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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孝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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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福建老年报》“道德与法”专栏以“七旬老太为求赡养状告子女”为题,报道了沙县七旬老人李老太状告五个子女求赡养一案,读后感慨良多。

“百善孝为先”。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儒家经典《孝经》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是天经地义、人之美德。历史上,木兰代父从军、黄香扇枕温席、王祥卧冰求鲤等孝敬老人的佳话传颂至今。

孝敬父母不仅仅是做人的基本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赡养老人,是做子女小辈的法定义务,遗弃、虐待老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受到刑罚。

在我国古代,人们就极为重视以法治孝。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下,孝道是宗法伦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宗法体制中最核心的内容。早在西周,“不孝”罪就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为刑法打击的重点。汉律中把“不孝”罪以大逆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了父母皆处死刑,甚至居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处死刑。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的长子因“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

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虐待罪和遗弃罪,即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奔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诗云:“鸦有反哺义,羊知跪乳辛。万善德为本,百行孝先循。养育恩如海,该当报晖人。”人之感恩,首先要感谢父母之恩:“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诗经.小雅)。如此大恩,岂能不报?感恩是对爱的回报,是对爱的弘扬,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责任。

目前,我国65岁以上老人总数已经过亿,为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把孝老爱亲的优良传统和时代特点相结合,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道德水准、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的重要举措。只有人们都有了一颗孝心,家庭才会幸福、和睦,这个社会才会更文明、更进步、更和谐。