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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险些被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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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习惯上重交易环节,而忽视结算等环节在管理上的应有作用

去年以来,媒体陆续报道了几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的债券。随后,业界几乎将债券的挪用归咎于登记结算公司的存管模式。

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过程包含了登记、交易、清算、交收、存管这样几个环节。其中的清算、交收通常合称为结算。由于“交易通道”在中国证券发展史上曾有过“一花独放”之辉煌,导致人们习惯上更注重交易,而忽视了结算等环节在管理方面应有的作用。

再识证券登记结算

1998年以前,交易所负责把清算数据发给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由营业部完成与投资者的钱、券清算交收,而作为法人的证券公司,本身无法直接掌握营业部的运营情况。假如一个营业部大量买超,证券公司即使破产临头亦不自知。

经历了1995年的“3・27”国债事件后,登记结算的功能逐步从交易所分离出来。之后,《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与投资人的责任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并于2001年最终成立了独立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实际上,从1998年起,券商已经逐步改营业部清算为法人清算,明确了法人作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和交收对手,意味着证券公司必须直接承担清算和交收的法律责任。

在有众多买者和卖者参与的证券市场,登记结算体系是这样运作的:经纪商作为所有投资者的中介,负责执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所有证券公司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中介,执行与经纪商之间的清算交收;交易所则是一个执行竞价交易的场所。

登记结算公司将清算数据发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据此进行其营业部的二级清算交收,再由营业部与投资者进行三级清算交收。证券公司因此有了法定的、准确的证券、席位、账户及其相关资金变动的数据。虽然这些数据都在法人清算系统之中,但目前多数券商对数据的构成不了解,更谈不上对这些数据的利用。

作为客户主要资产的证券,在财务核算中是没有反映的,它属于“表外资产”。然而,法人清算系统却记载了证券、证券权益及其每一次的变化。同时它也记载了因买卖证券和证券权益分配而带来的客户账户的资金变动。若要防止客户现金资产与证券资产被挪用,可以将清算系统的数据同柜面系统的数据(来源于交易所)相互比对。这是有效的稽核手段,它比将来源于交易所的柜面系统数据做两次“平行清算”要有效得多。

如果把证券公司的柜面系统看作“前台”,法人清算系统则是它的“后台”;如果把财务系统、稽核系统看作“后台”,法人清算系统则是它的“前台”。以此角度看,证券清算系统可以视同“”。“”制约“前台”的操作,又比“后台”的监督来得及时。

重视法人清算数据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法人清算数据的管理作用。

如果撇开“法人挪用”问题,营业部和个人的挪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即利用法人清算系统做投资者个人债券账户的登记,用法人清算系统直接做三级清算,且作为柜面系统的前端交易控制,事后对柜面系统的清算结果进行相互稽核。但是它无法防范法人挪用。

自营与资产管理是券商目前的三大业务之一。但大多数券商都在自营和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了独立的运行系统,有关交易规模、交易品种、买卖盈亏的核算数据多取自营业部,或者是分仓的其它证券公司。当前,各个自营与资产管理的投资账户的核算,就是由这些部门独自完成,其中有一部分还是手工处理的。可见,其核算的时效性、准则性、完整性都存在问题。更要命的是,由一个部门独自处理资金运作及其运作管理,缺乏第三者的监督制约,这难免存在“行为风险”的隐患,例如报喜不报忧、突破投资规模等等。现在,只有极少数的证券公司是由清算部门同时出具相关的报表,独自向管理层和稽核部门报送,从而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包括集合理财的TA、估值系统,之所以应该置于资产管理部门之外的清算部门,类似银行具有独立的基金TA、估值系统,其目的就是让清算系统起到“后台”监督管理的作用。但是,已经着手准备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证券公司,大多数还是把TA、估值与投资管理系统全部放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单线管理。

统一客户的结算平台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在不远的将来,证券市场是多层次的,证券金融产品是多样化的。交易系统和清算系统最终都要能够适应多市场、多品种、多账户的问题。近期备受瞩目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标志着券商开始拥有非交易所集中交易的自有产品。因此可以预见,未来投资者将面对一个日益复杂的证券市场,证券公司既有多个交易所的产品,也有自有的产品,还有代销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

当投资的产品更多元化,投资的决策更复杂化时,为彻底解决交收风险,一级结算必须实现DVP交收。这就要求交收对象必须一致,即需要实现真正的“中央登记,二级托管”。

由此,证券公司的清算系统将会发展成为统一客户的登记结算平台:

集产品、客户、账户登记;

多产品、多账户的清算交收;

自有产品和其它产品的托管。

与之相适应,清算部门应该作为独立的内部“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发挥内控作用的,完全脱离财务部门或是电脑部门。

过去交易“大集中”的一个误区,就是将法人登记结算作为集中交易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来对待。这不符合交易系统注重效率、稳定的原则,并加重了交易系统的负担。而且,当系统权限集中后,谁也不敢保证不会造成新的“行为风险”。如果把清算系统的“”与柜面系统的“前台”合一,“”的管理功能容易被削弱。

最近,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在系统建设中,必须具备“前台”、“”、“后台”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也是一种机制。其实,这是发达国家经历众多教训后的经验总结,因为只有相互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制止“行为风险”和其它风险。“前台”、“”、“后台”相对独立,互相制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基础,如果仅仅将清算数据用于交收,既是浪费数据资源,更会对管理产生无法预计的危害。

【资 料】:证券登记结算

【清 算】

在证券市场上要对投资者和金融产品进行“登记”,而对交易对象和金融产品的核算过程就是清算。

【存管与托管】

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结算成本,证券投资者拥有的金融产品多以簿记的形式委托某个机构保管。

【存管与托管在证券结算业的区别】

存管是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托管仅对个别证券或个别当事人而言;一个市场通常只能有一个存管机构,而可以有多个托管人;从事存管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可以同时办理托管事务,而从事托管的经纪商却不能同时承担存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