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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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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政文〔〕26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完善公共资产交易市场化运行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实施范围

1.本意见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所有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

2.本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各单位作为资产出租方,将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店面、厂房、商场、仓库、停车场、公共资源户外广告及其它场地等)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经营,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二、强化审批监督

3.各单位拟出租资产,应事先制订出租资产的招租方案(包括资产概况、租赁期限、招租底价、资产明细清单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已出租的资产,各单位应在租赁期满提前二个月,制定出租方案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4.对纳入县投融资平台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资产管理单位应与投融资平台签订《资产委托经营协议》。

5.各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人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资产维护与修缮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资产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转租。

7.资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招租流程

8.各单位租赁到期后经批准可继续出租或新增出租的资产,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需租赁公务用房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采用协商等方式进行租赁。

9.各单位在县财政局网上下载并填制《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招标备案表》,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产权交易工作组备案,并就招租信息在网、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10.对符合招租条件且已交纳保证金的承租意向人,招租单位应安排不少于2日的招租场所勘察时间。

11.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资产招租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公开竞价,以最高报价者为资产承租竞得人。

四、加强运作管理

12.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3.县产权交易工作组制定资产租赁合同通用文本,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等条款。

14.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完善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功能,为各方主体提供良好的交易平台,并定期向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上报租赁情况。

15.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纪检组、监察室要负责对本系统资产租赁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县公共资源平台招租过程的监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房产租赁交易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16.各单位有关人员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擅自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县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租赁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