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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熊取胆”风波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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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活熊取胆”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反映了当前我国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怀的逐渐升温,对此,立法应作出必要的回应。我国当前并不具备进行专门动物福利立法或在民法中创设“法律物格”制度的现实条件,可以通过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以及野生动物产品出售、收购、利用的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逐步推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进程。

关键词:活熊取胆;动物福利;野生动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76—04

2011年2月福建省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试图通过上市融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消息传出后,“活熊取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2012年初,一部名为《月亮熊》的纪录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广泛传播,把有关“活熊取胆”的争议推向了白热化。①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冯骥才和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韩美林联合提出了“以立法取缔活熊取胆”的议案,认为针对“活熊取胆”的企业行为,只有立法才能“彻底解决问题”。②而一些医药卫生界的政协委员则提出了“正确对待‘养熊取胆’,保护中医药资源合理利用”的提案。那么,“活熊取胆”究竟应该何去何从,相关争议折射出的是人们对药界职业道德的过高期许还是立法资源的匮乏和不足,应当如何理性地看待争议各方围绕“活熊取胆”所提出的各种制度诉求?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试从法律视角通过对“活熊取胆”风波的梳理予以澄清和解答。

一、“活熊取胆”风波与野生动物保护法

“活熊取胆”风波的缘起是福建省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归真堂)申请上市融资所遭遇的公众质疑和反对,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归真堂的上市申请已不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一些动物保护人士和有关公益组织的介入和呼吁下,人们逐渐转向对养熊业“活熊取胆”行为的口诛笔伐,即归真堂申请上市这一事例逐步演变为一场关于虐待动物行为适法性的社会大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多数舆论认为对活熊抽取胆汁的行为是残忍和不人道的,但舆论对于该行为是否合法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活熊取胆不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是一种伤害”,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是不合法的。③也有学者认为“活熊取胆”有着利益追求上的正当性,该行为具有“道德恶性”,但减少了对野生黑熊的大量杀戮,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相关规定。④那么,“活熊取胆”行为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着怎样的关联呢?

根据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熊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黑熊也被列在附录Ⅰ中。这清楚地表明,无论是依据我国的国内法还是相关国际公约,黑熊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处于任何状态下的黑熊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都是以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的。何谓“野生动物”?根据我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定义,野生动物是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下生活繁衍的动物,换言之,野生动物指的是那些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动物。之所以将野生动物作为法律保护对象,是因为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前提,保持尽可能丰富的生物物种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条件,而维持生态平衡是一国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宗旨和目标。显然,“活熊取胆”风波中归真堂的黑熊并不符合上述对野生动物的界定和保护要求。归真堂的黑熊并非处于自然的生存繁衍状态,这些黑熊是归真堂对野生黑熊进行驯养繁育的产物,已经脱离了自然资源的属性而由其驯养繁育主体——归真堂所实际控制,对这些养殖的黑熊的处置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养殖的黑熊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物权的客体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对象。进而,以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对“活熊取胆”进行非议,这并不符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活熊取胆”风波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养熊业的合法性问题。“反对我就是反对国家”,归真堂创办人邱淑花在此次“活熊取胆”风波中的这句话的本意在于强调对黑熊进行驯养繁殖和利用在我国是一种合法的企业行为,但这句话在表述方式上存在问题而招致了众怒,并引发了对养熊业合法性的普遍质疑。事实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驯养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规定得非常明确。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在于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进行有效保护,这是世界各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共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对此也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其他保护途径和方式如分级重点保护、捕猎管制、政府救助、驯养繁殖等。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方式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申请并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就可以开展相应的活动。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最直接效果是可以增加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这是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目标),此外还可以产生一些间接效应如为科学研究、展览展示提供样本,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杀戮等,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对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另外,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来看,该法是将野生动物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来对待,并不排斥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无关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具体方式、利用野生动物的途径的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和相关规章中明确要求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人须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并经相应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归真堂对黑熊进行驯养繁殖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并无不妥。

综上,尽管许多人认为“活熊取胆”过于残忍、不人道,并想当然地将其推定为违法行为,似乎不依法予以严惩就不足以平民愤,但事实上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评价,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和措施来看,其中并不包含对被养殖黑熊抽取胆汁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相反,对黑熊进行驯养繁殖是该法确认的保护野生黑熊的措施之一。因此,把“活熊取胆”放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谈论并不恰当,严格地讲,这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上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