,是属于(广义的)政治意义的自由。内在自由是就人自身而言,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是关于人的内在精神世界的问题,是具有道德意义的自由。

内在自由又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分。积极自由是个人不受内在所左右而能以理性处之的内心自由,或称意志自由、道德自由,它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由我自己选择决定,而不是被任何外在力量所影响;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他人意志的工具;我希望自己能意识到自己是有思想、有意志和能行动的人所以我能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由此"积极自由"关涉个人内在意志问题,是"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⑤。消极自由实质上就是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对公共权力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警惕和防范,体现了西方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它是西方社会中典型的价值理念。而作为道德哲学范畴的积极自由则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就此它不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积极自由"在儒家学说中蕴涵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孔子所言"为仁由己"之自由即是积极自由之体现。

(二)、自由的实现条件

自由实现的价值目标表现为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相应地,自由实现需要外在和内在条件的保持。哈耶克认为私有财产权和法治是保持自由的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即是实现自由所必须的外在条件。自由实现还需内在条件的保持。此内在条件是指自由主体--人的主体认知,即个人对自身的认识程度,要有人的重新认识的内在觉醒。

作为自由实现的外在条件,私有财产是个体生存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得不到保证,那么个体生存境遇将受到挑战,个体自由更是不可能实现。

由哈耶克看来保持私有财产权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有了这个基本条件,不一定就能实现个人自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基本条件,则自由一定不可能获得。"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由之必不可少的生物逻辑的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私有财产,那么为了生物逻辑的生活势必将就甚至听命于控制他的肚皮的人。至少就大量现象而论,当一般人的基本生存受到动摇或威胁时,道德、理想、真理、是非、曲直、美的情操、高尚的意境……都受到动摇,甚至被迫放弃。"⑥当一个人失去私有财产,他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也随之消失,也即不能由自由意志作出选择。如此,为了生存他只能受制和屈服于他人意志,否则就放弃自己的生命,不管结果如何,他都是不自由的。

法治也是实现自由的重要保障。"法治"真实意在于对人众自由的维护,法律不是因为保卫政权的需要而存在,法律的重点和作用在于保障人权,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个人自由。

就目前我国发展状况来看,保障自由实现的两个外在的基本条件在不断得到完善。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是这一体现。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使其免于受任何滥用镇制权力的侵害或专断权力的冒犯,从而维护个人的生存境遇,维护个人的自由。当前社会,个人财产越来越受到保护,这都要归于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对个体财产的保护属于法治范围,是法治基本精神的体现。社会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是维护个人自由的必要的外在条件。就此,人的重新认识,一方面是要发现保障自由实现的外在条件--法治,坚持法治基本精神是为维护自由;另一方面还包含着个人对这个外在条件的认知,即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遵守法律规范。虽然我们坚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为维护自由,但是正如前文所说,自由不是任意妄为,自由受法律的保障,同时又受法律的制约。个人若要获得自由,必然要遵守社会的法律规范。另外,个人自由的实现还需要内在条件的保持,也就是自由主体要有内在的自我发现。个人自由是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的统一。所以个人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外在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的他律性限制和保障,更要求人自身具有一种不受内在(自然属性)驱使而能理性自主的能力,提升主体的人格素质,获得内心的自由。这种不受内在驱使而能理性自主的自由,首先建立在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基础上,其中包括外在和内在两个向度的认识。一是内在地发现人自身具有自由意志,但它又不能由己任意妄为,它应体现为一种不被控制而能理性处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它是理性的自由意志。二是外在地发现人的存在状态--人是生活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体,个人并不是毫无关系的孤立存在物。因此,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学会尊重:尊重自己为人,尊重他人为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类正是以内在发现指导外在发现,同时外在发现又影响着内在发现,从而实现个人自由。在现代社会,人的关系网络不断扩展延伸,这就要求个人提高与他人交往互动的能力。但事实上,许多人却遭受着以自我为中心情绪的挑战,不尊重他人的存在状态。要有自由,一个主要的前提条件,是个人要被其他人尊重为人(个人也应当这样来尊重他自己)得到这样的尊重(至少部分地)就等于得到了自由。缺乏这种尊重,个人的自由就会受到损害:他的自主会被削弱,他的隐私会遭到侵犯,他的自我发展会受到阻挠。而其内心的自由也将受到挑战。在人类交往过程中,要想被别人尊重,首先要学会的是尊重他人,尊重他人也就是尊重自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也是保护自由实现的有效方式。

注释:

①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0 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214 页

③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24-30

④李。《论哈耶克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J]. 知识经济. 2009(10)

⑤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73页

⑥周丹。《试论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概念》[J]. 哲学基础理论研究,2011,00:259-267.

参考文献:

[1]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0 页"

[2][英]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214 页

[3]邓晓芒。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24-30

[4]李。《论哈耶克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J]。知识经济.2009(10)

[5]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73页

作者简介:魏功祥(1988-),男,汉族,甘肃静宁县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