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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建立调解组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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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条件与要求

1、设置条件:外来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点,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组建。

2、具体要求:

人员:新建立的外来人口居住点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含兼职),设调委会主任1名,专(兼)职调解员2名。

场所: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50㎡,门口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牌,内设办公室、调解室,并配备有电话机、电脑、档案柜等一系列必要的办公用品。

调解人员条件:处事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文化,原则要求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工作制度:为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应统一建立以下八项制度,学习例会和重大疑难纠纷讨论制度;纠纷登记统计制度;纠纷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预防激化制度;回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并应将上述制度、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纪律等统一制板上墙。

人员报酬:工作人员的报酬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支付。

二、任务、职责与管理

新建立的调解组织的任务一是调解化解辖区内外来人员之间以及外来人员与本地村民间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接待日常来访;三是宣传法律法规;四是协办法律援助案件等。新建立的调解组织在所在村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受镇司法所的指导、管理。

三、时间安排:分二个阶段实施

1、试点阶段:年3月~5月底为试点阶段,首先在全镇选1-2个集中居住点为试点,严格按照各项要求组建并展开工作,并总结出成功经验以便全面推行。

2、全面实施阶段: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于6月份在全镇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各村、社区的领导,要把在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建立调解组织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程和战略性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要经常组织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听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情况汇报,关心支持调解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各村、社区领导要落实责任,亲自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